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各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有本单位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有本单位领导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1.2 安全生产专职机构职责
1.2.1协助企业或工程项目经理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1.2.2 定时向经理、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1.2.3 严格管理有关安全生产的持证上岗;
1.2.4 及时向经理汇报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和处理情况; 1.2.5 组织和指导下属安全部门和专兼职安全人员的工作; 1.2.6 负责组织或参加对新工人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
1.2.7 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权,及时处置或向上级报告施工中的安全上隐患; 1.2.8 在应急事态发生时,及时与工程项目负责人采取应急处理和保护现场措施; 1.2.9 参加安全事故处理并负责办理由安全专职部门办理的工作; 1.2.10 做好安全生产文件资料的管理以及其他安全档案工作; 1.2.11 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奖惩意见; 2)安全技术保证体系
包括可靠性技术、限控技术、保险和排险技术、保护技术的“四环节安全技术保证体系”,亦可称为“把四关安全技术保证体系”,其各项组成技术的基本任务如下: 2.1 安全可靠性技术
在“四环节安全技术保证体系”中位居第一环节,也是该体系基础的安全可靠性技术,可定义如下:判断并确保综合或专项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及其管理措施,在工程施工全过程及其可能出现的情况下,对满足施工的安全保证要求均具有良好可靠性的技术。
安全可靠性技术的任务是研究施工技术和管理措施设计对确保安全的可靠性的保证,即根据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从研究如何发现和消除各种可能导致“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存在的涉及因素,扼制“起因物”、“致害物”孕育、启动和预防各种形式伤害与破坏事件的发生着手,通过对安全设计的考虑因素、编制依据、设计计算、实施规定和监控手段的全面性、有效性的判断,来建立起对施工安全设计的可靠性的保证。 2.2 安全限控技术
“安全限控技术”的任务是研究施工技术和管理措施设计中所确定的安全控制点, 即在执行中必须严格确保的安全要求,以具体、明确、硬性的规定加以限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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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补充考虑安全可靠性设计中未予涉及或考虑不足的安全控制事项,通过提出设计的安全控制指标、安全文明施工的控制规定、机械作业和安全操作的规定和监察、检验的控制要求的实施,以便继可靠性设计之后,形成对实现施工安全要求的第二道保障。
2.3安全保险和排险技术
“安全保险和排险技术”的任务是研究施工技术和管理措施中有可能出现的危险事态,即事故开始启动的起因物、致害物和危险工况,通过预先设置、安排的保险制动装置的启动、备用设备和措施的启用、附加保险措施的保障和应急处理措施的施行,最大限度地避免伤害的发生和降低其损害的程度。 2.4安全保护技术
在“四环节安全技术保证体系”中位居第四环节,主要保护现场人员安全,并尽量保护工程和施工设施的保护技术,可定义如下: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职业的和意外的伤害,对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与施工设施的安全进行预防性保护的技术。
“安全保护技术”的任务是研究如何对现场人员和工程与施工设施的安全进行有效的预防性保护,即通过建立保护制度、设置保护措施、使用劳保用品和提高职工安全素质、作好自我保护等预防性措施,以保护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投入保证体系
安全施工的投入保证体系由投入项目和费用分析、投入决策、资金来源、投入实施监督和投入效果分析等5个方面的工作及其制度组成,实际上是建立起一套能够保证投入要求和效果的工作程序、制度以及其他相应的规定,解决不投入、少投入和盲目投入的问题,确保施工安全工作能够得到在资金投入方面的支持。 4)信息保证体系
安全施工工作中的信息很多,包括文件信息、标准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安全施工状况信息和事故信息等。这些信息中所提供的上级指示和要求,新的政策、法令、规范和标准的实施,先进的管理经验、新的安全技术发展、本单位的安全施工状况以及近期发生的安全意外事故情况等,对于搞好安全施工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依据和参考作用,因而它是基础性工作,需要建立起这一工作的保证体系。 安全施工的信息保证体系由信息纲目的编制,信息网的建立,信息的收集,安全 施工状况与事故的报告和统计,信息的分析、处置和应用以及信息档案管理等6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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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的工作及其制度所组成。这实际上是建立起一套能够保证及时掌握有关安全施工管理和安全技术工作信息的工作程序、制度和规定,以保证信息畅通和满足安全施工工作的需要。
4.2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2.1 管理工作重点
根据本工程的地理特点和各专业特点,我们重点要搞好以下专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1.1 加强施工现场内的标识灯和照明灯的管理。进场后立即联系,了解有关照明灯光标识的管理规定。
2.1.2 屋面吊顶施工时的高空作业;
2.1.3 脚手架、提升机施工时的机械使用安全管理;
2.1.4 现场施工临时用电特别是钢结构吊装阶段与室内精装修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多工种,多专业交叉作业阶段的安全防护管理; 2.2 安全会议
2.2.1 开工前项目经理将召开安全会议,确定安全计划。
2.2.2 每周由安全总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安全委员会和安全纠察队的人员必须参加,总结前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违章行为集中纠正,并布置下一周的安全生产工作。
2.2.3 安全、健康和环保是项目生产例会的重要议题。
2.2.4 上述会议的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将其发至所有相关人员。 2.3 安全月报
