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 论述题(6)

2019-08-30 23:02

21.试述刑罚的功能 p244

刑罚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直接产生的社会效应,这些社会效应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人的效应。二是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效应。

(一)限制、消除再犯条件的功能

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不仅表明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法益,而且显示他对法益的未来具有潜在的危险。因此,通过刑罚,从外部来限制、消除其再次犯罪的条件,使之永远不能再犯或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再犯,乃是刑罚实现特殊预防所必需的最紧迫、最重要、最起码的功能。 (二)个别威慑功能

这一功能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权利的剥夺、限制而得以发挥的。在我国,刑罚的剥夺性痛苦,仅仅是为了促使犯罪人体会刑事法律的公正与严肃,认识刑事责任的无可逃避性和罪有应得,从而老实接受教育改造,今后不敢以身试法,重受痛苦遭遇。 (三)教育感化功能

刑罚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使犯罪人从中受到教育,包括审判过程的教育、执行过程的教育等,从而恢复道德上的觉醒,养成良好的规范意识,铲除犯罪的思想根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念,自觉地把自己改造成为去恶从善、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新人。 (四)一般威慑功能

国家通过刑事法律的制定与颁布,声明罪刑关系的实在性,并通过司法机关的确证,向有犯罪意念的人宣告,谁敢以身试法,谁就必将自

食其果,使自己坠入相应的痛苦境遇,从而迫使他们不得不在趋利避害的心态支配下,掂量得失,放弃犯罪意念,避免走上犯罪道路。 (五)法制教育功能

一个国家的犯罪率高低,总是同这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观念的强弱和法律文化程度的高低密切相关。为改变目前我国公民中法制观念淡薄和缺乏法律知识的状况,就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国家对刑罚的制定、适用、执行本身,就带有法律解释宣传的意义,也是法律教育功能的一种表现。 (六)安抚、补偿功能

安抚,是指慰藉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犯罪侵害而受到的精神创伤和引起的愤恨情绪,平息众怒,使犯罪破坏的社会心态回复平衡;补偿,则是指依法弥补被害人所受的物质损失。发挥这两方面的功能,乃是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目的所必不可少的社会效应。 (七)强化规范意识功能

在我国,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多渠道的综合治理,是预防犯罪的及其重要的措施。刑罚就要通过本身的制定、适用和执行,弘扬正气,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唤醒和强化国民对法秩序的信赖和维护,增强国民的规范意识;鼓励、支持广大守法公民维护法秩序、保护法益的行为,从而实现一般预防。

22.论述我国的刑罚体系 p246

刑罚体系,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

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 (一)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自由行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无期徒刑的基本内容也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在适用死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其二,不得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其三,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其四,

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 (六)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刑法分则对罚金的规定方式有四种情况:一是选处罚金。二是单处罚金。三是并处罚金。四是并处或单处罚金。 (七)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其中包括以下权利:一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八)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实际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物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折抵没收财产。 (九)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23.试述西方现代的罪犯矫正制度及其呈现的特征 p266 709 进入20世纪,改革已经成为现代监狱矫正制度的基本趋向,在教育

刑理论的影响下,西方国家提出了许多立足于矫正的监管模式,如康复模式、教育刑模式、重返社会模式、分类模式、综合效益模式等。随着教育刑思想的广泛深入,以帮助罪犯适应社会、重新回归社会为目的的罪犯矫正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认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罪犯矫正进入录入一个新的境界,各国除适应本国需要而采取独特罪犯矫正策略外,还与其他国家积极寻求交流与进一步合作,取长补短,交换心得,共同担负矫正犯罪的任务。 目前西方国家的罪犯矫正主要呈现出如下特征:(1)监控手段信息化。与传统的监狱比较,新式监狱不仅外观漂亮,同时出于安全的考虑,各国都配有了具备现代化、科技化的设施,如电脑报警系统、电子控制系统、中央监听系统等一应俱全,在有效保障监狱安全的同时大大节约了人力成本。(2)矫正机构民营化。20世纪70年代开始,居高不下的犯罪率使西方国家服刑人数猛增,监狱爆满。此情形下开始探索新的行刑制度,西方出现私营监狱和私人参与矫正的情况。例如,20世纪80年代,美国矫正机构拥挤问题严重,要求改变传统矫正方式的呼声高涨,以致政府开始考虑以各种机构性及非机构性的方法进行改革,民营化是其改革措施之一。目前,矫正机构私营化的国家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等国家。(3)处遇方式多样化。现在西方国家将一般罪犯矫正分为机构处遇和非机构处遇。机构处遇,是将其人身限制于一定的矫正机构或场所,通过各种矫正治疗设施和方法,对罪犯的行为和心理进行矫治;非机构处遇,则是不完全将罪犯的人身限制于特定的矫正机构,而让其接触社会,利用社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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