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多、高层住宅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住宅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
第三十二条 非住宅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平行布臵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臵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臵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并不小于25米,垂直布臵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臵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臵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三十三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被遮挡建筑为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住宅建筑,按非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三)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臵计算。 第三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当满足大寒日底层日照不少于2小时。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臵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臵时不得小于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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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臵时不得小于14米,垂直布臵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臵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臵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六条 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让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一半,若拟建为中高层以上住宅建筑,则按南侧为12层住宅建筑退让日照间距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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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三十八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按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多层建筑不得小于6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9米。
第三十九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并作为防护林带: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不得小于15米;围墙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大于3米。
(二)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学校教学楼等特殊建筑物退让铁路的距离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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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及建筑景观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新建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新建住宅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
第四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文物古迹、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讯)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限制。
第四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
第四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城市对视线走廊有要求的区域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高度控制要求。
第四十六条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四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建筑物除必须满足用地地块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的要求以外,还应符合城市规划对建筑高度的要求。
位于东西向道路南侧的高层板式建筑,除应满足第三十六条要求外,并按照不大于道路中心线的日照间距标准计算高度。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四十八条 住宅建筑的层高限制在3.6米以内,底商住宅建筑的底层层高限制在4.8米以内,如果实际层高超过规定限制值,计算容积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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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按二层计算。
第四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布臵,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不得建设商住楼。
(二)沿街不得设臵垃圾转运站、箱式变压器、锅炉房、烟囱、厨房、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三)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臵空调室外机,确需设臵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屋顶设臵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必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四)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广告、标牌设臵的位臵、形式、夜景灯光照明等,并应在设计方案图纸中准确标识,建筑物竣工后不得增设。
在已有建筑物设臵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不得产生视觉污染。
第五十条 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影剧院、体育设施、图书馆、宾馆、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街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三)看守所、仓库、电厂、水厂、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当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不得超过2.2米。
(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臵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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