2.3.1 安全总监负责编制安全月报,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提交业主。
2.3.2 安全月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工地各类人员总数,伤亡(若有)人数,重大事故
(若有)次数,安全检查情况、安全会议纪要,安全培训情况等。 2.4 安全培训
2.4.1每一位员工入场时均须接受有关安全、健康和环保的入场教育和岗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2.4.2 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要求各施工项目必须有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有针对性,并有交底人与被交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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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建立并执行班前施工班组长安全生产讲话制度。
2.4.4 定期对施工班组长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专业知识。 2.5 安全检查
2.5.1 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除安全纠察队的日常巡检外,每半月安全总监组织一次由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联合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按“施工现场检查记录表”评比打分,对检查中所发现的事故隐患问题和违章现象,开出“隐患问题通知单”,各施工单位在收到“隐患问题通知单”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时间、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安全纠察队应监督落实问题的解决情况。若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问题,检查组有权下达停工指令,待隐患问题排除,并经检查组批准后方可施工。在下达停工指令的同时,在所有参建分包单位内发出重大安全隐患通报。 2.5.2 有关安全检查情况将记入安全月报。 2.6 奖惩
2.6.1 明确安全奖罚条款,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
2.6.2 建立一个奖惩制度,对员工违反安全、健康、环保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和现象予以惩罚,对为安全做出特殊贡献的员工予以奖励。 2.6.3 奖惩制度由安全总监制定,项目经理批准。 2.6.4 对严重违规的员工将从本工地除名。 2.7 工地来访人员
2.7.1 来访人员进入工地前必须登记,经许可后方能入内。
2.7.2 负责接待来访人员的员工应为来访人员提供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对他们进行安全指导。 2.8 上岗证制度
2.8.1 本工程所有从事特殊岗位(如工长、质量员、安全员等)和特殊工种(如起重工、电焊工、气焊工、架子工等),必须持有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 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方准从事特种作业。
2.8.2 进场时,向总承包商提供其特殊岗位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2.8.3 安全委员会和安全纠察队在巡检中,将对特殊岗位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无证作业的情况将对该分项工程的负责人予以处罚。 2.9 施工设备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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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建立施工机械设备、临电设施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2.10 事故报告
2.10.1如果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立即停止施工,进行事故调查和整个工地的安全检查,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法令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待当局许可后,方能恢复施工。
2.10.2 在发生轻伤或出现险情的作业场所,除排险救伤外,停止一切作业活动,待安全员检查认可后,才能继续操作。
2.10.3 事故发生后,总承包商将以最快的速度向业主项目经理汇报,并在24 小时内填好工伤事故报告表。 4.3安全用电措施
3.1 在本施工现场,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由配电室的零线端处引出。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许使用黄/绿双色线作负荷线。 3.2 现场严禁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3.3 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保护零线塔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
3.4 保护零线必须有配电室和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还必须在配电线路中间处和末端做重复接地,每一处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Ω。
3.5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设置漏电保护器。
3.6 配电室内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不准超越遮栏和从事修理工作,配电室内严禁住人。
3.7 配电箱切断电源后,应上锁或挂标示牌。 3.8 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
3.9 用电设备的操作应有专人负责,不许私自维修,维修时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带电操作。
3.10 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片)。
3.11 现场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的高度不低于2.5m,易燃、易爆场所,应用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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