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矿产资源规划(2006-2020)(6)

2019-08-29 22:44

青田县矿产资源规划

入勘查;在查明资源储量、矿石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后,根据资源储量规模重新设置采矿权。

4.4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以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按照优化资源配置、优矿优用、综合利用和节约开发利用的要求,重点保护叶蜡石、钼矿等甲类矿产资源,杜绝非法开采和资源浪费现象,优化“三率”指标和综合利用率,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向无尾矿方向发展。

对普通建筑用石料和砖瓦用砂岩进行统筹布局调整,使矿山开采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相结合,石料资源向土地资源、景观资源转型。

引导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的技术水平。研究开发叶蜡石矿产品深加工技术,开展钼、铅锌、萤石等共伴生矿采选率提高问题的科学研究;严禁采厚弃薄、采富弃贫。提高精矿品级标准,降低入选品位、尾矿品位。

鼓励矿山企业开展对“三废”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向 “绿色矿山”方向发展;鼓励对废弃矿渣和尾矿的综合利用以及选矿水的循环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禁止实心粘土砖的生产,禁止毁田取土;鼓励利用工业废渣加工空心粘土砖,开发“以石代土”制砖新工艺,实现清洁生产。

通过规划实施,到2010年,钼矿 (地下开采)采矿回收率稳定在85%以上,选矿回收率基本达到85%;叶蜡石采矿回收率95%左右;铅锌矿(地下开采)采矿回收率在80%左右,选矿回收率(混合)大于85%;萤石(地下开采)采矿回收率达到85%,选矿回收率基本达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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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矿业权市场建设

继续推进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着力培育矿业权市场,加强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基础工作,清理矿产地、查清矿山实际规模、开采总量、矿山开采技术等基本信息;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分析市场供求,为合理投放采矿权提供依据,促进全县矿业权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5.1规范矿业权市场机制

矿业权出让,根据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发(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要求,按照《丽水市矿业权出让实施办法》、《青田县矿业权储备管理办法》(试行)、《青田县建筑用砂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实施。

5.2矿业权有偿出让计划

(1)新设的采矿权,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采取行政授予或协议出让的外,其余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十一五”期间计划出让采矿权6~8个:其中钼矿1~2个,叶蜡石1~2个,萤石1~2个,铅锌1个,其他矿种1~2个。

(2)已开办的矿山企业,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矿区范围内尚有设定的剩余矿产资源,符合采矿权出让条件的,采矿权单价经重新评估确认或参照区片同类矿种的单价重新确认后,可协议出让给原受让人,但在协议出让公示期间另有申请人的,由出让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3)工程性矿山应严格限定开采范围,根据工程需要确定开采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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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性矿山石料不得投放市场,工程结束后矿山闭坑,进行周边生态环境治理复绿。

5.3矿业权市场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设置采矿权、探矿权,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从矿山布局、地质勘查程度、资源储量规模、生产能力、资源利用效率、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方面,严把采选企业的准入条件,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核实矿业权转让条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县级发证矿山采矿权转让管理,并为境内上级发证矿业权转让管理提供依据。

认真履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能,检查矿业权人履行义务情况,重点加强矿山统计报表审核,检查无证或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5.4矿业权市场培育和建设

进一步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建立规范的采矿权出让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有效调控和规范矿产资源市场,加强矿业权市场服务体系建设。

探索建设更加符合市场运作实际的探矿权市场,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矿业运作中心,统筹运作全县低风险探矿权市场,由矿业运作中心出资进行高、低风险和热点矿种矿产调查、勘查,储备一批矿业权,根据市场行情有偿出让矿业权,收益根据勘查风险进行合理分配,从而有效控制矿产资源及其开发秩序,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逐步增强对矿产品市场供应风险的抵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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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6.1总体部署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进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新路,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继续执行《青田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按照“还清旧帐,不欠新帐”要求,做好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试点建设1个“绿色矿山”,启动山口叶蜡石矿产遗迹建设。

6.2闭坑(废弃)矿山治理

要求闭坑矿山必须进行回填、削坡、留矿柱等治理措施,确保矿山没有地质灾害隐患;矿山废水、尾砂、废石等弃物经妥善处理,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引发地质灾害;矿地已进行复垦、复绿或加以利用。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重点围绕废弃露天矿山开展,按照先治理、后复绿的原则,通过削坡 、加固等手段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并根据矿地地理位置安排复垦、复绿或作为建设用地以及转产保值增值。

青田县2003年统计需治理废弃矿山8处,规划治理8处,“十五”期间已完成5处,规划“十一五”期间治理3处。

“十一五”时期,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见附表6。

6.3开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生产矿山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任务,完善开发利用方案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规范矿山生产操作规程。针对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矿山生态环境特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治采选企业大气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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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治理矿山剥离废石、废土和废水,加强矿区绿化,做到边生产边治理。露采矿山尽量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硐采矿山要加强矿渣、废砂、废水的再循环利用,尽量避免废砂随意堆放引发的各种地质灾害和矿坑地面塌陷等地质现象。要严格执行治理备用金制度,监督其按照生态环境治理设计方案进行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管理工作。继续推进石平川钼矿区矿山废矿渣治理工程建设,争取到2008年中旬,完成整个治理设计工程——具体治理项目根据《青田县石平川钼矿区矿山废矿渣治理工程设计》实施。到2010年底前,启动山口叶蜡石矿产遗迹建设,试点建设1个“绿色矿山”。

6.4拟建矿山环境准入条件

拟建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的要求,严格实行矿山布局规划要求;拟建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包括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必须设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废石堆放场所,选矿厂必须建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尾矿库,不准占用基本农田;环境保护与安全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废水排放和粉尘、噪声污染等必须达到国家及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要求,交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并确保不低于治理费用。

要求新建矿山矿区要查明环境地质条件,预测矿山开采后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并对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估。批准后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环评表)所确定的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必须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具体遵照相关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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