⑼隧道爆破物品在重庆主城区内严格执行配送制。
10.9.2开挖、凿孔及爆破
1开挖及凿孔
1) 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
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 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3) 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
4) 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5) 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
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6) 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
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7) 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手戴绝
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8) 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9) 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10) 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
25m/min。台车在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2爆破
(1) 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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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
爆破器材;
(3)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4)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1) 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 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3) 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4) 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5) 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6) 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
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或可能有大量涌水等不安全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7) 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8) 本项目严禁火花起爆;
(9) 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
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lm; (10)
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
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11) (12) (13)
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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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14)
明挖段、路槽或基坑爆破除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需符合下列要求:
1) 要合理分块,分批施爆,以减少一次爆破时使用的药量,减少噪音和振动。 2) 应在所要爆破的范围内搭设防护棚。
3) 在所要爆破的支撑立面覆盖几层湿草包或湿麻袋。 4) 必要时在基坑周边搭设防护挡板。
5) 选择适当的爆破时间,减轻其噪音,对周围居民或过往行人的影响。
10.9.3洞内运输
(1) 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2) 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
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通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
(3) 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
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4) 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5) 装碴
1) 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漏
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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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
3) 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载机操作时其运转范围内不
得有人通过。
(6) 洞内运输
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in/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ra/h,
有牵引车及会车时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l0km/h; 2) 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3) 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4) 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
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5) 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6) 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挡木; 7) 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8) 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7) 爆破器材运输
1) 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 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
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
3) 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
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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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
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5) 在竖井内运送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必须事先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井口上下联络人员; b) 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乘坐;
c) 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只准堆放一层,且不得滑动。运送其它炸药时,
装载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并不高于1.2m;
d) 用罐笼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其升降速度不得超付2m/s,运送其他炸
药不得超过4m/s,用吊桶运送爆破器材时,其速度不得超过lm/s; e) 司机在操纵卷扬机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振动;
f) 运送电雷管时应装入绝缘箱内,切断洞内所有电源,并检查钢丝绳是否带电; g) 严禁爆破器材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巷道内停放; h)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破器材。
6) 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
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10.9.4支护
1) 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
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2) 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质地
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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