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系统强化阶段l林鸿潮行政法讲义 - 图文(2)

2019-08-30 16:24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 类似本级地方性法规,但可对上位法做变通规定并在本区域内优先适用 ④规章有例外 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④省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专题五: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核心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 ★★★★★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表-17) 判断标准 具体含义 区别对象 处分性 依行政主体的意志建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事实行为 特定性 是针对特定事项与特定人做出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单方性 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成立 行政合同行为 外部性 行政主体对外而非对内实施职权 内部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表-18)

主体上 实施者是行政主体,且具体实施人员意志健全 内容上 向当事人表达出效果意思 程序上 将行为内容送达当事人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表-19) 效力 拘束力 确定力 执行力 含义 形式上推定的效力 实质上确定的效力 现实中实现的效力 产生条件 一经生效即产生 争议期过后产生 履行期过后产生 后果 当事人应遵守;做出者不得随意更改;他人不得随意干预 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争议,不得更改 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示意图(图-20)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 产生拘束力 产生确定力 产生执行力 一般情况下 经过争议期 经过履行期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消灭(表-21)

无效 条件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如要求行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律依据、毫无事实根据 行为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 效力 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 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 后果 可随时主张无效;随时宣告无效;可获国家赔偿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撤销后可获国家赔偿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撤销 废止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示意图(图-22) ①无效: × (随时可被宣告无效,自始没有任何效力) ②撤销: × (被撤销前有效,被撤销后溯及推定无效) ③废止: × (被废止前有效,被废止后失去效力)

第二部分 行政行为法

专题六:行政许可

主要内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撤回与补偿。 核心考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表-23)

①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 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③认可: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④核准: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⑤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 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 ①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能够调节的③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能够事后监督的 圈外不得设定许可

可以设定许可(第12条) 可以不设定许可(第13条) 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示意(图-24)

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表-25)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省级地方规章 × 创设经常性许可 √ 创设非经常性许可 ×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 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 × 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该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具体规定 无此情况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①必须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②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③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中央立法无特殊禁止 禁止设定许可

行政许可设定的程序(表-26)

形成性程序 起草立法文件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①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许可进行评价,如认为已设定的许可能够通过第13条规定的评价性程序 方式解决的,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 ②实施机关可以对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设定机关 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修正性程序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认为能够通过第13条规定的方式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项许可。 ★★★★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表-27)

原有方式 现有方式 注意问题 授权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 被授权组织实施 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实施 委托实施 委托机关实施 受委托机关实施 委托内容应公告;并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且不得转委托 集中实施 多个机关实施 一个机关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 统一、联合、集中办理 多个机关(部门)分别实施 多个机关(部门)一起实施 注意统一办理与联合(集中)办理有所差别 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表-28)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①委托申请: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人身性许可除外 ②电子政务:行政机关有推行电子政务的义务,当事人可通过多种灵活方式(主要是电信电子方式)申请许可 重要制度 ③正当程序:需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应有2人以上进行 ④跨级上报:须跨级上报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⑤陈述申辩: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⑥政务公开: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⑦书面决定:行政许可程序中的阶段性决定和最终决定,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①补正告知期限:补正告知应在5日内1次做出,否则视为受理申请 ②决定期限: 重A一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要长10日); 期B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限 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C跨级多机关决定(下级机关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 ④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等时间另计 ①需延续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 ②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决定,逾期视①申请期限: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 ②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③组织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当事人要求变更或延续的应当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准予变更或者延续 变更与延续 听证 ①启动方式:行政机关对法定事项或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可决定听证(依职权启动);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告知听证权(依申请启动) ②公务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回避);行政机关应指定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听证(程序回避) ③案卷排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③颁证期限: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或加贴、加盖标志物 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程序(表-29)

特许的决定 认可的决定 核准的决定 登记的决定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应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作出决定 对公民根据考试成绩等决定,对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决定 应在5日内指派2人以上核准,不需进一步分析即可得出结论的应当场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给予登记 多人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顺序决定许可 说明:一般程序适用于全部许可,特别程序分别适用于某一类许可。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表-30) 责令改正 ①资源使用许可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 情②市场准入许可未履行低廉收费与普遍服况 务等义务 ③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 后情况①②应责令限期改正 果 情况③应责令停建停用,并立即改正 撤销许可 ①行政机关违法准予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授予不具备资格条件者以许可等 ②申请人违法获得许可:欺骗、贿赂等 情况①可获赔偿;情况②不能;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注销许可 ①许可期满未续 ②主体丧失能力 ③撤销撤回吊销 ④不可抗力等等 许可终止 ★★行政许可的撤回(废止)与补偿(表-31) 补偿程序 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不服补偿决定的可以复议或诉讼 ①法定标准:单行法对补偿标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补偿标准 ②实际损失标准:单行法没有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 ③实际投入标准:特许被撤回的,一般按照当事人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适用调解

