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表—42) 机关实施 授权实施 委托实施 一般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 禁止 特殊规定 冻结权只能由法律规定 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冻结 实施程序(表—43) 一般程序 1、报批: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表明身份: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 3、通知:通知当事人到场 4、告知:当场告知要理由、依据、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笔录: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特殊规定: 1、情况紧急:不经批准当场实施后,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强制的立即解除。 2、限制人身: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 3、紧急情况下限制人身:返回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1、对象: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财物、存款、汇款 以下对象不得强制:1、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款项2、当事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品3、已被其他国家机关查封或冻结的场所、设施、财物、款项。 2、时限:1、30日+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冻结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费用:与采取强制措施相关的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保管等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后续处理: 1、没收、销毁或划拨 2、解除强制措施 【没有违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无关、已做处理、期限届满】 3、解除查封、扣押后应立即退还财物
★★★★行政强制执行 种类与设定(表-44) 种类 含义 注意 代履行 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 主要适用于恢复原状和排除妨害,人身性义务不可适用 执行罚 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 主要适用于金钱给付义务 直接强制 使用国家强制力直接实现权利义务 不宜使用间接强制或间接强制难以达到目的时方可采用 说明: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由法律绝对保留。
实施主体 (表-45) 间接强制 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一般行政机关 1、法律规定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 2、法律没有规定直接强制执行权,但已采取了查封、扣押的机关有拍卖权 其他情况下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直接强制 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表—46)
29.政府信息公开(上) ★★公开体制(表-45)
性质 领导机关 主管部门 公开主体 工作机构 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等某一部门 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 各行政机关某一下属机构 职责 名义上领导当地的行政公开工作 实际上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公开工作 公开义务、澄清义务、协调义务 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事务 ★★公开范围(图-46)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公开
部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不公开 非普遍需要的信息,依申请公开
普遍需要的信息,主动公开
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的公开(图-47)
决定不公开 结果:不公开
行政机关初判 同意公开 结果:公开
决定公开 征求权利人意见 认可 结果:不公开 不同意公开 行政机关权衡 不认可 结果:公开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30.政府信息公开(下)
★★公开方式和公开场所(表-48) 公开方式 ①法定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大众传媒(广播、电视、报刊) ②非法定方式:公开栏、公开墙、手机媒体等 ①法定场所:档案馆、图书馆 ②非法定场所:行政服务中心、机关办公场所等 公开场所 ★★公开程序
主动公开的程序(图-49)
制作或保存信息的机关
编制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公布 形成了某条政府信息
使用者阅读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经过保密审查 (①自我审查②保密局审查)
20日内将该信息公布
使用者获得该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图-50)
使用者提出申请 ①书面提出申请(不会书写的口述后代填) ②查自身个人信息的要带身份证件
行政机关15日内答复(经批准可延至30日,征求第三人意见的时间不计)
应当公开 不应公开 不由本机关公开 信息不存在 申请内容不明确 告知如何获取 告知并说明理由 告知找其他机关 告知不存在 告知其补正
获得所需信息
①内容上需分割的应分割提供 收取费用 费用减免
②形式上需变通的可变通提供 (只收成本,中央定价) (经济困难者可申请)
3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一般受案标准
3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理的案件(上) 3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理的案件(下) 34.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不受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对照(表-51)
行政诉讼 同行政诉讼 ①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为 ②违法或不当的行为 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受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案标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 准 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 法律: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受理 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学理: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③行政检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 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 排除 ①国家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 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⑧重复处理行为 ⑨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有例外)⑩劳动监察指令书 同行政诉讼 ①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得直接审查 ②规章以上(含规章)的抽象行为不得附带审查 35.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的衔接与分工(上) ★★★★诉讼与复议关系(表-52) 复诉自由选择 复议前置不终局 复议选择但终局 复议前置且终局 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有例外则从例外 ①纳税争议②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③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①出入境处罚②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 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做出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诉讼与复议关系解析(图-53)
①复诉自由选择 ②复议前置不终局 ③复议选择但终局 ④复议前置且终局
诉讼(实线表示) 复议(虚线表示)
36.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的衔接与分工(下)
