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智 中美海洋环境管理比较研究(3)

2019-08-30 18:50

国际国内贸易很大一部分也靠海上运输。因此,合理利用海洋,充分保护海洋环境,保证海洋的可持续开发已成为加拿大的重要国家战略决策。加拿大政府制定的世纪海洋战略确定了三个原则和四个紧急目标。三个原则是一、可持续开发二、综合管理三、预防的措施。四个紧急目标为:一、现行的各种各样的海洋管理方法改为相互配合的综合的管理力一法;一二、促进海洋管理和研究机构相互协作,加强各机构的责任性和运营能力;三、保护好海洋的环境,最大限度地利用海洋经济的潜能确保海洋的可持续开发;四、力争使加拿大在海洋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为了实现国家的海洋战略目标,政府和有关各方制定了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加深对海洋的研究保护海洋生物的多样性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加强海运和海事安全加强对海洋的综合规划振兴海洋产业加强对我国海洋环境管理制度研究海洋部体制。将以前的海洋水产部下的原物流、海运、海洋政策、海洋环境等大部分职能与之前的建设交通部合并,改编为国土海洋部。以前的水产管理职能合并到农林水产食品部,又开始了海洋管理体制的一个新尝试。[39]

中国加强了有关海洋领域的法制建设。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海洋综合管理的经济学基础研究—兼论海洋综合管理体制创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海洋和涉海管理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管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它们的制定和实施,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也促进了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海洋环境的有效保护,使中国的海洋综合管理初步走上法制化轨道。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中国海洋管理两大标志性工作,也是中国对世界海洋可持续发展的两大贡献。近年来,中国积极开展海岸带综合管理试验,并取得了一些可喜成绩。

近年来,我国海洋灾害频发,给沿海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做好海洋应急管理工作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尽管我们这几年在海洋应急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地方的工作还卓有成效,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海洋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管理不到位、财政保障不到位、能力建设不到位、整体能力薄弱的问题依然存在。二是继续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做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海洋环境监测是法律赋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性、业务化工作。当前,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尚不完善,地方监测能力尤其是地级市以下的监测机构总体能力薄弱,不能满足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各地的监测工作地方特色不明显,服务能力和水平尚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是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孙志辉局长在报告中强调“要增强行政管理的意识”。我们既要做到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大胆开展管理工作,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又要做到管理不越位。要把管理的主要注意力尽快调整到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中,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按照孙志辉局长“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逐步建立海洋环境宏观调控机制,实施生态分类管理制度”的部署与要求,加强环评阶段的把关。海洋环境管理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经济的发展必须体现健康发展,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心,要体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并重,体现循环经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质。四是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适应情况变化。随着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海洋环境管理的新事物、新问题不断涌现。这些新情况,我们过去不了解、不掌握,直接可以借鉴的书本和国外经验也没有。因此我们的工作不是千篇一律,一成不变,我们必须适应新的变化。面对新情况,我们的思维要跟上,管理要跟上,就只有加强调查研究,把握实践的第一手资料;加强理论的学习,特别是要加强对业务理论和政策法规的学习,通过在实践中的总结和学习,不断更新认识,充实自身,守好阵地,做好工作。2

海洋环境管理是指政府为维持海洋环境的良好状态,运用行政、法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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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田小明:海洋环境管理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访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中国海洋报/2006年/3月/28日/第001版

和科学技术等手段,防止、减轻和控制海洋环境破坏、损害或退化的行政行为。海洋环境管理是以海洋环境自然平衡和持续利用为目的,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科学技术和国际合作等手段,维持海洋环境的良好状况,防止、减轻和控制海洋环境破坏、损害或退化的行政行为。

19世纪中叶以来,产生了大规模的工业污染,也使沿岸水域尤其是港口水域相继出现污染,为此一些国家制定了一些防治港口等水域污染的法规,早期的海洋环境管理大多仅限于控制和防治海洋污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类对地球上各种自然资源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利用,同时造成了海洋某些自然资源的破坏和衰竭。而且由于大量废弃物入海,致使局部海域生态平衡受到严重破坏。这些情况使人们认识到,海洋环境管理必须将保护海洋资源和控制海洋污染紧密结合起来。

