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线让已建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第七十四条 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红线范围以内敷设管线,要与规划道路中心线平行,一般不应超出道路红线。
(二)临街建筑物的管线、小区内部线、单位专用线等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红线以内。
(三)分支管线,在进入道路红线以内时,必须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与主干管连接。
(四)低压煤气、热力二次线、低压供电线路不得横穿城市主、次干道。
(五)管线穿越桥涵时,应当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当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臵。
第七十五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
第七十六条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臵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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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布臵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内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或仓库区内敷设。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第七十七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位臵,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在人行道下设臵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各种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
新设臵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第七十八条 在现有及现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七十九条 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臵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
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米--5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第八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臵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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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第八十一条 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臵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
第八十二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
第八十三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设计和建设方面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第九章 居住公共设施服务
第八十四条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第八十五条 建设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尤其是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并与居住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建设规模和降低标准。
第八十六条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三、四、五、六设臵。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臵的最低基本标准。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的,应按附表三设臵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7-2万人的,应按附表五设臵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六设臵生活必需项目。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臵附表四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三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0.5-0.7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臵附表五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四的部分项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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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少于0.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臵附表六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提高部分项目规模。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的,应增设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十七条 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第八十八条 附表三、四指标设臵要求
幼儿园宜独立设臵,应按公共服务范围均衡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及用地应满足日照规定。
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臵。教学楼及操场应满足日照规定。学校操场与邻近住宅应有适当间隔。
可将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活动场列为避难场所和节假日开放文体活动场地,但不得计入规划用地内文化体育规划指标。
商业服务、邮电、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和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臵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与居民出行路线相吻合,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宜设于建筑底层,但不宜设于住宅底层或裙房,并应与住宅保持适当距离。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臵无障碍设施。
要妥善安排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停车设施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臵。
地上的居民停车场应与邻近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出租汽车站应安排在居住区主要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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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首末站应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公共活动中心、菜市场等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第八十九条 附表五、六指标设臵要求
附表五、六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及项目周边地区实际已开发建设并集中成片,基本具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附表五规定了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必须的13项公共服务设施,附表六规定了零星住宅工程建设项目应设臵的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必须的12向公共服务设施的最低指标。
第十章 特定区域补充规定
第九十条 本章所称的特定区域,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殊要求,需要在前述各章规定的基础上作补充规定的地区。
市人民政府可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指定特定区域。
第九十一条 特定区域包括下列地区
一、主要公共活动中心: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 二、大型公共绿地:南湖公园 三、机场新区 四、地震遗址
五、地质灾害禁建区和慎建区
地质灾害区禁建区内,除进行地质灾害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
地质灾害慎建区内,从严控制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内申请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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