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员均是实名登记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本意见第五条规定:
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承包人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中。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
承包人应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其发放形式可委托银行代发。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使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开户银行共同监督。
BT项目(全垫资工程)由承包人代替发包人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承包人须按?工资专户管理意见?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将工程项目中工资性工程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部分垫资的工程,发包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专户?责任转移至总承包人,发包人须按?工资专户管理意见?要求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六)工程发包人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专户。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发包人须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并作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必备条件之一。工程开工建设后,工程发包人须于每月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其每月最低支付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工程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审核后予以确定。
[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支付]根据《合同法》,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工程款中所含的人工费是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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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和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以及《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中的人工费(即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也应预先支付。
从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中一般会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造价(投资)管理有所约定。
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本意见第六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并且在工程开工前预先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是监理人下达开工令必备条件之一。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应在每月25日前支付,最低支付金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核定。
(七)工程总承包人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25日前将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经工作组审核确认后,次月10日前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实名登记、工资清单审核、支付工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和《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 一、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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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在建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项目范围为单位,成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组长单位由业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牵头?,本意见第七条规定务工人员须实名登记信息,工资发放清单由该项目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确认,次月10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发包人按本意见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性工程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工资专户中的资金满足不了工资发放需求,总承包人应将缺少的资金及时足额划转至工资专户。
(八)工程总承包人须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臵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总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后,可会同工程发包人办理专户撤销手续,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人账户。
[专户公示、撤销]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一、明确责任 农民工维权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和《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二、维权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维权工作,确保本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到位,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民工投诉问题及时受理,快速解决,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本意见第八条规定工程承包人负责工资专户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账户撤销须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生方可实施,其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人账户。
(九)工程监理人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工程总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工程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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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工程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臵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工程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
[监理人监管专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了监理规划应包括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内容。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造价组成部分,监理对此部分资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4.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应源头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用工行为,监督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劳务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督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报告制度?,本意见第九条规定了监理人对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负有督促和向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报告职责。
(十)工资专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应建立项目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催报、收集和汇总专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缴存、资金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负责督查。
[维权机构职责]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本意见第十条规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在工资专户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即:建立项目专户管理台账,落实专人负责催报、收集、汇总专户信息。定期联合对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缴存、资金支付及公示、专户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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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级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负有督查职责。
(十一)工程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合肥建设网予以曝光。连续出现两次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直至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
(十二)工程总承包人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未按时报送专户信息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专户信息的,责令其停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十三)工程监理人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未按时核定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处罚]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本意见第十一、十二、十三条明确了发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人三方责任主体违反?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规定的相应处罚。
发包人违反本?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规定,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 其工期应予以延长,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总承包人违反本?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规定,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其工期不予延长,停工造成的损失由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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