行政诉讼案例(4)

2019-08-29 19:50

记上网人员资料”这个问题(本地9家网吧均有这一问题,我询问几位开业较早业主,他们均说公安历次检查都没有要求,而对我来说,这是第一次检查,我更不知道有这一要求)。公安机关经询问我及我网吧几位上网人员(作有询问笔录)后,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第3项对我做出“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我想咨询一下,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是否有以下问题:

1:处罚程序不合法(未告知我听政的权力既下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作为公安机关未对我进行培训及交待等事宜,也未进行过例行监督检查,未提出整改意见就进行罚款是否双方都有过错。

3:处罚过重(现金壹万元在我县为一位20年工龄公务员全年工资) 最后回复:您好。

两次接到您的电话,我知道您很急。

当场作出这样重的处罚,在程序上肯定是错误的。这样的案件应当进入一般程序,给您告知和听证的权利。应当撤销。

未进行培训即罚款只能说程序上是错的,但这不是您不罚的理由。这只是从合理性角度而言,因为我们国家对行政执法的要求是依法,合理性原则未纳入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中。

从程序上本案是错的,从实体上适用法条可能是对的,没有错。是否能作这样的处罚,并且罚这样重,要具体看法条怎样规定的。

我知道您很气愤,但在贵州这样的司法环境,这样的案件您可能很难胜,这点您要考虑。即使从程序上他错,撤销这个案件,但如果他依据事实再作一个决定,就很可能不会撤销了,因为在实体法适用上可能没错。 万望给与帮助!不胜感激!!

房管局将未验收的房颁发了产权证,产权人将房屋卖与买受人后,买受人发现颁证行为违法,买受人是否能成为适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颁证最后回复:您好。

作为现在的权利人,您是可以提起这样的诉讼的,结果还难料。但如果您想通过此诉讼,获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结果,则是很难的。 行为违法? 谢谢!

李某72岁,1958年复员,未参加工作,家境贫困,体弱多病。直至去年(03年)得知每月应享受复员军人抚恤金,遂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民政部遂由当年开始向其支付,但以前(88——02年)的金额未予支付。虽经交涉,但无结果。

Re:行政诉讼主体

回复人: 牛勇律师

Re:牛勇律师,您好!

回复人: 牛勇律师

最后回复:您好。

Re:拖欠抚恤金该怎么追要 回复人: 牛勇律师

尽快提起行政诉讼,不要过了诉讼时效,要求民政局赔偿其损失。 请问此种情况若何处理?

中国将受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常爱玲 吕传忠)最高人民法院 今天公布《关于审理国

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项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部有关法院审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规定的出台首次明确了中国法院承担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司法审查职责的基本态度。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对中国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国际贸易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同中国公民和组织一样,均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进入全文

我国第一部“接轨”世贸组织规则的贸易案件审理司法解释出台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邬焕庆)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此间公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说,这个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人民法院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国内法承担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所要求的司法审查职责,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进入全文

高法 副院长李国光:应完整理解世贸组织规则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邬焕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今天在此间说,对世贸组织规则的理解以及在我国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适用,不仅要认识和掌握世贸组织规则本身的规定、条文,而且还要熟悉和了解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等法律文件,这样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既不违规、又不死板。〉〉进入全文 最高法确定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法律适用原则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邬焕庆)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直接涉及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的适用问题,特别是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国内适用问题,这对于一国的法律体系的完整、独立以及实用性是个考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法律适用的条文明确显示,我国不直接适用世贸组织规则,而是通过修改和制定国内法律的方式来转化实施世贸组织规则。 〉〉进入全文 我国审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将实行国民待遇和对等原则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邬焕庆)世贸组织规则中有很多基本的原则,其中国民待遇和对等原则是很重要的两条。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即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引入了这两个原则。〉〉进入全文 最高法确定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标准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邬焕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标准涉及司法审查对国际贸易关系的介入程度,各有关方面对此都比较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特点,确定了事实审和法律审并举的审查标准。 〉〉进入全文 最高法将逐步完善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法律体系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邬焕庆)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此间公布的《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人民法院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审判工作从“务虚”准备进入到了“务实”的实战阶段。 〉〉进入全文 新闻背景: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诉讼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邬焕庆)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我国人民法院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受理并审判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诉讼而专门做出的一项司法解释。

所谓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诉讼,就是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管部门(如工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税务部门、海关等)有关国际贸易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在受理诉讼请求后,需要对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进入全文

行政诉讼案件上升 平民百姓多有胜诉

2004-8-9 17:00:32

今年的夏天是火热的,与天气一样火热的还有国家近期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就包括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这部法律引起了政府机关和普通市民的“火热”关注,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有所升温,在这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处在“弱势”地位的

