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装有泄压装置的集流管,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4、选择阀的安装
4.1 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4.2 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道连接处宜采用活接头。
4.3 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将标志牌固定在操作手柄附近。
5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5.1 电磁驱动装置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5.2 拉索式的手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 拉索除必须外露部分外,采用经内外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 5.2.2 拉索转弯处应采用专用导向滑轮。 5.2.3 拉索末端拉手应设在专用的保护盒内。 5.2.4 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必须固定牢靠。
5.3 安装以物体重力为驱动力的机械驱动装置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行程应超过阀开启所需行程25mm。 5.4 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 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且应做防腐处理。 5.4.2 驱动气瓶正面应标明驱动介质的名称和对应防护区名称的编号。 5.5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5.1 管道布置应横平竖直。平行管道或交叉管道之间的间距应保持一致。 5.5.2 管道应采用支架固定。管道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0.6m。
5.5.3 平行管道宜采用管夹固定。管夹的间距不宜大于0.6m,转弯处应增设一个管夹。 5.6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进行气压严密性试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5.6.1 采取防止灭火剂和驱动气体误喷射的可靠措施。
5.6.2 加压介质采用氮气或空气,试验压力不低于驱动气体的贮存压力。 5.6.3 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关闭加压气源,5min内被试管道的压力应无变化。 6、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施工
6.1 无缝钢管采用法兰连接时,应在焊接后进行内外镀锌处理。
已镀锌的无缝钢管不宜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镀锌层做防腐处理。
6.2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穿墙套管的长度应和墙厚相等,穿过楼板的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柔性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6.3管道末端喷嘴处应采用支架固定,支架与喷嘴间的管道长度不应大于500mm。 6.4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一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一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设防晃支架。
6.5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的三通管接头的分流出口应水平安装(图3.6.4)。
6.6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吹扫、试验和涂漆
6.7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6.8 进行管道强度试验时,应将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保压5min,检查管道各连接处应无明显滴漏,目测管道应无变形。
6.9 管道气压严密性试验的加压介质可采用空气或氮气,试验压力为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2/3。试验时应将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关断试验气源后,3min内压力降不应超过试验压力的10%,且用涂刷肥皂水等方法检查防护区外的管道连接处,应无气泡产生。 6.10 灭火剂输送管道在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或气压严密性试验前,应进行吹扫。 吹扫管道可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时,管道末端的气体流速不应小于20m/s,采用白布检查,直至无铁锈、尘土、水渍及其他脏物出现。 6.11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
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每个防护区的色环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 7、 喷嘴的安装
7.1 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7.2 喷嘴安装时应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和喷孔方向,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8、调 试 8.1 一般规定
8.1.1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宜在系统安装完毕,以及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开口自动关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后进行。
8.1.2 气体灭火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调试必需的其他资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1.1条和第3.1.2条的规定。
8.1.3 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参加调试的人员应职责明确。
8.1.4 调试前应按本规范第2章和第3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型号、规格、
数量,以及系统安装质量,并应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8.1.5 调试后应按本规范附录D规定的内容提出调试报告。调试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根据气体灭火系统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9、 维护管理
9.1 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9.2 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9.2.1 系统的操作规程。
9.2.2 系统的检查、维护记录图表。
9.3 应按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9.4 每月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两次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9.4.1 对灭火剂贮存容器、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集流管、阀驱动装置、管网与喷嘴等全部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9.4.2 卤代烷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应小于设计贮存压力的90%。 9.4.3 气动驱动装置的气动源的压力,不应小于设计压力的90%。
9.5 每年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两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除按月检规定的检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9.5.1 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9.5.2 灭火剂贮瓶间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9.5.3 高压软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应按本规范第2.2.3条规定,对每根高压软管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9.5.4 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9.5.5 对灭火剂贮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应小于设计量的95%。 9.5.6 灭火剂的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则应按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对其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五>-2施工方法和技术质量要求
(1)严格安照施工图纸及《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与安装,气体管道均采用镀锌无缝钢管及专用管件,所用无缝钢管均螺纹连接。两个固定支架间距不应超过3米,弯头及三通各侧0.3-0.5米处应设固定支架,公称直往大于或等于500mm的主干管按要求加设防晃支架。遇有问题要及时请示设计和消防主管部门得到确定答复后再行施工。
(2)管道的加工、支架的制作安装以及管道的吹扫、试验,应涂两遍防锈漆和大红漆,涂漆要严格按规范、标准执行、并认真填写有关记录。
(3)工艺流程
施工准备 管道及设备检验 管道加工 支架的制作安装 管道严密性试验 管道耐压试验 管道吹扫(清除铁锈、尘土、水渍等) 设备喷头安装 系统调试 认真填写“隐蔽工程记录”和“系统封闭记录”等。管道安装要求基本同于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