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2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办法(3)

2019-08-30 23:19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处罚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和质量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纪委监督实施。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纪监审计部负责,公司纪委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监察部、纪监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

附件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

第一条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一)总体要求,即“7个100%”:现场封闭管理100%,现场湿法作业100%,场区道路硬化100%,渣土物料覆盖100%,物料密闭运输100%,出入车辆清洗100%,视频监控100%全覆盖。

(二)施工现场主要通道、材料存放区、加工区等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可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

(三)平整场地、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外架拆除、清运施工垃圾和渣土及道路破除修复施工等作业时,采取湿法作业,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四)生活办公区地面必须平整夯实,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局部绿化处理。

(五)施工现场、围挡周边道路、办公区和生活区依据天气情况,每日早、中、晚洒水降尘。在土方施工、干燥天

气、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应适当增加洒水次数,保证不起尘。

(六)现场排水畅通,保证施工现场无泥泞、无积水。 (七)施工现场周边道路破损应及时修复,避免雨天污水漫流、风天尘土飞扬。

(八)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时,不得进行土方运输、土方开挖、土方回填、产生扬尘的拆除等作业。

(九)待建空场地必须围挡,必须做到地面硬化、绿化或覆盖防尘网。

(十)施工现场设置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的,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十一)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塑料、树叶、垃圾等各类有毒害物质和废弃物,不得使用煤炭、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十二)按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应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十三)城市建成区施工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进行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

(十四)禁止露天喷漆行为。 第二条 垃圾存放及运输

(一)施工现场设置垃圾池,生活区有垃圾桶,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

(二)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安全网内垃圾应及时清理。

(三)施工过程中散落的泥浆等必须及时清理,保证施工区域、现场清洁。

(四)渣土及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倾倒场地必须是正规、合法的渣土消纳场。

(五)渣土及垃圾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车身应保持整洁,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流溢,严禁抛扔或随意倾倒,保证运输途中不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对不符合要求的运输公司、运输车辆及机械设备和驾驶人员,严禁进场进行装运作业。

第三条 现场材料、土方覆盖

(一)非作业面的裸露地面、土堆应采用密目网进行覆盖,或采取绿化、固化措施。

(二)水泥、灰土、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进行覆盖,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三)对于停止施工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土地采取覆盖或者临时绿化等有效防尘措施。

(四)对于土方工程,开挖完毕的裸露地面应及时固化或覆盖。

(五)及时清理盾构区间集土坑,白天施工的渣土暂时存储,夜晚适时运出,限制集土坑储存渣土的高度,视天气情况进行覆盖或洒水抑尘。

(六)道路破除或修复施工时,要随施工作业面对裸露土质及时清运或覆盖。

第四条 车辆冲洗

(一)现场施工车辆出入口必须设置洗车槽,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对车辆槽帮、车轮等易携带泥沙部位进行清洗,不得带土上路,并做到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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