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校企合作的现状及其困境分析(3)

2019-08-30 13:34

企业有对职业教育投入的责任;没有看到对职业教育的投资,是企业的生产性投资,企业设备和设施只发挥生产作用,没有发挥教育和培训作用,致使不少企业没有感受过与职业学校合作的过程,不能判断校企结合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其四,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缺失。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约束,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最直接、最根本的问题是经济利益的得与失,经济效益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教育的主要动因。在没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支付的额外教育成本,需要自己独立承担,没有主管部门或政府分担。因此,企业可以或可能少量、单次尝试投入这部分资金,但不可能长期投入。

3.2学校的困境

其一,封闭办学。由于我国高职教育起步晚、时间短、速度快,缺乏办学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政府行政部门和高职院校闭门办学的现象比较严重,从专业设臵、教学计划、教材编写到办学定位、人才的培养目标、学制等都缺乏企业界的参与。学校教育计划的制订绝大部分都由学校完成,而由于企业的生产规律不同于教学规律,企业与企业之间也千差万别,很难找到一个适合“教育计划”的真实模型。这样学校与政府部门一直处于主动地位,而忽视了学生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就造成学生没有主动性,企业没有积极性。合作教育在国外是用来增强学生社会适应性的一种方式,但在我国却由于学生缺失与行业的相关培养变成了学生对企业的适应。缺乏完善的适应校企合作灵活

的实际教学体系等因素,不利于合作教育的开展。

其二,基础薄弱。我国高职教育的历史短,再加上近几年迅速扩张,使本来就基础薄弱的高职教育更是雪上加霜。从硬件来看,由于政府的投入不足,学校的基础设施、实习实训设备、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都远远跟不上高职教育的发展速度;从软件看,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水平不高,“双师型”教师匮乏,使得学校与企业合作的途径不畅,影响了校企合作的开展。虽然在几乎所有的高职院校都开展了校企合作的实践,但许多都停留在经验层面上,远没有形成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没有形成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专业可供借鉴的校企合作模式。

其三,自主缺陷。目前,我国的办学体制所表现的政府行为、行业行为还比较多,高职的法人地位也不够明确,大学办学的模式选择要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如涉及到学制限制,学生毕业的时间限制,毕业文凭发放管理,人才培养计划的确定等,都不是由学校完全自行决定的,再加上投资体制、学校的办学规模等主要都是政府行为。而合作教育模式的实施和推广,学校必须要有一定的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必须适应市场的需要独立自主办学。正因为目前高职办学政府行为比较多,还没有完全把高职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所以,高职谋求社会发展的主动性也不是很强,改变传统的办学模式没有紧迫感,缺乏适应校企合作的办学机制。

3.3政府的困境

其一,协调指导不够。校企合作的各方在体制和机制上仍然是条

块分割、自成体系、各自为政,主管部门、运行机制的不同,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彻底,宏观调控的不到位,导致在校企合作的管理上存在错位,缺乏系统有效的支持。政府协调指导作用的失效,使得科研项目的重复立项、研究和生产设备的重复购臵,严重浪费了我国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其他社会资源,小企合作发展的空间受到限制,校企合作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其二,法律、法规不健全。发达国家历来注重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德国联邦政府除了颁布堪称西方国家最严密、最详细的《职业教育法》为其职业教育基本法之外,另外还有与之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条例,这些条例或实施办法对职业教育的各个方面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加以强化保证,为德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和顺利运行提供了法律的保障。而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不健全,有些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行业法规更是少之又少,使校企合作缺少法律依据与行为规范,当校企合作遇到问题与纠纷时难以及时、妥善解决。健全的、配套的法规和政策,在协调校企合作各方的关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各方的行为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有效的作用。

其三,经费投入不足。教育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而对经济和社会的贡献是间接的,教育的收益和因教育经费短缺而产生的不利影响一般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显示出来,因此,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对教育的投资。世界上发达国家均设有校企合作专门的政府基金,如美、英、日等国设立的科学基金、教育与工业或商业联合奖励基金、教育

与企业合作奖励基金等等,这些基金保证了校企合作进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中,经费问题始终是困扰高职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校企合作需要较高的教育经费、科研、和教师力量等方面的投入,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的状况一直没有完全解决。经费投入不足造成了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经常出现合作终止的状况,严重影响校企合作的发展。另外,又没有政府对校企合作的专项基金和其他的经费来源渠道。虽然我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但目前,我国民间投资和社会捐助的能力相当薄弱,职业教育还是一种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方式,企业对职教投资的比例过低。再加上各级部门投入的不够,导致一些高职院校无力开展校企合作,已经开展的高职院校也无力提升档次。在这种背景下,要转变企业的投资理念,让企业明白学校在这种合作中不是企业的“索取者”,而是企业发展的“支持者”,加快企业角色的转变,成为校企合作的真正投资主体。因此,开辟稳定的资金渠道,提高政府在资金上的支持力度是校企合作急待解决的问题。

3.4教育管理体制滞后

校企联合办学,学校与企业合作可以使学生更快适应市场需求,这就需要企业参与学校建设。但是,目前我国的职业院校完全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行业对职业教育缺乏有效指导。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仍处于民间活动状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责、权、利的规定比较模

糊,双方无法建立长期、稳定、互利互惠的合作机制,制约了校企联合办学的深入、持续、健康发展。

3.5合作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历史不长,校企合作教育还处在探索过程中,因此其运行机制还很不健全。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教育在运行中没有建立学校、企业、政府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这样就使得校企合作教育的实际运行只是在某一点和某一时间段获得成功。一方面,三方的推动力问题没有解决。在事关校企合作教育的三方即学校、企业和政府中,只有学校一方因就业难而有足够的需求动力,而其它两方,特别是企业因处于就业的需求方即劳动力的买方市场,缺乏足够的动力。另一方面,整个校企合作教育的运行体系没有构建,各方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对校企合作的效果也没建立合适的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教育的运行机制,当务之急是要发挥政府职能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一是在校企互动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要发挥政府的宏观指导的职能。也就是说,政府要通过制定和出台鼓励校企合作教育的政策,激发企业的需求动力,以此来推动学校和企业的进一步合作。二是必须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桥梁作用,建立起连接企业、学校、政府的中介组织和机构。目前我国高职教育发展迅猛,校企合作教育的需求十分迫切,为政府提供政策咨询,向学校和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培训的服务就显得很有必要。

缺乏驱动企业参与合作的激励机制。外国校企合作教育运行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有足够的工作岗位,并且就业市场规范。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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