普通市民频频胜诉。

案例一:北京市规划委被起诉富润家园149名业主获胜

7月9日,富润家园149名业主起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许可案”,在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委向北京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的179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月5日,记者来到了位于北京市学院路的富润家园小区,在热心人的帮助下,记者见到了本次维权行动的积极参与者、家住在该小区6号楼的王阿姨(王阿姨的丈夫是该富润家园小区的第一位业主),在王阿姨的帮助下,记者在很短的时间内就顺利地采访了参与本案诉讼的近10位业主维权代表。

家住3号楼的业主维权代表魏治国向记者介绍了事情的简要经过,并带领记者实地指证了开发商对原有规划图的诸多不合理修改之处。2003年8月,业主们意外得知,本该属于小区配套工程的7号楼竟被开发商“合法”出卖,原来的幼儿园、文化活动站也即将成为一座名为“浪淘沙沐浴会馆”的洗浴中心。

业主们经过多方调查后,在2003年11月获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于2002年12月作出规划许可,撤销原来的规划许可证,并将7号楼的用途变更为“办公、变电室”,后再次变更为“商业、变电室”,其变更主要理由为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富润家园配套意见书”,声称因原设计中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较小,不易办学,建议取消。

对此,富润家园的业主们百思不得其解,于是,多次找到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协调解决,但都没有得到很好答复。业主维权代表严军介绍,2003年8月10日,他们给开发商写了一封信;2003年10月他们又给北京市规划委发了一封信,但都没有得到答复。在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他们又向有关国家部委机关发出了求助信,希望协商解决此事,但最终还是石沉大海。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149名业主集体起诉了北京市规划委,不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

业主们起诉认为,被告违法变更规划,取消幼儿园等生活配套设施,变相地为第三人将上述用房出售并开设洗浴中心创造条件,其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北京市规划委则认为,该委是依照第三人富润公司变更规划的申请,对第三人提交的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作出准许变更的规划许可,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原规划许可证中核准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建设指标的最小规模要求,在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同意海淀区教委取消该配套幼儿园的意见改为商业用房,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市规划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符合审批程序的相关立案、审核的证据,应当视为被诉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故市规划委作出变更规划许可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理应予以撤销。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2年12月向第三人北京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的2002规建字179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于这样的结果,业主代表们很高兴,崔阿姨激动地说:“这是对我们艰辛维权路的最大安慰。”董启君代表说:“通过参与本案,我深刻地体会到行政机关责任重大,如果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就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也会影响政府机关的形象。应该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及时的也是必要的,它必将促进政府机关转变观念,从而促进政府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对于北京市规划委和北京市富润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业主维权代表们表示无

论二审结果如何,他们都会将维权之路走到底。

案例二: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之争国家工商总局败诉

2003年3月14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受代理人委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

2003年7月17日,商标局作出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标注册申请的85号通知,理由是:律师事务所不是《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关于“易民EMIN”商标的注册。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对此不服,申请复议。国家工商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85号通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仍然不服,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商标局的85号通知。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在庭审时称,现行法律没有对商标代理组织予以特别界定,更未禁止作为法律服务组织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法律事务。商标局、国家工商总局的决定没有法律根据,故此请求法院撤销该通知。

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从事该项业务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这两个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规定也未禁止律师从事该项业务,也未对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主体作出特别要求。在《律师法》已有相关规定前提下,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不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商标局拒绝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做出撤销商标局作出的85号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通知。

围绕此案,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北京市一中院行政庭副庭长娄宇红。娄副庭长介绍,随着加入WTO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快速增长。2003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40多万件,商标代理服务也在我国形成了广阔的市场。但多年来,律师一直被排除在商标代理服务领域之外。2003年,国务院以国发[2003]5号文件,决定取消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而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项目。其后,国家工商总局又发布了55号令,对商标代理组织作出了规定,这也是本案被告答辩的法律依据之一。原告认为55号令实际上仍把律师代理商标申请业务排斥在外。

娄法官指出,《行政许可法》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一定要有“职权法定”的观念,绝不允许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确定的情况下,自行修正法定职权和寻求“法外权力”。

娄法官表示,此案的宣判,虽然只是一个个案,但标志着从司法上认可并保护了律师依法从事商标代理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个案件的宣判使广阔的商标代理服务市场向律师敞开了大门。尤其是入世后,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群体,律师的介入势必有助于推动我国商标代理服务的进一步规范,使当事人的商标权益得到更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案例三:律师状告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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