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领导小组文件
合建维?2012?1号 签发人:周善武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
维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抄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吴存荣,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张庆军,市委副书记熊建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杨思松,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魏晓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进,市委常委、副市长卢仕仁,市委常委、副市长周善武,市政府副秘书长常先米 发:全市建设系统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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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
维权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领导小组
(2012年1月9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合政办〔2008〕21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责任
我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
(一)健全组织机构。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
(二)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级负责相关工作 1.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解决辖区内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2.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处理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资纠纷问题,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伤鉴定处理,查处违规用工行为等;对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应做到当天立案并在7日内结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
3.市城乡建委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程款和劳务工程款纠纷问题;负责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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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收缴、退还、农民工教育、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工作;协助人社部门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用工及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工作。
4.市招管局负责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的招投标把关工作。
5.市房产局负责对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行监控,住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先行垫付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6.市公安部门负责对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处理;并对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而“逃匿”、拒绝协助处理的相关责任人,将其强制规劝至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进行协调处理。
7.司法部门负责设立法律援助点,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无偿服务
8.市信访、维稳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群体性上访的劝返化解工作。
9.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帮助建筑业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对特困和工资无法解决的农民工实行救助工作。
10.市宣传部门负责农民工维权正面舆论引导,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进行新闻曝光。
(三)建筑业企业依法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在建的工程项目应设立“劳资专管员”督促检查落实分包企业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工资款直接支付给“包工头”,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四)项目业主单位对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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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连带责任,应牵头成立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维权领导小组,督促建筑业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暂时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予以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二、完善工作机制和程序
(一)完善机构体系。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维权“窗口”建设和 “一站式”服务体系,形成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将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同志选派到农民工维权“窗口”一线工作,并在经费、车辆、场地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二)建立欠薪预警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工程项目,要建立欠薪预警机制,实行监控和督查,落实防范措施,做到及早发现、及时预警、快立案、快查处、快解决。
(三)加强应急保障。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建筑业企业要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的应急保障,建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切实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业企业要常年准备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储备资金。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周转金的应急作用。
(四)规范工作程序。各辖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负责辖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欠薪问题受理;农民工工资据实欠薪问题由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门牵头处理,对于劳资纠纷的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对于裁决拒不执行的,协调诉讼解决。对于欠薪人逃匿的,由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公安机关解决。对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大、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性投诉案件,各级维权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告,由属地党委和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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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工作要求,健全组织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做好监督排查工作,及时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日常监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行为,严格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加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工作,及早发现拖欠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对发生农民工工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应坚持做到违法事实没有查清不放过,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不放过,涉案嫌疑人没有归案不放过,保持对劳动用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加大对劳动用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度。
(四)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各相关部门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对因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扯皮推诿,敷衍了事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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