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方式 审理期限 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公开 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 3个月;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批准 当事人可上诉 未上诉则生效 2个月;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批准 是生效判决 但可通过再审推翻 按原审方式进行 一审再审3个月,二审再审2个月;延长方式与原审相同 ①一审重审仍可上诉②上级提审的一审再审、二审重审最后生效 判决效力 合并审理(表-65) 注意:必要共同诉讼只能合并审理,这里指的是可以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
行政主体为复数(多对一) 相对人为复数(一对多) 行政行为为复数(一对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规定对同一事实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对象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46.行政诉讼的撤诉 ★★★行政诉讼的撤诉 自愿撤诉(表-66)
改的动因:①被告自主改变②法院建议改变 一改 改的表现:①对作为:改变行为结果;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 ②对不作为: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补救补偿 ③对行政裁决: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二撤 出于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撤回起诉 裁的条件:被诉行为的改变①不违法违规、不越权弃权、不侵犯法益②书面告知法院③第三人无异议 三裁 裁的时机:①被诉行为已改,并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 ②被诉行为已改,不能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裁定中止审理 裁的内容:可以载明被诉行为改变的情况;改变后履行的情况;明确被诉行为全部或部分不再执行 不愿撤诉(表-67) 具体情形 对作为不撤诉 对不作为不撤诉 不撤诉并起诉了新的行为 处理方式 继续审理原行为;如合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法应作确认判决 继续审理不作为的合法性;如合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法应作确认判决 两个诉讼均应审理并判决,可以合并审理 视为撤诉与缺席判决(表-68) 对象 原告或上诉人 ①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条件 ②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③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结果 视为撤诉 缺席判决 原告、上诉人或被告 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②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 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重诉,但未交诉讼费和上诉的例外 产生与正常审判同样的法律后果 47.行政诉讼中对其他纠纷的处理
★★行政诉讼中对其他争议的处理(表—69) 其他争议的类型 刑事犯罪 行政违纪 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移送被告、被告的上一级机关、监察机关、人事机关处理 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有两种例外情况构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 ①行政裁决案件的附带:法院判决行政裁决违法,原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做出判决,形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处理方式
②行政许可案件的附带:行政许可机关与他人共同侵权的,对行政许可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以及对民事赔偿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可以形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48.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图-70)
作为案件(知道或应知道该行为之日起) 不作为案件(履行期满/60日满/当时起) 申请
60日内(或更长)申请复议(申请方式灵活)
5日内审查决定 受理
受理 5日内告知补正后受理 不受理
审理 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 向再上级机关继续申请 督促 责令/直接
有权处理的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审理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听证审理
决定 60日内(或更短)审理完毕
案情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再延长不超过30日
49.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概述(略)
50.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
举证责任(原则上是被告举证,应重点掌握原告的举证责任)(表-71)
初步证明责任 申请证明责任 损害证明责任 新事实证明责任 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 在依申请行为中应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但有例外 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 如提出被告并未作为行为依据,但与行为结果有密切联系的事实,原告也应证明
51.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表-72) 一般期限 原告或第三人 开庭前或交换证据之日前举证,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未必导致败诉 ①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一审补充 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②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证据或理由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但提出在行政程序中应被告合法要求应提出而不提出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 被告 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0日内举证,否则视为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直接导致败诉 ①因正当事由需延期举证的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经准许在该事由消除后10内举证 ②被告及其代理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用于认定行为合法,但一审中原告或第三人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被告经法院准许可补充 ①提出一审无正当事由未提供的证据,不予接纳 ①提交在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撤销或变更一二审补充 ②提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或在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或一审中申请调取而未获审裁判的根据 ②提出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证据,经过质证可准许或未取得的证据,经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以作为定案根据
52.第三人举证、行政诉讼的证据调取 第三人举证(图—73)
被告不举证或逾期举证,第三人利益可能受损 第三人可以举证 第三人举证不能时,可以申请法院取证 第三人没有申请的,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依职权取证 由此证明被诉行为合法的,不判决维持,而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的取证(表-74)
依职权调取 ①证据涉及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②证据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或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①依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法院可调取由有关部门保存需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涉密证据、当事人自行收集客观不能的证据②不允许法院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 依申请调取 ★★行政诉讼的质证(表-75) 一般质证原则 缺席证据质证 涉密证据质证 调取证据质证 二审中的质证 再审中的质证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被告无理拒不到庭的,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由法庭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见 二审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均应进行质证 再审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或作为引起再审依据的证据,均应进行质证 ★★行政诉讼的认证(重点掌握无效证据的类型)(表-76)
