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 C6 C63 C64 C65 C62 C61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 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 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C7 文物古迹用地 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M M2 二类工业用地 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集装箱等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W W1 W2 W3 T T1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 6 -
T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他各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短途客运站和简易客运站用地,包括附属配套的监控通讯设施、收费设施、服务设施、养护管理设施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T2 他用地) T21 T22 T23 T3 T41 R42 T5 S11 S1 S12 S13 S19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四级公路用地 客运站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除高速公路之外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长途客运站、短途客运站、简易客运站等用地,包括附属配套的停车场、维修站、加油站等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能源、水资源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配套停车场地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 自行车专用道路等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T4 S S2 S21 S22 S3 S31 S32 U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 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7 -
u U1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各类货运场站、物流、配套停车场地等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单位内部为自身服务的加油、加气站,该类用地归入所附属单位的用地内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独立用地的邮政营业网点及其他邮政设施用地 独立用地的电话、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污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河其它用地(E) 粪便、垃圾、污泥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人防、水利等防灾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该绿地分别归入各自所附属的用地内)、园地和林地 U1 U12 供电用地 U13 U14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U2 U22 货运交通用地 U2a 公共加油加气站 用地 U29 U3 U4 U3a U3b U41 U4 U42 U5 U6 U9 G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设施用地 电信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 用地 粪便垃圾污泥 处理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 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 8 -
G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铁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特殊性质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戒毒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G11 公园 G12 G2 G22 G21 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特殊用地 D1 D D2 D3 军事用地 外事用地 保安用地 E1 水域和其它用地 水域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它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生产各种牧草的土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 E2 E E3 E4 E5 E21 E22 E29 E6 E61 村镇居住用地 - 9 -
E6a E62 E63 E6b E69 E7 E9 村镇公共设施用地 村镇生产设施 (企业)用地 用地 村镇公园绿地 村镇其它用地 弃臵地 露天矿用地 各类村镇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独立设臵的生产性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各类村镇公园、绿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部的附属绿地 村镇其它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村镇道路(公路) 村镇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村镇与城市、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遵循兼容性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 (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五)不影响公共安全;
(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表二的规定(详见附录三),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城市用地兼容性原则确定适建范围。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七条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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