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系统强化阶段l林鸿潮行政法讲义 - 图文

2019-08-30 16:24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

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行政主体:《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

行政法基础 公务员: 《公务员法》等 约10分 抽象行为:《立法法》等

具体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行为法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 15—20分 行政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争议范围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 争议结构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

行政争议法 争议过程 《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25—30分 争议规则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争议结果 《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新修)

国家赔偿法 赔偿关系 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5—8分 赔偿程序 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 赔偿方式及计算 两高联合司法解释

系统强化阶段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学十八专题八一百图表/林鸿潮

第一部分 行政法基础

专题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核心考点:均为核心考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表-1)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具体内涵 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 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 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 行政效能;行政责任 专题二:行政主体

主要内容: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核心考点: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 ★★★★行政主体资格(表-2)

权 名 责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类型(图-3)

中央行政主体

第一级 ★国务院

第二级 ★组成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只有组成部门的设、增、减、并、改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

第三级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

地方行政主体

第一级 ★地方各级政府 ★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

第二级 ★派出机关 ★工作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立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没有下设部门和机构)

第三级 ☆某些部门的内设机构 ☆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

非政府行政主体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 ★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 (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 (如高等院校) (如某些行业协会) (如村委会、居委会)

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表-4) 对象 依据 后果 行政授权 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的授予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委托 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其他机关、个人 一般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专题三:公务员

主要内容:公务员的范围;公职的取得;公职的履行;公职的丧失;纠纷解决机制。核心考点:无。 ★公务员的范围(表—5) 原范围 现范围 拓展范围 行政机关中履行公职的人员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中履行公职的人员 部分事业单位中履行公职的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

★★公职的取得(怎么当上公务员)(表-6) 适用范围 录用—委任 录用程序 试用期限 选任 公开选拔 聘任 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 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 试用期1年,合格者委任职务,不合格者取消录用 适用于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决定)的领导职务公务员 ①领导职务(副科至正厅)、非领导职务(副处至正厅)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②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适用于专业性或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注意: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在机关外兼职,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也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公职的履行(怎么当公务员)(表-7)

考核 考核内容 考核类型 考核结果 奖励对象 奖励形式 奖励等级 处分种类 处分后果 处分解除 调任 转任 挂职 任职回回避 近亲 地域 德能勤绩廉,但以绩为重 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 精神物质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警告(6m);记过(12m);记大过(18m);降级(24m);撤职(24m并降级);开除(永久) 处分期间不得升迁;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还不得涨工资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官复原职 从其它国有单位或团体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副处)以上非领导职务 在公务员队伍内变动职务 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但在其它单位短期任职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①不能相互直接领导;②不能直属同一领导;③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 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 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的;近亲即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公务员离职后,领导成员在3年内(其他人在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奖励 处分 交流 避 执行公务回避 离职回避 公务员的错误命令抵抗权:命令有错可抵抗;上级坚持应执行;执行后果上级负;明显违法责自负。

近亲回避示例图(图-8):

市公安局长(弟弟)

× 招生办主任(弟弟) × 市教育局长(哥哥) × 市长(弟弟) × 教育局组织科(人事科)、纪检组(监察组)、财务科、审计科工作人员

★★公职的丧失(怎么不当公务员)(表-9) 特点 应注意问题 想辞职而辞不了:①未满最低服务年限②担任涉密职位或未满原职脱密期限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④正接受审计、纪检、刑事审查 不想辞而必须辞:①引咎辞职②责令引咎辞职 ①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1年不称职仅降1级)②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③因所在单位变动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④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的⑤连续旷工超15天或1年累计矿工超30天 正常退休:达到法定年龄 提前退休:①工龄满30年;②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③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辞公务员自己提出,辞职后无职 特殊待遇 辞单位单方面决定,被辞退后退 按照失业处理 退因客观原因丧失职位,可获休 退休金和其它待遇 ★★纠纷解决机制(图-10) (30天) (30天)(15天) (60/90天)

原机关复核 上一级机关或同

人事处理 级人事机关申诉

再上一级机关再申诉(60/90天)

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事机关申诉 (限初次申诉由省级以下机关处理的情况)

(30天) (60/90天)

一般公务员的申诉程序

仲裁生效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聘任合同争议 (60天)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服仲裁(15天) 提起民事诉讼

聘任制公务员的仲裁程序

专题四: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

主要内容: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制定;立法的效力与监督。 核心考点:行政法规的制定;立法的效力与监督。 ★行政行为的分类(表—11) 分类标准 行为对象是否特定 行政主体的选择度 对相对人利益的影响 行为的启动方式 是否以特定方式作出 具体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意义 判断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 判断行政争议的性质 影响实施这些行为的行政程序 判断行政不作为 判断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法规的制定

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表-12)

主体 权限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布 国务院 ①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②执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③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③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审议,但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直接由国务院审批②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③公布后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 ①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解释 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②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行政法规的制定流程(图-13) 提请审议

主体 权限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布 实施 备案 解释①② 传批

授权行政法规的制定(表-14) 授权立法的范围 授权立法的义务 授权立法的终止 授权立法的识别 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属法律绝对保留 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权力;权力不得转授;立法须报授权规定机关备案 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立法后原授权立法及授权终止 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暂行条例”,而普通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条例” ★★行政规章的制定(表-15) 部门 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分直属事业单位 省级政府和较大市政府 报请立项 部门工作机构 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 决定 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 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公布 标准文本为本部门或国务院公报 标准文本为地方政府公报 备案 公布后30日内由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说明:对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问题,尚无法律集中调整,原则上参照规章的制定进行。

★★★★各种立法的效力与监督(表-16) 文本与效力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 规章 低于宪法 低于宪法、法律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地方法规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低于宪法、法地方性规章 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 批准与备案 批准问题: ①自治区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②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备案问题: ①备案找上级 ②人大不备案 ③批准当备案 改变与撤销 ①领导关系: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立法 ②监督关系:若两机关为监督关系,则上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下级立法 ③授权关系: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④批准关系:经批准的立法视为批准者的立法对待(审查结果仅为撤销) 冲突与适用 ①授权制定的行政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②新法优于旧法 但有利溯及除外 ④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为某级人大的,则替换为其常委会) 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无法决定适用的,由全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③法不溯及既往,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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