37.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四纵)(专门法院一律不管辖行政诉讼)(表-54)
基层法院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 ①被告高级:县级以上政府(不动产登记除外)②被告特殊:中央专利部门、中央商标部门、各级海中级法院 关、证交所(含第三人)③人数众多:重大共同诉讼、重大集团诉讼④涉外因素:重大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高级法院 最高法院 ①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②部分反倾销案件③部分反补贴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38.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四横)(表-55) 被告所在地管辖
①一般案件②复议维持案件
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管辖 原被告所在地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复议改变案件(改变行为结果、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纠纷案件 上级法院对非法定管辖案件的处理(四变)(表-56) 事由 原告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 下级法院应受理而不受理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处理 上级法院认为下级不宜管辖 处理期限 7日 7日 7日 / 处理方式一 自己管辖 自己管辖 自己管辖 自己管辖 处理方式二 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 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 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 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 处理方式三 告知向原法院起诉 要求原法院依法处理 决定由原法院管辖 / 39.行政复议的管辖(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机关)(表-57) 类型 条块管辖 条条管辖 自我管辖 被申请人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省级以下政府 垂直领导机关 省部级单位 政府派出机关 部门派出机构 特殊情形 被授权组织 多个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 复议机关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一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主管部门 原机关自己,审理结构有变化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说明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复议 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 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被申请人处理即可 注意:最后五种特殊情形,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转交复议机关。
40.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复议申请人(上) 41.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复议申请人(下)
★★★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复议申请人(图-58)
法律上直接 行政相对人 行政诉讼原告 的利害关系 行政相关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表-59)
相邻权案件 公平竞争权案件 经复议案件 有受害人的案件 信赖保护案件 合伙人案件 投资人案件 农地承包案件 股份制企业案件 非国有企业案件 侵害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权利皆可起诉 当事人公平竞争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皆可起诉 复议的申请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 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被撤销或变更的原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作原告 合伙企业以字号为原告,其他合伙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 说明: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参照行政诉讼原告的规则确定。
42.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上)
★★★★行政诉讼被告与复议被申请人(表-60)
行为者 不作为案件 原主体被撤销 被授权机构 新组建机构 共同行为 假共同行为 联合行为 经批准的行为 经复议后起诉 被告 负有作为义务的主体 继受职权的主体,或撤销它的主体 不越权时是自己;幅度越权仍自己;种类越权变上级 组建后合法授权的是该机构自己;未合法授权的是组建它的机关 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 共同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其中的行政主体是被告、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对行为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主体 签名该章的机关(形式标准);许可案件例外 批准的机关(实质标准) 复议维持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不作为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43.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下)、第三人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表—61)
原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 ①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第三人②行政确权、裁决、许可案件中的第三人③其他案件中的第三人 ①做出矛盾行为的其他行政主体②共同署名的非行政主体③原告起诉时遗漏的行政主体 说明: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确定与行政诉讼相类似。
44.行政诉讼的起诉
★★★★行政诉讼的起诉(掌握起诉时限的计算)(表-62) 全知道 诉作为 知一半 全不知 有履行期 诉不作为 无履行期 紧急情况 复议后起诉 复议作为 复议不作为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3月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3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2年内 (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3月内,且在行为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 履行期届满后可以起诉,期限3个月 申请满60日后可以起诉,期限3个月 当时便可以起诉,期限3个月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45.行政诉讼的受理与审理 ★行政诉讼的受理(表-63) 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 先予受理 接到诉状后7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该裁定可在10日内上诉 接到诉状后7日内不能定夺时先予受理 ①移送管辖:受诉后发现无管辖权时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后者不得再次移送 受而不理 ②指定管辖:受诉后上级法院指定另一法院审理 ③移转管辖:上级法院受诉后向下移转管辖权;或下级法院受诉后管辖权被向上移转 ★★行政诉讼的审理(无调解程序;无简易程序) 一般审理过程(表-64) 提起人 对象 一审 具备原告资格的人 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 一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①未生效的一审判决 再审 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①生效判决或裁定 ②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异议裁定 ②特定情况下的行政赔偿调解书 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 当事人申请应在裁判生效后2年内,其它方式无期限要求 提出期限
参见上表起诉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