当代海洋环境管理具有下列明显特征:

① 综合协调管理。海洋是一个相互连通的整体,其管理包括水质、底质、生物、大气等多种环境要素,又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沿海地区是人口、工业、农业、航运、养殖和旅游活动的汇集场所,涉及多方面的活动和管理,因此必须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教育和技术等综合性有效措施,协调解决海洋环境问题。

② 适应区域性特点。由于海洋环境的自然背景、人类活动方式及环境质量标准等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所以海洋环境管理的任何重大决策和行动,都必须具体分析不同海域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区域性特点。

③ 充分利用自适应性。海洋环境管理的目标必须体现环境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的统一,因此如何充分利用海洋环境对外界冲击的应变能力,即海洋的自适应性是海洋管理的重要方面,它包括海洋资源可更新的能力、海洋自净能力及其对污染的负荷能力。

海洋环境管理主要包括:

① 海洋环境规划管理。配合沿海地区城市、港口、工农业、养殖业、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制定人口控制、沿海城市及工业污染控制、沿岸水域水质控制及大洋水质控制等规划。

② 海洋环境质量管理。主要是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并开展海洋环境污染调查、监测、监视,进行环境质量现状和影响预测评价。

③ 海洋环境技术管理。研究和制定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和措施,确定海洋环境科学的研究方向;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咨询服务、情报服务和海洋环境科学技术交流。

海洋环境管理的措施

① 保护海洋环境有赖于有效的组织和措施。世界上发达的海洋国家都有比较健全的海洋环境管理机构和实行行政干预的管理手段。中国海洋环境管理机构是国家海洋局,其他如港口、渔业及沿海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也承担部分管理职能。②制定海洋环境法,强化法制管理能力,是实现海洋环境管理目标的有效手段。世界上发达的海洋国家都有比较系统的海洋环境法规,此外还有很多重要的国际性海洋环境法规。中国现已初步形成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中心的海洋环境法体系。③开展海洋环境经济学研究,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海洋环境管理中任何重大决策和行动事先都要进行代价与效益、代价与风险的分析,以期用最小代价获取最大效益。具体实施过程中,着重利用财政、税收、信贷和奖惩等经济杠杆,协调海洋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解决排污者与受污染者之间的矛盾。④加强海洋环境教育,普及海洋环境科学知识,提高人们对海洋环境保护意义和政策的认识;有计划地培训各级环境管理专业人员。⑤推广海洋环境保护技术,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合作。

存在的问题

随着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近岸海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 为加强海洋管理, 我国有关法律赋予海洋、环保、水产、交通、地质、石油、公安等部门分别对海洋环境保护、 资源开发、 海上治安和交通安全方面行使管理权。 目前,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套中央与地方相结合、 综合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海洋管理体制。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 我国的海洋环境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真正改变各自为政、 分散执法的传统模式。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是:3

(1 ) 各部门建立的与海洋管理有关的机构和队伍, 是在我国原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内以行业管理机构为基础形成的, 条块分割, 各成体系,协调工作很难进行。

(2 ) 部门分工比较困难, 有些工作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部门都认为是自己的职

权范围,争夺管理权,而有些任务又缺乏明确分工,出现都管都不管的现象。 (3 )执法机构及其装备重复建设和多功能利用问题难于解决。 目前,海洋、海事、环保、渔政、边防等都有一只执法队伍,但缺乏协调机制,尚未形成海上统一或者联合执法制度化。

. 行使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职能部门职责不够清晰具体《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条虽然规定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对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但又规定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这就等于是说, 行使海洋环境保护监督权的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 在国务院作出规定之前, 只能按照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现有规定实施一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保护监督权的部门的职责, 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之前, 对本行政区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无权实施监督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 在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中就会出现两种现象 : 有的可能坐视等待国务院确定具体职权之后再开展工作 ; 有的可能借机争抢管理事项, 甚至插手其他部门正在管理的工作。 在不同的地区还有可能出现对同一事项由不同部门管理的怪现象, 这无形中会造成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 以致影响对地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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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以顺:我国近岸海域环境污染成因与管理对策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年 9 月第 22 卷第 3 期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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