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为以满足欲望,其对象往往是陌生人;有的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则具有计划性或预谋性的特点,即在行为实施前就充满着性冲动,对其犯罪行为事前进行了计划和安排,创造条件实施性犯罪行为,其对象以亲友或熟识者居多。
4.游戏型犯罪人。游戏型犯罪人,是指为追求某种刺激并感受其带来的快感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常常以搞恶作剧的心态、捉弄人的心态、开玩笑的心态实施犯罪行为。
5.其他需要类型的犯罪人。其他需要类型的犯罪人,是指出于安全的需要,或者出于自我显示的需要、出于交往的需要,甚至是出于好奇的需要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
12.试论犯罪现象的特性 p125 一.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犯罪与法、阶级和国家一样,都是根源于私有制基础而同时产生的社会现象,是阶级斗争的表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尽管法律打着一个国家经济和文化的烙印,但确定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的最基本标准,仍然是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因此,法律对犯罪行为的界定,都自觉和不自觉地带着明显的阶级斗争的色彩。 二.历史性
犯罪现象是一种复杂特殊的社会现象,有其自身发展的历史过程。第一,犯罪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出现的社会现象。第
二,犯罪现象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而不断发展演变。 犯罪现象的历史性表现在他的阶级性、相对性和暂时性上。第一,犯罪学的产生、发展与阶级的产生、发展密切相连。第二,从犯罪学的界定来看,在特定的刑法规范中,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往往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第三,从犯罪的发展变化看,随着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对于犯罪的界定,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 三.社会性及社会危害性
犯罪现象的产生、变化的原因、条件、犯罪危害都体现着社会性。犯罪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产物,是危害了统治阶级利益和公共利益。
从社会利益构成来看,人类社会的利益构成可分为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个体利益。这三种利益是对立统一体,由于各个层次的利益之间存在共性的一面,因而任何法定的犯罪都同时满足了所有的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和特定社会成员的特殊要求。
从具体的犯罪类型看,多数犯罪行为往往直接侵害的是各个阶层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这些犯罪所危害的是社会共同生活的安宁和利益。 四.法律性
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地位、安定社会秩序,把严重危害其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以法律规定为犯罪并加以惩罚。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现象。 五.文化性
犯罪标定受文化的影响,每一个国家的法律无不打上了民族文化、价
值观的烙印。 六.时间性
犯罪现象是在一定时间内由犯罪构成的具有一定规律性的社会现象。这种时间特性在不同层次上表现出不同的规律性特征。 七.空间性
空间性,是指犯罪在不同空间表现出不同分布的规律性特征。从整体犯罪现象分析,犯罪率、犯罪类型的多少,在不同空间表现出不同的分布状况。
13.试论犯罪现象的反映形式 p129
14.论被害后果 p152
被害后果,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和引起的反应。被害后果的研究为查询被害性,寻找被害人不报案的原因以及测量犯罪黑数,尤其是为公正司法裁判、合理赔偿与补偿以及恰当的被害服务提供依据,并降低被害人重新遭受犯罪侵害或向犯罪人转化的概率。 一.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指由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被害人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种类,分为货币损失和实物损失。根据损失与犯罪行为的关联,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二.被害人的身体损害。被害人的身体损害,是指由于犯罪行
为所导致的被害人身体组织结构和功能的损伤。以被害人的身体损害的回复时间长短和可能性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回复时间较短、回复时间较长以及永久无法愈合的身体创伤;以导致身体损害的具体因素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机械性损伤、物理性损伤,生物、化学性损伤,虐待、遗弃性损伤,复合性损伤。根据身体所受伤害的严重性,纯医学划分法为:轻微伤、轻伤、中度伤、重度伤、严重伤、死亡;医法结合划分法分为:皮肉痛苦、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三.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是指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精神利益损失,精神利益包括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以及心理健康权。进一步划分,根据精神损害的对象的不同,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的精神损害。根据精神损害与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分为直接和间接精神损害。根据精神损害的内容的不同,分为人格的精神损害与心理健康损害。其中,心理健康损害也叫精神创伤,是指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的精神障碍以及社会功能障碍。
四.被害反应。被害反应,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后常见的心理活动和行为。被害反应有心理活动和行为两种表现,其中一些内容就是被害后的精神创伤,还包括未达到精神创伤程度的心理活动和行为。
15.论被害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被害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是指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被害人
对犯罪人采取了何种应对措施,犯罪人有是如何反应的,以及二者进一步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与被害前与被害中两个阶段二者关系相比,被害后二者关系往往牵涉广泛,不仅是直接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而且会将双方的亲朋好友卷进来,以下我们分别称之为被害人方和犯罪人方。双方互动关系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告发。被害人方通过告发希望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处,并得到相应的赔偿。在有些案件中,如果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不当或对被害人保护不力,告发的被害人方很可能遭致犯罪人方的报复;反之,如果被害人不服裁决,也可能报复犯罪人方,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不当或对被害人保护不力还会使知情人失去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减少民众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增加犯罪黑数,降低国家对刑事犯罪的掌控程度。
第二,直接报复。被害人不通过告发,直接对犯罪人进行报复。 第三,息事宁人。被害后被害人方也可能由于对方势力过于强大、个人声誉、不懂得寻求保护等原因对犯罪采取息事宁人忍气吞声的态度和方法。这种处理方法不仅无法使犯罪人受到惩处,而且,更为危险的是可能助长犯罪人的气焰,导致被害人的重复被害。
第四,私了。被害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私了也是双方的一种处理方法,由于私了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得到法律保障,不具有强制性,增大发生冲突的潜在危险。不过,并不意味着私了不具有可取之处,私了可以节省司法成本,还利于被害人、犯罪人双方面对面地沟通和交流,如果能够发挥私了所长,避其所短,就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