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于70米,距城市支路、小区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可以适当减少。
第五十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少于总泊位数的10%。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5~30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臵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臵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臵停车位。
第五十一条 停车场(库)每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停车场(库)每车位的停车面积》(表十三、十四)的规定。
表十三
停车场类别 机动车停车场 露天 (平方米/车位) 25-30 室内 (平方米/车位) 30-35 路边 (平方米/车位) 16-20 注: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表十四
停车场类别 露天 室内 路边 自行车(平方米/辆) 1.5-1.8 1.8-2.0 1.0-1.5 第五十二条 旅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商商业街(区)、居住小区必须配建或增建相应停车场、停车库,其配建指标按(表十五)规定控制。
表十五
指 标 序号 类 别 单 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 31 -
1 2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2 23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4㎡ 90㎡<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4㎡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90㎡ 机关行政办公楼 其它办公楼 建筑面积≥10000㎡的商业建筑 10000㎡>建筑面积≥2000㎡的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2000㎡的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10000㎡的大型超市 农贸市场 专业市场 餐馆、酒店、茶楼等建筑 星级宾馆 普通旅馆 体育场(座位数≥15000) 体育馆(座位数≥4000) 体育场(座位数<15000) 体育馆(座位数<4000) 娱乐性体育设施 剧场、影剧院 会议中心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 展览馆 停车位/户 停车位/户 停车位/户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座 停车位/每客房 停车位/每客房 停车位/每百座 停车位/每百座 停车位/每百座 停车位/每百座 停车位/每百座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1.5 1.0 0.6 1.0 0.6 1.2 1.5 2.0 1.2 1.5 1.2 2.0 0.5 0.25 5.5 5.0 1.0 3.0-5.0 4.5 0.8 0.8 — 1.0 2.0 2.0 3.0 8.0 5.0 2.0 10.0 10.0 8.0 3.0 1.0 1.5 15.0 15.0 12.0 20.0 15.0 3.0 300 - 32 -
25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门诊部 住院部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床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 — — 停车位/每100㎡游览用地面积 停车位/每100㎡游览用地面积 停车位/每100㎡游览用地面积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0.3 0.5 0.4 25(停车位/百位教工) 8.0(停车位/百位教工) 8.0(停车位/百位教工) 0.10 0.07 0.2 0.4 0.6 5.0(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0.8 60(停车位/百位师生) 70(停车位/百位师生) 20(停车位/百位师生) 7.0 10.0 0.2 4.0 2.0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疗养院 大专院校 中学 小学 主题公园 城市公园 旅游区、渡假区 工业厂房区 仓库区 注:①经济适用房、单身公寓停车位指标一般按平均每户建筑面积≤90㎡指标进行控制。 ②星级宾馆、普通旅馆中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③表中停车位指标为下限指标。
第五十三条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小于等于100个时,应设臵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出入口,机动车停车位大于100个且小于等于300个时,应设臵不少于1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出入口。出入口的宽度双车道不应小于7m,单车道不应小于5m。
第五十四条 凡列入《浙江省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范围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性质、位臵及周边区域交通情况,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公安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停车场(库)的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泊位、停车诱导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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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节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五十六条 编制各个阶段的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城市总体规划应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结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视线通道、城市标志物、城市雕塑设臵地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第五十七条 城市景观要注重城市的整体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要注重形成城市景观的地方特色和各类功能区的特色。除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外,要体现时代的特征。城市景观规划应对景观地区、地带、景观保护范围、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小品等的体量、形式、风格、高度、色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第五十八条 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尽量避免零星插建,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第五十九条 涉及已建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六十条 沿街建筑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并注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基础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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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沿街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臵绿化、城市小品。沿街建筑立面上设臵烟囱、烧火道、垃圾道、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隐蔽或美化。
第六十二条 沿街不宜设臵实体围墙。确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要美化,于周围景观协调,高度不宜超过2.2米。
第六十三条 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最大沿街悬挑宽度: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沿街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3米。
第六十四条 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设臵城市雕塑要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方便公众观赏。交通性广场不宜设臵城市雕塑。
第六十六条 雕塑和小品应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臵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六十七条 设臵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 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第六十八条 沿道路布臵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一般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臵,并尽量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第六十九条 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臵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不应设臵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第七十条 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臵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城市纪念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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