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1年,总公司颁发的《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中铁程安[2001]184号)对于规范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为了适应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以及全公司所属企业改制、组建等情况,总公司对该《规定》有关内容作了局部修改,并更名为《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将修订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中铁程安[2001]184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员工在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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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行业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前提,是现代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突出体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总公司所(直)属各施工、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党政工团组织要做到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第三条 企业要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quot;的工作格局,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多种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自控措施,达到安全生产长期稳定的目标。
第四条 企业必须摆正安全、质量、工期、效益之间的辩证关系,在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实现确保工期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五条 总公司年度公布的劳动安全指标,是考核各企业管理水平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 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雇工,下同)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高危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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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根据作业期限进行一次性伤害保险,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国内所(直)属各施工、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其它企、事业单位比照执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九条 总公司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全系统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总公司安全质量部门是全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对全系统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各级安全专(兼)职人员是企业内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对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第十二条 各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工程段,各工厂(集团有限公司)、车间,总公司指挥部(经理部)、直属施工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派出的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必须设立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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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监督专职人员。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基层作业班组,应配备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 第十三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合并,原则上应上下对口;调换人员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以保证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安全监督连续有效。
第十四条 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通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
第十五条 企业要成立由党政工团领导、技术主管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制定本企业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
第十七条 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企业的党政工团其他领导、技术负责人、施工生产及相关部门、作业班组以及现场直接作业人员,均按照各自分工负有相关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政工团组织都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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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安全培训、宣传教育活动,树立企业全员安全意识,形成自觉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或国家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其全部设计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纳入劳动安全卫生论证的相关内容,将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等设专项章节编入可研报告中。
第二十二条 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备及防护、治理等所需资金数额,分项纳入投资总额,保证资金投入使用到位。
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过程中,须有劳动安全卫生专职人员参加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劳动安全卫生专职部门有权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建设项目,或有可能导致严重职业危害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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