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55号)的规定,现就各级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监督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监督内容
(一)发包人(建设单位)
1、牵头成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
2、督促工程总承包人(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设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工程开工前向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预先支付1个月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4、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25日前按要求及合同约定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二)监理人(监理单位)
1、下达开工令时审核建设单位向工资专户预先支付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是否足额到位;
2、及时审核确定每月工资性工程款最低支付金额,并督促发包人按月及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
3、督促总承包人(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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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并将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
4、及时上报未按规定履责的发包人、总承包人信息。 (三)总承包人(总承包单位)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落实农民工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对农民工出勤情况做好记录;
3、根据实名制信息登记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信息,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办理银行卡;
4、每月25日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总承包人应将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并在工程现场醒目位臵公示;
5、每月10日前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将上月工资支付到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中;
6、每月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和人社部门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和余额信息表;
7、及时将月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在施工现场显目位臵进行公示。
二、监督检查要点
1、检查该工程项目成立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文件; 2、检查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 3、检查该工程务工人员实名登记表,及对应的工资卡(银行卡)信息;
4、检查监理单位对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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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查监理日志记录的历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6、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和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的公示情况;
7、检查农民工工资专户余额;
8、检查向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和人社部门报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和余额信息表情况。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1、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的; 2、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 3、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4、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专户资金拨付、支付信息的;
5、未按时报送农民工工资专户信息的;
6、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未按时核定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未及时报送未执行意见的责任人信息的;
7、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专户信息的。
(二)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并列为建筑市场行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连续两个月或两次以上未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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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限期整改意见书(示范文本) 2、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示范文本)
2013年12月19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19日印发
附件1:
限期整改通知书
(示范文本)
(单位名称) :
在对你单位建设(承建)的 (项目名称) 进行
监督检查时,发现 (存在问题) ,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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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规定。
为了确保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维护社会稳定。依据 文件第 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上报。
特此通知
(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
(示范文本)
(单位名称) :
在对你单位建设(承建)的 (项目名称) 进行
监督检查时,发现 (存在问题) ,违反了 文件的规定。
为了确保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维护社会稳定。依据 文件第 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施工,整改完成并经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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