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3)

2019-08-30 21:49

第五十条 企业应重视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女职工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妥善安排适宜工作,不得将笨重体力作业和严重危害生理机能的尘毒作业分配给女职工。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基金(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用于劳动安全卫生项目。应采用劳动安全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尘毒治理技术项目承包等管理手段,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对下列高风险设备和物品的内部监控管理工作,确保运转和使用安全。

1、锅炉、压力容器、客运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专业性安全检测及相关工作,由属地或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安全监督检测部门负责并予以确认。

2、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危险品储存使用,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并予确认。

第五十三条 总公司建立铁路行车事故汇报制度和重大伤亡事故汇报制度。凡在营业线或邻近营业线施工,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铁路行车险性及以上或影响较大的事故;施工生产中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重大事故,企业分管领导须到总公司汇报。

第五十四条 总公司对全系统的劳动安全专职监督管理人员,统一制定签发《安全监察证》。其它兼职人员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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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企业制发。劳动安全监督人员,需经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

第五十五条 劳动安全专职监督管理人员,在管辖区域和职责范围内,有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权力和履行指导服务的义务,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要及时给予纠正和制止;对连续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现场,有权令其停产治理整顿,并将情况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 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91第75号令)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五十七条 企业伤亡事故报表实行月、年报制度。凡在工作、作业过程中发生职工(含劳务工,下同)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逐级报告和统计,认真填写当月、年度伤亡事故报表,由企业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于翌月和翌年一月十日前报总公司汇总。

第五十八条 对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中发生的错(漏)报、迟报和有意隐瞒事故的现象,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予以纠正。对性质恶劣且影响严重的事件,要给予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 企业发生职工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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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特殊情况不超过四十八小时,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必须在十二小时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逐级报告至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第六十条 企业发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由该企业按照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调查处理情况抄报总公司备案。

第六十一条 企业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时,由该企业主要领导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领导主持,会同同级工会和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调查组,或与事故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总公司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二条 对重大伤亡事故,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结论、事故性质、责任认定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于90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80天)内报总公司批复结案。

第六十三条 企业发生责任死亡事故、重大责任死亡事故,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应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追究事故责任,构成刑事责任者应移交当地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事故责任的追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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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其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所受行政处分列入个人政绩、业绩考核内容。

第六十五条 新任企业领导人任职不满三个月,在事故中负间接责任且认识深刻,可从轻或免于行政处分。在责任死亡事故和重大责任死亡事故中,由司法机关查处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应追补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企业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后,依照以上对责任人处分的有关条款,经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确定,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或向上级提出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建议。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奖励与责任事故处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奖励与处罚是企业自控行为。 第六十八条 总公司按照年度伤亡事故控制指标,对所属各企业实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按规定予以奖励或处罚。 第六十九条 条总公司根据各企业劳动安全工作不同考核情况,按下列规定对安全生产达标企业进行奖励: 1、中铁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大桥局集团公司、中铁隧道集团公司,实现连续12个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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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整年月下同)无责任死亡事故;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公司实现连续18个月无责任死亡事故;各勘测设计院、工厂实现连续24个月无重伤以上事故后,将简要工作情况以正式文件、电报形式报总公司申请劳动安全奖励,经审核确认后,按申报企业在岗员工总数人均三元拨发劳动安全奖金。

2、中铁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大桥局集团公司、中铁隧道集团公司连续24个月无责任死亡事故;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公司连续36个月无责任死亡事故;各勘测设计院、工厂连续48个月实现无重伤以上事故,将简要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电报形式报总公司申请《劳动安全奖杯》,经审核确认,授予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劳动安全奖杯》。

3、总公司持续开展\安全标准工地(车间)\建设活动。按照总公司《安全标准工地评选办法》的规定,对各企业年度申报?quot;安全标准工地(车间)\,经总公司验收确认,授予\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安全标准工地(车间)\奖牌并通报表彰。

第七十条 总公司对企业发生的责任伤亡事故,按下列规定实行一次性经济处罚:

1、发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同时对合并负伤人员,每重伤1人罚款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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