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仍按“一书两证”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唐山市规划局。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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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术语、名词解释
1、建筑用地面积: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绿化隔离带等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
2、道路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3、蓝线:城市规划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括河流水库、湖泊、湿地)边界控制线。
4、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5、紫线: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建筑保护单位用地及其周围进行规划保护的规划控制线。
6、黄线:对城市发展布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7、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8、建筑密度: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9、绿地率: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 10、低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1、多层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12、中高层住宅建筑: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13、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4米,高层住宅建筑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
14、办公建筑: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臵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5、写字楼(商业公寓):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设臵卧室、会客室、厨房及厕所等房间的经常性办公建筑。用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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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为公共设施用地。具有出租使用和相应物业管理特点的商业建筑。
16、商业建筑: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7、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18、平行布臵: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臵。 19、垂直布臵: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臵。
20、板式建筑: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等于2 的建筑,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等于1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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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筑占地面积计算:
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和有关规范计算。
(1)单层、多层及以上建筑物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墙水平面积计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等)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3 )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二层以上建筑物出挑形成走廊、檐廊的按上述原则计算,未形成的不计算。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或两个建筑物间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两个建筑物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9)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以下部分不计入建筑占地面积: (1)无项盖的花架等建筑小品不计算。
(2)亭、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等建、构筑物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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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公共通道不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
(1)对高度为2.2米以下(不含2.2米)的设备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唐山市规划局核定。 (2)根据唐山市实施情况,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高度为2.5米以下(含2.5米)的架空层(作为停车库等用途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3)封闭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但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屋面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l米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l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
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商业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
F=(F 1×P l%)+(F2×P2%) 式中:F一一核定容积率;
F1、F2--一不同性质的建筑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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