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生一次3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同时对合并负伤人员,每重伤1人罚款1万元。 3、发生隐瞒、谎报死亡事故被举报或经上级劳动安全主管部门查出并确认的,每件死亡事故处以应罚款额度2倍至5倍的经济处罚;已获得荣誉和奖金的,除撤销荣誉和追回奖金外,另处以奖励额度2倍至5倍的经济处罚。 第七十一条 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待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总公司下达伤亡事故罚款通知书,主送事故企业并抄送总公司财务部。事故企业接此通知书后十日内,将罚款足额汇缴总公司财务部。
第七十二条 伤亡事故罚款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或总会计师审批的用款项目计划,专款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安全卫生教育、安全生产措施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设备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与国家、行业和上级劳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有抵触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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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总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中铁程安[2001]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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