法院审理行政许可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具体程序参照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

专题七:行政处罚

主要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执行;治安处罚。 核心考点: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表-32)

大类型 子类型 自由罚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声誉罚 警告; 通报批评 其它处罚 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创设 ★★★行政处罚的设定(表-33)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 可创设 各种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可规定 下位法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罚的围内对已有处罚做出规定 注意问题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 可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行为、种类和幅度范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表-34) 一般处罚机关 ①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直接违法结果发生地)②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有权机关③指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集中处罚,该综合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领域具有主体资格;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在其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有权的行政主体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集中处罚机关 被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表-35)

处罚看能力 过时不处罚 一事不再罚 罚刑可相抵 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法应予处罚。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治安处罚为6个月后)不再处罚。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规范)做出多次处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多个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多个规范)做出同一种类的多次处罚。 拘留可以折抵刑期,罚款可以折抵罚金,但没收的处罚不能折抵没收的刑罚。 一事不再罚详解(表-36) 违法行为数量 一个 触犯法律规范数量(次数) 一个 处罚种类 同种类 不同种类 同种类 不同种类 可否再罚 × × √ 一个 多个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表-37) 适用条件 重要制度 重要时限

简易程序 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①可以一人执法 ②可以当场决定 一般程序 不适用简易或听证程序时 听证程序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①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 ①公务回避: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当②做出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 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②笔录效力:听证笔录不具有排他效力 ①申请期限: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要求听证 ②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 处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

★★行政处罚的执行(主要掌握罚款的执行)(表-38) 职权分离的原则 ①决定者:行政机关 ②所有者:国库(处罚机关不得截留私分,财政部门不得返还处罚机关) ③收缴者:银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银行缴款) ①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为处50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或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收缴的例外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但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②在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在水上、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到站)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强制执行 ①按日处罚款数额3%的执行罚②有权的机关可以直接强制③无权的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治安处罚(主要掌握其与一般行政处罚的不同之处)(表-39) ①警告:可以由派出所实施②罚款:500元以下的可由派出所实施③拘留:15日以下 处罚种类 ④吊销:仅限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⑤没收:违法所得应先退还受害人,没有受害人的才没收 ⑥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仅针对外国人 处罚主体 处罚时效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警告与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派出所决定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后不再处罚 ①调查:公安机关拥有传唤、询问、检查、扣押等强制性权力 一般程序 ②决定:治安案件应在30日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可再延30日 ③送达:向被处罚人宣告并当场交付,无法当场宣告的在2日内送达,有受害人的向其抄送副本 简易程序 听证程序 调解程序 执行制度(拘留) 警告或罚款200元以下,可以当场处罚 吊销许可证(执照)或罚款2000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民间打架斗殴或毁损财物的,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调解不成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给予处罚 ①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罚,但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拘留不得超过20天 ②对拘留决定起诉或复议,并提供合格保证人或按每日拘留缴纳200元保证金的,可以暂缓执行 专题八:行政强制

主要内容:行政强制概述;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核心考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概述(表-40)

强制措施 适用目的 为了防止出现违法行为或危险结果 主要方式 对人:短暂限制人身自由; 对物:查封、扣押、冻结; 对场所:隔离、查封、进入。 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基本特征 预防性; 暂时性; 非惩罚性 替代性;有时带惩罚性 对其不服可以起诉或复议; 执行有错的标的是执行行为; 执行内容有错的标的是执行内容 对其不服可以起诉或复议 救济途径 强制执行 为实现另一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表-41)

法律 创设权 范围:N 条件:无 范围:N —限制人身、冻结、其他法律保留 行政法规 条件:1、该事项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职权 2、该事项已制定法律但未创设强制措施,但法律授权了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及以下

范围:查封、扣押 条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 无权 规定权 / 可以对法律创设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扩大强制的对象、条件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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