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市政工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推进城乡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各类与市政工程有关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及雨水、污水、再生水、给水、燃气、输油、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
第1.0.4条 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市政工程,应根据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1.0.5条 除大型跨省域、市域的市政工程外,本市域内的市政工程建设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经国家批准的成都市2004地方坐标系,高程系统暂采用现行高程系统(待全市域高程系统统一后采用国家高程系统)。
第1.0.6条 一般市政建设工程按基本地震烈度Ⅶ度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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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交通
2.1 城市道路
第2.1.1条 城市道路分类
1.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类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2.快速路是为车速要求高、行程长的汽车交通连续通行设置的重要交通干路,快速路交通组织应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 3.城市主干路是城市各区或组团间的交通性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并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立分隔带或分隔栏。
4.城市次干路承担组团或乡镇内短距离出行并与城市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5.城市支路主要为解决局部地区交通和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6.各类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及计算行车速度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确定。
第2.1.2条 城市道路用地指标及道路路网密度
1.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宜为15%~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
2.道路网密度:(分区列表)
快速路为0.4~0.6(km/km2),主干路为0.8~1.2(km/km2),次干路为1.2~2.0(km/km2),支路为3~4(km/km2)。三个分区道路网密度
分别宜为:第一分区12~16 km/km2;第二分区7~10 km/km2;第三分区6~9 km/km2。 3.工业区(点)内的道路网的密度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其主要道路(除通过该区域的城市主要干道外)不应超过25米,次要道路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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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米。工业区(点)内道路边原则上不规划绿化带,不设大广场。 第2.1.3条 城市道路横断面布置 1.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和绿化带等组成。
道路的横断面型式有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及四幅路。 横断面型式、布置、各组成部分尺寸及比例应按道路类别、级别、计算行车速度、设计年限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通量和人流量、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绿化、地形等因素统一安排,以保障车辆和人行交通的安全通畅。各类城市道路横断面分幅型式一般按表2.1.3.1的规定确定。 表2.1.3.1 城市道路横断面分幅型式 城市道路类别(性质)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应结合近远期考虑,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预留管线位置。路面宽度及标高等应有发展余地。(常用道路参考横断面见附录一)
2. 机动车车道及自行车车道宽度可按表2.1.3.2的规定确定。
表2.1.3.2 机动车车道及自行车车道宽度
类型及行驶状态 大型汽车或大、小型汽车混行 <40 3.5 计算行车速度(km/h) ≥40 一个车道宽度(m) 3.75 横断面型式 四幅或两幅 四幅或三幅 三幅或两幅 单幅 62
小型汽车专用线 公共汽车停靠站 自行车道 — — 11~14 3.5 3.0 1.0 注:在旧城区道路改建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定要求。
2.城市非机动车道路网可由城市主、次干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城市支路、居住区内的道路、自行车专用路共同组成。
非机动车道可以和人行道合建,设置时靠路缘带部分为非机动车道,合建单侧总宽度不得小于5.5米。
3. 城市道路分隔带最小宽度可按表2.1.3.3的规定确定。
表2.1.3.3 城市道路分隔带最小宽度
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m) 两侧分隔带最小宽度(m) 1.5 1.5 1.5 3.0 2.0 2.0 注:在旧城区道路改建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定要求。
4. 单侧设置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2.5米,人行道最小宽度可按表2.1.3.4的规定确定。人行交通需成为一个连续的、有层次的系统,相交的城市道路人行道间必须相互连接贯通,在道路边若有宽度大于8米的规划绿化带时,人行道可结合绿化带的绿化统筹布置。
表2.1.8 人行道最小宽度
用地类别 商业(含车站、大型公共建筑) 人流量(人/分) >150 115~150 人行道最小宽度(m) 4.5 3.5 63
居住 75~115 <75 3.0 2.5 2.5~3.5 工业 ——
第2.1.4条 道路绿化 1.25米及以上宽度规划道路侧的规划绿化带(防护绿地除外)在道路交叉口相交时,应在道路交叉口切角处设置切边绿带,其宽度不小于较宽一条道路绿化带的宽度(详见附录四)。
2.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应起阻挡眩光的作用;两侧分隔带绿化应起防护隔离和美化街景的功能;人行道绿带应以种植行道树为主并与地被植物相结合,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庇荫和美化街景。 3.滨临水体的路侧绿化带应结合地形和岸线进行设计,形成有景观特色的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体之间留出透景区域,使水体、绿化和街景相互融合而成为有机的整体。
第2.1.5条 当旧城道路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需要的情况下,
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在道路及管线建设中,对文物古迹应妥善保护,经文物部门鉴定只能原址保护的,应及时调整原规划或设计方案。
2.2 城市桥梁、隧道 第2.2.1条 与道路走向一致的跨河桥、跨线桥、下穿隧道等,
桥梁中线与河道、铁路、道路等中心线交角一般应为90°,特殊情况下夹角不得小于45°。各种桥梁的平面布局应与城市规划道路平顺连接,有利于行车及行人安全。
第2.2.2条 跨河桥在不通航河流上按城市防洪规划确定的洪水
位控制桥下净空;在通航河流上的通航净空应符合现行的《内河通航标准》规定,若选用的通航水位与城市防洪标准、道路标准、地形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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