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发生矛盾时,应经技术论证后确定。
跨线桥、下穿隧道净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建筑接近限界》和《城市桥梁设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2.2.3条 跨河(线)桥梁、隧道横断面型式应与连接的城市
规划道路横断面型式相一致。
第2.2.4条 桥梁造型应清晰、简洁、美观,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2.2.5条 在不影响桥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桥梁设计应充分考虑市政管线的敷设位置及保护措施。
2.3 交通工程 第2.3.1条 道路平面交叉 1. 规划宽度为25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在平面交叉口的进口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自交叉口外侧平缘石半径端点处起),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5米。
2.在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处,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宜采用一次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应采用两次转弯(详见附录二)。
第2.3.2条 道路立体交叉 1. 城市道路与高速公路相交,以及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时,均应采用立体交叉。 2.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的设置形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的性质、交通流量、环境景观等因素确定。立交用地的预留应统筹考虑近远期实施的需求。 3. 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线)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80米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65
条件限制时,设置距离不应小于30米。 4.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立交匝道、跨线桥等空中交通设施,在穿越住宅区时,其边缘与既有住宅建筑水平间距L<10米的,应设置防噪隔音设施, 10≤L<20米的,宜设置防噪隔音设施。 第2.3.3条 人行立交 1. 穿越道路的行人的高峰小时流量大于5000人/小时,且该道路机动车断面流量大于3000辆(当量)/小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2. 快速路的行人过街设施,须采用人行天桥或地道,平均间距宜在400~800米之间;
3. 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分钟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4.人行天桥和地道净空应符合《城市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2.3.4条 机动车出入口 1.当快速路需要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的需求时,应设置辅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通过周边路网进出快速路辅道。 通过辅道进出快速路主车道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应在每两条相邻的主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相交路口之间安排一个进口或出口;设置进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加速车道,设置出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减速车道。
2. 主干路两侧应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旧城改造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次干路上
机动车开口距25米及以上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应不小于60米;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口。
3. 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满足表2.3.4.1的规定。 66
表2.3.4.1 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距离 交通设施类型 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 公共交通站台 城市立交、跨河(线)桥、隧道坡道端 公园、学校、医院及老人、儿童、20 残疾人等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注: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交通分析论证后可做合理调整。 50 最小距离(米) 5 10 按拟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与交通设施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计算方法
4. 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一般宽度不大于5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5. 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6. 两侧分隔带(即机非分隔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按交通分析论证的结论确定,并且宜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7.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的开设,应按停车场规模,少于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辆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辆的停车场,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米。
8. 加油站、加气站只允许设置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特殊情况,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可设一个出入口;在保证加油站、加气站内部通行和不影响临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增设一个入口或一个出口;
第2.3.5条 公共交通 1.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宜设城市地面公交优先道或地面公交专用道。
2. 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主干路及以上道路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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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站台可设置在两侧分车带上或人行道侧,并应至少有2~3台车位的长度。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
表以下的空间。
第3.1.2条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第3.1.3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空间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以轨道交通为基础、以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进行布局。 第3.1.4条 地下空间形态 1.有地下轨道经过的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为结点,以车站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局部形态。 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态。 第3.1.5条 公共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的控制范围一般为: 1、地下0~10米左右,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 2、地下0~20米左右,可安排商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教育、轨道交通站台、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的设施; 3、地下10~30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市政基础设施的厂68
站、储藏空间等; 4、地下20~30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求和特殊技术的空间需要。 第3.1.6条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第3.1.7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第3.1.8条 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用地的城市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 3.2 地下轨道交通 第3.2.1条 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的总体设计应妥善处理与城市规划、城市交通、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的关系。
第3.2.2条 规划轨道线路正线两侧各12.5米,轨道车站两侧各20米为快速轨道禁建线范围,在轨道地面区间禁建线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与轨道项目无关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悬挂物;在轨道地下区间禁建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与轨道项目无关的地下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下空间连接通道除外)。
规划地下轨道线路正线两侧各50米,轨道车站两侧各60米(地面站)或70米(地下站)为地铁建设控制线,涉及规划地铁建设控制线内的项目,其相关技术要求须征得市地铁办的书面意见。在轨道控制建设范围内建设单位须与市地铁办进行协调,取得控制性协调意见并执行后方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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