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管理监理工作作业指导书(2)

2019-08-30 22:20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管理监理作业指导书 页 号 版本/修订 6/ 54 CJJL/C2-07 2008/0 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监理应建立原材料台帐。

3)对各工序施工质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检查工作中获得的实际质量数据。检查所依据的施工技术标准应按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质量验收标准、设计图纸和施工企业标准进行控制,并在验收记录上给与明确标识。所使用的控制指标应以企业标准的控制指标严于行业和国家标准指标为原则确定。

4)如涉及隐蔽工程的,在隐蔽前应在施工单位自查并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的基础上,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文件,明确验收结论。

5)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在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开展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基础上,监理人员应对上道工序是否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相关专业工序之间是否满足施工条件和要求进行交接检验,确保各工序间和各相关专业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6)监理人员在验收过程中,除做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同时,应根据规范和设计要求做好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专项检查和涉及工程使用功能的系统综合性能的检查(具体的检查、检测项目可参照附表十一《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检查和检测项目清单》的相关内容进行,但应注意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补充),此项内容的检查结论是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7)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控制指标和相关的记录和验收表格参见企业颁布的相关监理工作指导文件。 6.2.3 施工质量验收基本要求

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②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③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④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有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 文件; ⑥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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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管理监理作业指导书 页 号 版本/修订 7/ 54 CJJL/C2-07 2008/0 ⑦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⑧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⑨承担见证取样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⑩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上述基本要求中:第一至四项及第九项内容监理人员应在签署施工质量验收意见前进行严格的检查和审查,并在出具的质量验收评估报告中明确检查和审查意见;第五、六、七、八和十项内容监理人员通过检查验收且必须形成书面的验收文件。

6.3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方法

抽样检验是质量验收的重要方法,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质量验收内容的重要性和大、小事先明确抽样检验方案,然后根据质量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正确的抽样检验方案应保证质量验收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控制标准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3.0.5条规定执行)。 6.3.1 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检验抽样方法

1)如该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按照质量验收规定需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复试的,应按相关规定抽样送检;

2)如该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无现场见证取样复试要求,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按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约定确定检验内容和数量,重要和关键的设备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质量检验抽样方案。 6.3.2 检验批质量检验抽样方法

1)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①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②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③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④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⑤对于检验项目的计量、计数检验,可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两大类。对于重要的检验项目,且可采用简易快速的非破损检验方法时,应采用全数检验;对于构件截面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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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管理监理作业指导书 页 号 版本/修订 8/ 54 CJJL/C2-07 2008/0 寸或外观质量等检验项目,宜选用一次或二次抽样方案,也可选用经实践经验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⑥所涉及的检查点和检查数量应符合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监理人员在需要的情况下,应进行独立的平行检验工作,其数量不得低于规范所规定的50%。 6.3.3 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使用功能的安装分部工程的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验应按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6.3.4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工作中,对主要使用功能需进行抽查,抽查项目应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人员共同协商确定(也可按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相关的法规文件规定执行),并用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

6.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6.4.1 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②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时应进行资料检查和实物检验二项工作。资料检查,应对该检验批工程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施工单位质量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确认符合相应的验收标准;实物检验,应检验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通过检查验收,确认符合相应的验收标准。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确认检验批工程质量。确认原则为:“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如果发现主控项目有不合格的点、处、构件,必须限时要求修补、整改、返工或更换,最终使其满足相关验收标准合格的要求。“一般项目”应按规范规定的指标逐项检查验收,并应满足规范允许偏差的要求和合格率的要求,当不合格偏差超过极限偏差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整改。

4)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附表四”进行。 6.4.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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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管理监理作业指导书 页 号 版本/修订 9/ 54 CJJL/C2-07 2008/0 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②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分项工程由相关的检验批汇集构成。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在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对涉及工程总的标高和垂直度等在检验批验收中无法及时、准确体现的项目,应在分项工程验收中予以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附表五”进行。 6.4.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的检验或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④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分部工程所含的所有分项工程必须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完整,这是验收的基本条件。此外,尚需增加以下两类检查:

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等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的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测;

②对于观感质量验收,应通过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并结合验收人员的主观印象判断综合给出质量评价,要求共同参与检查的监理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在检查中得出“差”的检查点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通过返修处理等手段进行整改。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附表六”进行。 6.4.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检查资料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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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管理监理作业指导书 页 号 版本/修订 10/ 54 CJJL/C2-07 2008/0 ③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④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在验收过程中,除构成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且除有关的资料文件应完整以外,还需进行以下三个方面检查:

3)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确认其符合相关要求,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填写《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检验(测)报告汇总表》(参见附表十八);

4)监理人员在开展竣工预验收工作时应对主要使用功能进行再次作全面抽查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检查要求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 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检查的方法、内容、结论等应在分部工程的相应部分中阐述,最后共同确定验收结论。

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和观感质量检查应按“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进行。 6.4.5 质量不符合要求工程的处理准则

1)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过程中,当发现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处理,当发现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视情况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在检验批质量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时,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处理。其中,严重的缺陷应返工;一般的缺陷通过返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并应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2)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时,应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当鉴定结论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仍应认为通过验收。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该项验收结论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做出,同时必须有设计单位书面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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