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社会预防政策与刑事法律并无直接关系。
27.试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问题 p302 537
(1)犯罪化。犯罪化问题,简单地说,就是指如何界定刑法涉足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的问题,也就是如何确定犯罪圈、刑法圈大小的问题。犯罪圈的大小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在立法中的刑事政策价值取向。犯罪圈的大小没有好坏之分,犯罪圈或大或小,关键看整体刑事政策要与之配套、合理。放大犯罪圈的长处在于刑事惩罚政策上有利于打击犯罪,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国家的刑法权也随之增大。这就要求在刑事立法政策上必须制约刑罚权。可以说,犯罪化是刑事立法政策面临的永恒的主题,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
(2)非犯罪化。非犯罪化目前尚未有统一见解,一种说法认为非犯罪化,是对于原先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不再适用刑罚,而以行政处罚代替。还有一种说法认为非犯罪化不仅不适用刑罚,也不适用行政处罚,而是将其视为合法行为。非犯罪化的刑事政策意义是在刑法谦抑主义前提下,纠正立法中过剩犯罪化倾向,纠正单纯的犯罪化严厉化、国家利益优先的落后于时代的刑事政策。
非犯罪化实践包括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和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立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通过变更或废止法律的规定而使过去被作为犯罪的行为不再做犯罪处理的情况。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在规定犯罪的刑法条文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基于某种原因,将原本属于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不以犯罪行为论处。
28.论宏观的犯罪社会预防政策 p311 908
犯罪社会预防政策,就是指与预防犯罪有关的非刑事惩罚政策。社会改革,社会政策,道德、法制和政府行政等试图创造一个能最大限度地抑止犯罪的宏观社会环境。
(一)社会改革——犯罪社会预防的根本
社会改革,具体包括社会制度、经济、文化及其结构的建设和完善,是犯罪预防的根本。
1.加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2.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克服社会弊端,不断完善社会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重点内容,是要努力建立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舒缓社会紧张,平和社会心态,促进社会和谐。第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前提条件是加大对社会发展和社会事业的投入。第三,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关键是明确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分工。第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改革和创新,难点在于新的运行机制的探索和创造。
3.正确引导社会文化变革,实现社会价值的重整和统一。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选择性的继承传统文化,借鉴吸收外来文化,创造出一种适合时代要求的中华文化,一种和谐文化。(2)在对中外文化扬弃过程中实现社会价值的整合和统一。
4.恰当调整阶级关系,改善人际关系,制造宽松的政治气氛。 (二)社会政策的优化与调整——犯罪社会预防的基础 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障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的发展与完善,对稳定社会秩序意义重大,而社会秩序的稳定、人民生活的保障也对预防犯罪有积极作用。 2.分配政策。分配政策对社会秩序、社会心理的平衡有重要作用。 3.就业政策。政府就业政策的完善,尽可能减少失业人口数量,对预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4.教育政策。受教育程度高低与犯罪有一定关系,教育政策,是预防犯罪的重要环节。
(三)道德、法制与政府行政——社会控制的三种主要力量 1.道德。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运用道德控制来调节社会关系和预防犯罪有其必要性。
2.法制。法制完善是社会完善的标志之一,也是实现社会整合、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重要力量之一。完善法制应注意:(1)立法环节。要尽快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执法环节。通过公平、公正执法给社会以正义,是老百姓对政法部门最根本的要求。(3)法制宣传教育环节。
3.政府行政。预防犯罪需要公正、公开、高效而且可以问责的政府行政。
29.论犯罪预防体系构建的基础 p345
犯罪预防体系的首要目标是违法犯罪的控制和预防,无疑犯罪预防体系必须建立在对违法犯罪现象研究分析的基础之上,否则,犯罪预防体系就会无的放矢,就成了空中楼阁。而且犯罪预防体系的建设必须坚持系统的方法论。
(一)犯罪预防体系建设必须坚持系统的方法论
系统论的基本思想,就是把所研究和处理的对象,当做一个系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作为一种体系,系统性是犯罪预防体系的基本属性,一要加强犯罪预防体系中各要素的建设;二要注意自身体系的建设,减小内耗,使体系功能最大化,体现犯罪预防体系的整体性,发挥整体优势,充分体现各种措施的合力的作用;三要注意犯罪预防体系与社会其他系统的关系,充分利用社会其他有利于犯罪防控的力量,使犯罪预防体系的实施顺利而有效。
(二)犯罪预防体系必须建立在认识犯罪行为的基础之上
认识犯罪行为,是指对具体的犯罪行为的分析,是建设犯罪预防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对各类犯罪有充分的认识,才能有针对性的发展预防这些犯罪的对策。我们分析犯罪行为一般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间的作用着手。分析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是为了把握犯罪行为的具体特征。分析犯罪行为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为了把握犯罪行为的形成机制,个体因素和环境因素相互作用导致犯罪行为的形成,分析犯罪行为的形成机制有利于我们把握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和原因,针对犯罪行为形成的过程制定具体的犯罪防控对策。
(三)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必须掌握整体的犯罪现象
整体犯罪现象是相对于个体犯罪行为或具体犯罪行为而言的,是指一定时空犯罪行为的集合体。整体犯罪现象不仅外在的反映整个社会犯罪的状况及其发展趋势,而且内在的反映着一个社会存在的社会问题与和谐程度。外在的从犯罪状况和犯罪特点了解和把握一定社会的整体犯罪现象,内在的通过分析犯罪原因查找出产生和促使整体犯罪现象的社会因素。通过对整体犯罪状况、特点及原因的分析发现社会整体犯罪现象的存在、运行和发展的规律。
30.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打击和防范的关系 p356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持社会稳定。打击和预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基本方面,是国家惩治和防止违法犯罪,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两种基本手段。“打”与“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种措施的浓缩。“打”和“防”各有特点,相辅相成,互为依存,互相促进,缺一不可,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和实施其他治理措施的前提条件。没有打击,防范就无法落实,社会治安就没有保障,特别是在犯罪活动嚣张、社会治安处于非正常状态时,打击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打击不仅为防范扫清障碍,还规定了防范的方向,带动和促进防范的落实。此外,打击也是对违法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防范是巩固打击成果、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治本措施。没有防范的单纯打击,不仅会“打”不胜打、“打”无目标,还会使社会治安出现恶性循环。防范还是打击的基础,它不仅能减少犯罪因素,还能为打击提供准确的对象,从而提高打击的威力。此外,打击本身对违法犯罪分子就是一种特殊预防,对违法犯罪分子以外的人也能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 一般地讲,在社会治安比较平稳的正常情况下,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抓防范上,这样才能巩固打击的成果,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的持续稳定。而在犯罪现象严重,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社会治安处于非正常状况时,抓打击就应该更突出一些,不然防范措施就难以落实。再次,在工作上要注重打击与防范互相促进。如在开展打击斗争中,针对违法犯罪的规律、特点或苗头,对防范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采取补救和整改措施,使防范工作不断完善,从而通过打击带动和促进防范。总而言之,打防并举要求我们坚持唯物辩证法,既不能放松打击,又必须同时加强防范工作,使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