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制度建设(2)

2019-08-30 13:49

为进一步理顺村两委关系,规范村级管理制度,特制定村两委会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加人员: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支委委员、村委委员参加,会议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有效(无故缺席作弃权论),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镇驻村干部列席会议。

二、召开时间:一般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召开1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召开。

三、基本内容:按职责分工先由班子成员汇报近期村务工作中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然后研究讨论涉及本村有关重大问题。具体包括: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布臵的工作任务及完成任务的办法措施;制订本村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规划和措施;研究制订集体工副业承包、工程项目预决算、工程承包等政策;审批、审定财务预决算,一次性开支在500元以上的财务支出,一次性购买1000元以上的集体资产;需要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其它应提交村两委会讨论的有关村务事项。

四、主要程序

1、确定议题。会前由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碰头协商确定,并就议题形成统一意见。镇驻村干部必须列席碰头会。

2、集体研究。根据议题内容,确定中心发言人(一般为书记或村主任)在会上提出。

3、组织讨论。与会成员要畅所欲言,积极发表意见,形成统一意见。如果意见分歧较大,一时形不成决议,要进一步酝酿,等下次

会议再研究;必须形成决议时,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4、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等形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决议方可生效,决议一经形成必须坚决执行,不得违反。

五、会议纪律

1、凡在议事范围内的问题都要由两委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也不得用“碰头会”代表联席会议。

2、凡未经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不得提交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3、村两委成员要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外泄露讨论情况。 4、联席会议作出决议后,按村两委成员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由具体分工者定期向村两委汇报决议落实的进展情况,支部书记或村主任负责检查监督。

5、执行中发现与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要及时向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汇报,并召开联席会议重新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擅自更改或不执行。

6、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纪录,由村党支部书记审阅后并经与会人员签字后存档。

六、注意事项

1、党内事务应由村党支部讨论,不属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的范围。如确有必要,可向村两委联席会议通报情况。

2、联席会议讨论后,凡需提交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事项,要严格按照《党章》和《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3、村日常事务可由村两委联席会议委托书记或村主任处理,但须定期在两委联席会议上通报。

4、两委联席会议必须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对于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议,上级党委、政府有权纠正。

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指公章包括由上级部门统一制发或核准自行刻制的印章。包括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及其下设机构的各类印章。

2.公章刻制。村委会印章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刻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村委会撤销或合并,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申请补发。使用已儿废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3.公章管理。公章要由专人保管,村党组织的印章由组织委员管理(只设书记不设支委会的由书记保管),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文书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村委会印章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其他公章由相关负责人管理。

4.公章使用。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公章审批、登记、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要使用村委会印章时,村委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5.公章移交。换届选举后,上一届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要在10天内将公章移交新一届组织。拒不移交的,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追缴。村委会全体成员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镇人民政府暂时代管。

6.对违反印章使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

为保证村民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转,建设好高效、廉洁的村民委员会,特制定本制度。

1.村民委员会在换届及村级区划范围调整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分类别、项目逐项造册登记,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2.届期未满如有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离任、罢免、调任、异动等情况,应在10日内将原负责的工作及时移交给村民委员会。

3.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主持,在村党组织的监督下进行。

4.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及人民政府或责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反映,并及时依法处理,确保移交工作及时到位。

二、民主监督制度

审计制度

1.村民委员会的审计工作在县、乡(镇)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的指导下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拔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强村并组”过程中任何资产的处臵、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每年审计一次。

2.村、组干部的离任审计在离任前1个月内进行,由所在乡镇的党委决定,由乡财政和农经站负责审计。

3.审计的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开。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为严肃财经法纪,规范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巩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 审计对象

村干部任届期满或其他原因不再任职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由镇政府负责,镇农业综合中心组织实施,镇财政所、村级财务监督组参与,特殊情况可报经县政府批准,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2.审计内容

审计主要内容是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债权、债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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