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
(试 行)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一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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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01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01 第三章 建筑管理设计及景观控制…………………………03 第一节 建筑间距…………………………………………03 第二节 建筑退让…………………………………………05 第三节 竖向设计…………………………………………10 第四节 建设项目绿地……………………………………16 第五节 日照分析…………………………………………19 第四章 交通市政工程………………………………………19 第五章 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21 第六章 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定……………………………24 第七章 附则…………………………………………………27 附件1 术语…………………………………………………28 附件2 用词规定……………………………………………29 附件3 经济技术指标表……………………………………30附件4 用地适建规定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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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的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根据《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和《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我市属于大城市范畴。
1.3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1.4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规划管理应符合规划条件和本规定。
城市景观特殊要求区域、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编制还应符合其他专业的规范标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2.1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
2.2 为保障城市各项设施建设的落实及规划实施的相对灵活性,提高详细规划的可操作性及规划行政许可的效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时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编制中应将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纳入通则条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对相容性规定已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可直接依据通则规定的相容性许可的范围相应确定地块土地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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