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知识点一到四部分,绝对靠谱(8)

2019-08-30 20:01

行政立法的三条原则:依法立法,立法民主,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⑤ 具体行政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力礼物的单方行为。 行政处罚:未构成犯罪,目的是惩戒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 方面 主体范围 制裁对象 形式 行为性质 依据不同法律 申诉途径不同 罚,过罚相当。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罚款是一种行政行为,罚金是一种刑罚),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和执行)。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的实施、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决定处罚。 听证程序: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简易程序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适用条件 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重要制度 一人执法 当场决定 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 至少2人调查检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当事人不在场应在7日内送达 公务回避 委托听证 申请时限:3日内要求听证 告知时限:7日前通知时间地不适用简易或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程序时 执照、大额罚款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 享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公民、法人、组织 许可证等 外部 行政处分 上级机关 公务员 职、撤职、开除 内部 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处罚申诉,不再重要时限

行政许可:一般许可、特许、认可(特定技能)、核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登记(审查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是否符合条件)。

行政征收:税收、建设资金、资源费、排污费、管理费、滞纳金 行政确认:确认、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定、行政鉴定

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异同: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为统一行政行为额两个步骤、方面;不同点:对象不同(许可一般是获得权利、确认是法律地位),法律效果不同(许可没有前溯性,确认有前溯性)。

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对公民等是否守法进行的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勘(kan)测.

行政强制:实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行政强制是行政主体在管理活动中依法适用的,为了预防或制止相对方违法行为,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具有可诉性;行政诉讼强制是指由人民法院适用的为了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具有不可诉性。 行政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

行政奖励:发予奖金或奖品、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或者晋升。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或法定的授权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之案件的区别:行政裁决是一种行政行为,而行政仲裁多是一种民间活动;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起诉,对仲裁不服的可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执行的 ⑥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⑦ 行政程序

主要制度:资讯公开、公开调查、说明理由、听证、时效、职能分离、辩论、回避、行政救济。

⑧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责任 ⑨ 行政赔偿

由国家承担的针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侵害的赔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委托机关为义务赔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义务赔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责任承担,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由其上一级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噶贵规定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会否合法、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行为。

不能申请: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节或者处理不服的,但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除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申请期限:知道后60日内 被申请人的确定情况 审查期限:接到后5日内 决定期限:自受理日起60日内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一般只受理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不服引起的诉讼。

注意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和拒绝受理的情况

行政诉讼的参与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4) ① 刑法概述

刑法的溯及力有从轻原则 ②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③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客体: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要件:危害行为、危害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注意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要件: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④ 正当防卫和经济避险 正当防卫

必备的要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非:防卫挑拨、相互非法侵害的行为、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偶然防卫)、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

必备的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制条件、限度条件、特别例外限制(关于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⑤ 犯罪的防备、未遂和终止 犯罪预备: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

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挥着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⑥ 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

共同犯罪: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⑦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刑罚是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

刑罚主刑的种类:管制(三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特定活动范围的限制自由);拘役(较短期限的剥夺自由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的不超过1年,减刑后的不少于1/2);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死缓大功的2年后减为25年,数罪并罚的加和不满35年的最高20年,超过35年的最高25年,减刑的不少于1/2);无期徒刑(减刑的不少于13年);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公安机关执行。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没收财产

⑧ 刑法的具体作用

量刑、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立功与重大立功、缓刑、减刑和假释、时效 量刑:从重与从轻处罚的适用原则;减轻处罚适用的原则。

累犯:一般累犯(5年内再犯的);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任何时候再犯都以累犯论处)。

自首: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被采取强

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三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立功和重大立功

数罪并罚:判决宣告前的数罪中有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数罪中无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判决宣告以后、刑法尚未执行完毕时发现漏罪的,采用先并后减的原则。判决宣判以后、刑法尚未执行完毕时又犯新罪,采用先减后并的原则。

缓刑:对罪行较轻的、无再犯罪的危险的、非累犯的的犯罪分子一定时间的特定地点的考验。

减刑:适用于非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少于1/2;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

假释: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非累犯(暴力犯罪)的确有悔过表现的犯罪分子假释期满后给予提前释放的制度。

时效:追诉时效

⑨ 与国家机关工作相关的犯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3个月以上)、受贿罪(5000)、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⑩ 刑事诉讼法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公安机关的权利: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其他侦查机关的职权: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额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为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立案、侦查权、公诉权(唯一机关)、诉讼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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