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工程建设应妥善处理与现状管线的关系。与规划不符的现状管线应逐步迁移改造。
第九十一条 建设用地内的配套管线应根据规划要求与市政管线良好衔接,内部管线宜与区内道路或建筑平行布臵,走向顺直。
第九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配套管线建设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后退道路控制红线,并不得压占道路红线及影响市政管线敷设。
第九十三条 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的,在规划布臵时宜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支管避让干管;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第九十四条 在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
第九十五条 电力、电信等架空线建设应严格控制。在下列范围内,除必须架空设臵的轨道交通等线路外,不宜新建110千伏及以下等级架空电力线及其他架空线工程,不得新建220千伏及以上等级架空电力线,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一)城市建设中心区域和重要地段;
(二)民用机场、主要铁路客运站、主要客运港口; (三)重要旅游景观、人文景观区域;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范围。
第九十六条 除第九十四条规定范围外其他架空设臵的电力线路和通信电缆,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应当采用单杆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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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或结合防护绿带架设。架空线应避免频繁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架空电力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得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确需跨越的,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十七条 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等前提下,在工业区允许布臵供热、工业等地上管线,居住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部允许布臵供热等地上管线。
第九十八条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臵;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管线穿越或跨越河道时,应满足水利、通航及河道整治等要求。
第九十九条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臵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规定。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零零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臵,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一零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符合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前提下,允许市政管线穿越建设用地。
第一零二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公路、铁路、隧道、人防设施、建(构)筑物、河道、绿地等,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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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一零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
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 4、绿地率
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
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公共开放空间
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空间。
7、建筑间距
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 8、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9、多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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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九层建筑。
10、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和十层及以上层数的居住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工业建筑)。
11、塔式高层建筑
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2、板式高层建筑
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它高层建筑。 13、遮挡建筑
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4、老年人居住建筑
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5、双拼式村民住宅
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6、联排式村民住宅
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
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8、新选址村民住宅区
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19、为便于在执行本通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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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附录二 建筑指标计算的补充规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管理,统一有关建筑指标计算口径,我局在参照GB/T50353-2005和相关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计算的一些补充规定,请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图纸审查等单位遵照执行。
一、本规定所指的建筑指标包括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建筑物层数:建筑物各层高大于等于2.2米的结构分层层数之和;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基底总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的比值;
围护结构: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二、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平屋顶应按建筑物散水外缘处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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