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4.4 电力浅沟、排管规划建设一般规格
道路宽度(B) 预制U型槽 排管 布置形式 布置位置 距道红距离 B<16m 1.0 m×0.6m 9孔 单侧 规划道路中线以西、南 0.6m 16m≤B<30m 1.0m×1.0m 12孔 单侧 规划道路中线以西、南 0.6m B≥30m 1.0m×1.0m或1.2 m×1.0m 12孔或16孔 双侧 ——— 0.6m或0.7m 注:预制U型槽尺寸为B×H。旧城等条件限制区域,16米以下道路预制U型槽可采用0.6 m×0.6m规模。
第4.4.5条 临变电站规划用地的道路,应在靠变电站同侧预留5~10米宽绿化带,作为变电站进出线电力专用通道。
第4.4.6条 新建小区的配电网应配合小区建设同步进行,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宜采用地下敷设。
4.5 电信管线
第4.5.1条 电信线路均应下地敷设,并应采用管道合建方式进行电信管道的建设。
第4.5.2条 电信管道规划应满足市话、长话、非话数据通信、有线电视和其他通信业务的要求。电信管道孔数与规模,除应满足其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的需要外,尚应预留备用管孔。
电信管道一般应建在非机动车道下。电信管道设置规模、形式、位置按表4.5.2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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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5.2 电信管道规划建设一般规格
道路宽度(B) B<12m 12m≤B<30m 30m≤B<40m 最小规模 9孔 12孔 15孔 主干路30孔 B≥40m (15孔×2) 快速路36孔 (18孔×2) 布置形式 单侧布置 单侧布置 单侧布置 单侧布置 (B≥50m道路规中线以东、北 及特殊路段为双侧布置) (——) 布置位置 规中线以东、北 规中线以东、北 规中线以东、北 工业集中(园)区内道路可适当减少配建电信管道建设规模,管道规模可按表中相应值减少3孔(单侧3孔,双侧各3孔); 电信管道建设规模较大的道路,在穿过桥梁、涵洞等障碍处,可采用新型材料管道(蜂窝管、栅格管),以适当减少管群规模,但须保证相应的使用功能。 在规划道路临现状或规划的电信枢纽一侧的通信管道建设规模应根据电信枢纽容量大小确定建设规模,一般采用不大于60孔电信管道的规格。 在规划道路交叉口的每条路路口下必须预留城市交通管制控制线路地下过街管孔。
4.6 燃气管线
第4.6.1条 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工业与民用用户用量及分布,全面规划,宜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设计。
第4.6.2条 中压燃气管道宜敷设于人行道,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宜敷设于绿化带,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设燃气管道。
第4.6.3条 沿道路设置的输配气管管径一般不应小于公称直径100毫米。 76
第4.6.4条 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道(沟渠)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4.6.5条 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不宜在高压电力走廊范围内长距离敷设,不宜与其它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确需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禁止在建筑物、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第4.6.7条 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渠、隧道、道路、铁路、河道等时,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4.6.8条 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应埋地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气管道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空燃气管道。
新建建筑项目室内燃气管道及用气设备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4.7 管线综合
第4.7.1条 30.0米及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规划宽度为25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交叉口,应作管线综合规划。
第4.7.2条 综合管沟(共同沟) 1. 一般每条道路建一条综合管沟,也可按强弱电分离原则建多条综合管沟,管沟内应有足够的空间,便于人员、设备进入其中增容敷设管线设施和维修管线。 2.相互无干扰的市政管线可在综合管沟内同仓(室)设置;相互有干扰的市政管线应分别在不同综合管沟内或在同一管沟的不同仓(室)内设置。综合管沟设置市政管线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高压输电管线与电信管线必须分开,宜单独设置; (2)燃气管线应单独设置; (3)重力管线(如排水管线)确需进沟的,其管线应设置在管沟最底部。 77
综合管沟规划设计的参考断面图详见附录五。 3.综合管沟宜设置在人行道或绿化分隔带下,也可设置在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4、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综合管沟内市政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带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位置宜统一设置,间距一般为二环路内不大于120米,二环路外不大于150米。 5、综合管沟检修口(下料口)设置间距一般不大于200米。 6.综合管沟内应设置消防、监控、通风、照明等安全检测系统。 7.在城市地下公共空间开发利用区域,综合管沟宜结合地下建(构)筑统一规划设计。 第4.7.3条 管线分设 1.分别敷设的各种地下工程管线,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宜按下列排列次序:
道路西(南)侧为:电力、给水、雨水; 道路东(北)侧为:燃气、电信、污水;
道路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上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50米及以上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2.各种工程管线交叉时,自地面向下排列的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3.各种工程管线(含检查井等附属设施)顺道路方向不得彼此占用管线规划位置。
4.管线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可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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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种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及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应符合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5.0.1条 建筑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50米宽,其项目用地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用地临街面面宽每增加200米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主要设置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规模点位参照下列规定:
1. 建筑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为30平方米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2. 建筑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或建筑物底层或负一层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且净用地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3. 电力电器设备平面布局方式组合参考图详见附录六。
第5.0.2条 在人行道上设置的电话亭、车站牌、广告牌、垃圾箱、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同一断面总占地宽度不应超过人行道宽度的1/3。
第5.0.3条 道路红线内的公交车(出租车)停靠站、电话亭、人
行道及人行过街等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执行。
第5.0.4条 地面上电力、电信、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结合道路绿化(包括路侧绿化)、立交桥下绿岛、建筑项目临街集中绿地等遮挡设置。 第5.0.5条 城市立交、隧道的排水泵站应结合主体工程设置在立交、隧道规划红线范围或公共绿地内,泵站设施距离其它与排水无关建(构)筑物不得小于5米。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