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公司业务贷后管理操作手册(试行)(7)

2019-08-30 19:38

二、债务重组

本手册债务重组指借款人由于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原因,出现还款困难,贷款人在评估贷款风险的基础上,修改或重新制定贷款偿还方案,调整借款合同条款,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的行为。债务重组是银行降低授信风险、改善资产质量的积极有效措施。

1、方式

根据《中国银行债务重组试行办法》规定,债务重组方式主要包括:变更借款人;变更担保条件;调整还款期限;调整利率等。其中:

(1)变更借款人:也被称为承接债务,即由新借款人承接原借款人在我行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

(2)变更担保条件:对贷款的担保进行调整,原则上经过调整后,担保能力要优于或至少不次于原担保能力。

(3)调整还款期限:对贷款的期限进行调整,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安排还款计划。

(4)调整利率: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5)减免贷款本息:减免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操作程序

借款人提出债务重组的书面申请和担保人同意为借款人债务重组贷款提供担保的书面证明→公司业务部门按照有关审批程序进行报批→贷款人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署相关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 3、管理原则

(1)重组必要性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应从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管理水平、担保状况、行业状况、地区状况等多方面进行全方位调查、分析,从而判断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在重组之后能否得到明显改善和提高。

(2)贷款条件改善原则。重组后贷款偿还应较重组前更有保障,贷款损失的可能性和风险性应有所降低。

(3)合法合规原则。债务重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以及我行内部管理规定的要求,有效控制法律与合规性风险。

(4)防止逃废债原则。借重组之机逃废银行债务,应为债务重组关注重点。公司业务人员在对债务重组贷款进行调查时一定要防止此类事件发生。

4、管理重点

公司业务人员应按规定频度走访借款人和保证人,及时获取最新财务报表;对采用承接部分债务方式进行重组的贷款,公司业务人员还应走访原借款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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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获取原借款人最新财务报表;同时重点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现金流变化、经营效益、业务发展及市场地位变化情况等,分析还款期限内经营活动情况及偿债能力;关注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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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贷后管理内容--担保管理

担保管理以保障我行债权为目的,对保证人保证能力变化、抵(质)押物状态和品质变化进行跟踪管理、分析,判断对贷款安全性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

第十六节 保证管理

保证可分为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除有特殊约定外,公司业务人员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业务人员在贷后管理时要确保保证的有效性,当贷款本息偿还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确保诉讼时效。公司业务人员应确保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未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自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当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时,公司业务人员必须在贷款逾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送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进行书面确认。如贷款为分期逐笔到期,则公司业务人员应逐笔进行书面确认,逐笔保证两年的诉讼时效。 一、风险判断

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是影响贷款安全的风险因素之一,公司业务人员在实施贷后管理过程中应随时掌握保证人风险状况。当出现以下影响贷款安全,降低保证人担保能力的预警信息之一时,公司业务人员经过判断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贷款风险保护我行利益:

(一)保证人发生重大经营事故或涉及重大诉讼;

(二)保证人因改制、合并、撤消等重大事件,导致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 (三)保证人主要股东、关联企业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保证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 (五)保证人信用评级下降; (六)保证人营业执照未按时年检; (七)保证人担保意愿发生不利变化;

(八)保证期限届满,贷款到期后未得到保证人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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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证人发生连环担保和相互担保情况,或有负债超出担保能力范围; (十)保证人出现其它重大影响保证能力的不利事项。 二、管理内容

公司业务人员应密切关注保证人经营管理状况,及时获取保证人财务报表及财务信息,随时掌握保证人最新或有负债、保证意愿、保证能力等情况。公司业务人员必须对保证人定期实施现场检查确认保证真实有效。特别应关注借款人、保证人、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担保或连环担保关系。

对保证人的贷后管理参照借款人管理内容,其他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了解保证人资格的变化

公司业务人员要随时关注保证人性质变化,避免出现保证资格丧失。公司业务人员通过对保证人已年审的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的审核,核实保证人的保证资格。

(1)保证人为我行客户的,可委托我行当地分支机构协助核保; (2)行政区域内的保证人未年审或对其有疑问,应实地赴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核实保证人的执业资格、缴税情况及经营情况是否正常;

(3)行政区域外的保证人未年审或对其有疑问,可委托我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实地调查;

2、了解保证人保证实力的变化

公司业务人员可采取以下方式了解保证人实力:

(1)通过具有公信度的机构或传媒及时获得保证人经营业绩和信用状况等重要信息,有无债务纠纷和经济处罚等重大事项披露;

(2)及时索要保证人财务报表,以获得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分析现金流量、盈利能力、或有负债等财务数据,判断保证人是否具备按合同足额偿还债务的能力;

(3)通过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保证人偿债履约情况、金融机构融资总量及或有负债总量;

(4)对融资担保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和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应核实其担保总额是否超过其实收资本的5倍;

(5)对保证人保证能力减弱或丧失的,如保证人合并、破产或分立,须及时采取措施,主张债权或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足额担保。

3、了解保证人保证意愿的变化

公司业务人员可采用以下方式了解保证人保证意愿是否变化:

(1)通过日常管理和定期现场检查,掌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观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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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生改变、是否有更改保证的倾向;

(2)关注借款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密切程度、借款人对保证人的依赖程度。如借款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发生恶化,要准确掌握保证人承担责任和风险的意愿,判断我行是否需及时采取法律诉讼或其他维权行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4、针对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或被追加为保证人的情况,公司业务人员应随时关注其名下资产的动态变化。

5、对于异地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贷款人应委托所在地的我行当地分支机构对保证人及保证的有效性进行监管。一旦贷款出现风险,贷款行行使追偿权时,我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主动协助贷款行共同维护我行债权。

第十七节 抵(质)押管理

公司业务人员对抵(质)押的管理主要是在贷款期内密切关注抵(质)押物的形态、品质、法律效力和权属的变化,对抵(质)押物进行管理控制,掌握抵(质)押物的有效登记情况,确认抵(质)押人的担保意愿,对危及担保效力的变化采取有效措施。 一、抵(质)押方式

抵(质)押担保包括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一)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银行持有抵押财产的担保权益,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银行有权向法院申请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财产做抵押时,应核实抵押品的真实产权,并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办妥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可以充当抵押物的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抵押物金额较大且同时覆盖两笔或两笔以上贷款时,按抵押物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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