完全无效证据 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④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⑤在境外形成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⑥无理拒不提供原件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⑦因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⑧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⑨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⑩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 ①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获得的证据 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原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③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④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部分无效证据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表-77) 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参照 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 参考 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 援引 司法解释 转化 WTO规则 ★★★★行政诉讼的结案
被告胜诉 主判决: 维持判决 判决类型 变种判决: 驳回判决 针对作为的主判决: 撤销判决 原告胜诉 针对不作为的主判决: 履行判决
针对特殊情况的主判决:变更判决 附带判决:赔偿判决 变种判决: 确认判决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图(图-78)
行政诉讼的结案方式(表-79) 裁判类型 被告胜诉 维持 驳回 撤销 履行 原告胜诉 确认 是原告胜诉的变种判决 变更 基本含义 是被告胜诉的主判决 是被告胜诉的变种判决 原告诉作为胜诉的主判决 原告诉不作为胜诉的主判决 原告诉处罚不公胜诉的主判决 适用条件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无误 ①诉不作为不成立②诉不合理行为③行为合法的依据废止 ④第三人举证或法院取证证明被诉行为合法的 被告作为违法 被告不作为违法;履行仍有现实意义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①行为不宜撤销②不宜责令履行③行为本身不成立或无效 ④撤销行为将给国家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⑤行为的依据由违法变成合法的 维持原判 二审 依法改判 发回重审 改判或发回 裁定执行原判 再审 指令受理审理 发回重审 改判或发回 行政诉讼决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类型参照一审 重审须另组合议庭 对重审案件的裁判可以上诉 裁定继续执行原审裁判 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审理 发回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重审 都必须先裁定撤销生效裁判 针对特别事项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错误 遗漏了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了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原审裁判完全正确 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二审又维持的 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 原审裁判错误的其它情形 回避决定、罚款、拘留决定可申请复议;但均不得上诉 一审 几种裁判类型的特殊适用(表-80) 撤销判决 的特殊适用 撤销判决 与复议决定 变更判决 的特殊适用 确认判决 的特殊适用 确认与驳回判决的转换 二审发回 重审的条件 再审发回 重审的条件 如撤销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一般损失,撤销的同时可以:①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④发现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处理 ①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则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②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错误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①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加害人与被害人同时起诉的情况除外 ②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如撤销判决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九 天 考资不能判决撤销而应:①作出确认判决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③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赔偿 ①被诉行为的依据当时违法,而现在变成合法的,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以便解决赔偿问题) ②如果此类行为并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则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①如一审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则必须发回重审 ②如一审遗漏的是赔偿请求,则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③如二审当事人新提赔偿请求,则也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条件为“三未两漏”:①应回避而未回避的②应开庭未开庭的③当事人应出席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的④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⑤漏判有关诉讼请求的 ★★★行政复议结案
妥协结案 调解结案 和解结案
被申请人胜 主决定: 维持决定 结案方式 变种判决: 驳回决定
针对作为的主要决定: 撤销决定
申请人胜 针对作为的特殊决定: 确认决定 附带处理赔偿
针对作为的特殊决定: 变更决定 附带审查具体行为依据
针对不作为的主要决定: 履行决定
行政复议结案方式图(图-81)
行政复议的结案方式(表-82) 结案方式 调解结案 基本含义 案中进行;复议机关主持; 表现为制作复议调解书 案外进行;当事人自主; 表现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是被申请人获胜的主要决定 是被申请人获胜的变种决定 针对作为错误的主要决定 针对作为错误的特殊决定 针对作为错误的特殊决定 针对不作为错误的主要决定 如果调解不成或一方反悔, 应及时做出赔偿决定 ①合理性争议 ②赔偿和补偿争议 合理性争议 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无误 ①不应受理的案件 ②对不作为的申请不成立 被申请人作为违法的各种情形 除明显不当之外,被申请人作为违法的其他情形 除程序违法之外,被申请人作为违法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不作为错误;履行仍有现实意义 依申请做出:如申请人提出,必须决定赔偿与否 依职权做出:撤销或变更直接针对财物做出的行为 依申请审查:仅针对规章以下文件,限30日内处理,无权附带审查具体行为依据 审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文件并加以处理 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后者在60日内处理 依职权审查:参照依申请审理,但审查范围不限规章以下文件,接受转送的有权机关不限于行政机关且无审查期限 复议意见书 后续措施 复议建议书 复议备案制 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 由行政复议机构制作 下级复议机关向上级备案 ①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行为违法②本案需要做好的善后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决定 适用条件 妥协结案 和解结案 维持决定 驳回决定 撤销决定 确认决定 变更决定 履行决定 赔偿决定 被申请人获胜 申请 人获胜 附带处理方式 ★★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表-83)
执行机关 执行依据 (一般为一审)法院;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判决书、裁定书、赔偿书、赔偿调解书 对行政机关:①直接划拨款项②对机关加处罚款③对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处以罚款④向被告上执行措施 一级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⑤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被告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我执行,无权的申请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 公民为1年,单位为180天 ★★★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中的执行(表-84)
情况 行政机关有强制权 原则 原则上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例外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如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行政机关无强制权 原则上法院不得代为强制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外的执行(非诉执行)(表-85)
申请条件 义务人既不起诉,也不履行
申请期限 义务人起诉期限届满后180日内 申请范围 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为 执行管辖 申请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审查期限 法院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成合议庭裁定 注意:行政裁决案件所确定的权利人,可在行政机关申请期限届满后的90日内,申请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