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5)

2019-08-30 23:53

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生产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

折算系数,见表六: 表六

要 求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d)屋顶绿化,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地下车库屋顶绿化; 2)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3)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和一层屋顶绿化。。 折算系数,见表七: 表七 绿化类型 要 求 平均覆土厚度≥1m 高度≤1m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高度>1m 裙房屋顶绿化和一层屋项绿化 高度<18m 20% 平均覆土厚度<1m 20% 30% 折算系数 100% 折算系数 100% 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备注:1、高度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覆土顶面相对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 2、除上述类型外的垂直绿化、阳台绿化、铺装地摆盆花均不计算绿地面积。 e)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折算系数:按植草砖铺设面积的20%计算。

3.32 城市内河两岸必须开辟开放性绿化带。沿河绿带每侧宽度为:规划河宽小于10米时为5到8米,10米到20米时为10米,大于20米时为15米,确实实施困难地块、建筑密集地区,沿河绿带最小宽度需达到水利部门要求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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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控制管理保护范围。重要水源保护河段与重要景观河,按规定范围控制,最小宽度不小于30米。局部困难地段可缩至10-30米。

3.33 关于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项目类别 新建居住区(住宅) 商业中心 工业企业 仓库、港区、车站 容易产生污染的企业 商住楼、商办 绿地率指标%(不低于) 30 20 15 20 30 25 写字楼、宾馆、学校、医院、休疗养院35 所、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 备注:1、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配建的城市核心区和旧城改建区域

的商业中心,在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中明确配建标准,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2、旧城改建项目可酌情降低3-5个百分点,旧村改造居住区绿地率不小

于25%。

第六节 日照分析

3.34 日照分析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3.35 日照分析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居住空间包括卧室、起居室(厅),是指以建筑柱网自然划分,除厨房、卫生间、餐厅之外具备睡眠、休息、会客、娱乐、团聚、学习等活动的使用空间。

b)独立式、联排式单间民宅,总建筑层次超过(含)3层的民宅,其3层以上(含3层)的居室都应达到日照标准。总建筑层次在3层以下的,应确保至少有一层的居室都达到日照标准。

c)当违章建筑作为被遮挡建筑时,应根据规划情况进行日照分析,且不考虑违章建筑违章部分的日照要求。当违章建筑作为遮挡建筑时,则应考虑其遮挡影响。

d)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建模高度做如下统一(在修规中已明确的除外):1)裙房:第一、二层裙房层高为4.5米,第三层以上(含第三层)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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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3.6米。2)标准层住宅每层层高为3米,非住宅每层层高为3.6米。3)女儿墙高度为1.5米。4)屋顶楼梯间及构筑物高度为4.5米。

3.36 旧区改造时新建建筑物和相邻未改建建筑物的间距可视情确定,但必须符合建筑退让、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建筑和工程管线的保护要求,对未达到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不得降低原建筑的日照水平。

第四章 交通市政工程

4.1 各级城市道路工程应当以对应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对道路地面和地下工程进行统一设计,并符合有关设计规范和本规定。

4.2 规划编制成果应按相应层次规划编制规范要求确定城市内外交通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以及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城市道路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应依据规划编制成果的相关内容出具,作为后续规划审查依据。

4.3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推荐的横断面形式进行设计优化完善,快速路宜为快速车道加辅道形式,辅道等级宜达到次干道以上标准;主、次干道的断面形式宜为两块板以上形式;支路断面宜为一块板形式。

4.4 道路纵断面应根据具体地形地貌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宜小于各级道路纵坡度最大推荐值,同时支路路段最大纵坡度不宜大于6%,并应符合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的有关规定。

4.5 各城市等级道路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为弧形连接,道路规划红线转弯半径不应小于低等级道路的宽度。

4.6 道路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沿线交叉口应同步纳入工程设计;公路先行借用城市道路空间进行建设的工程应依据市政道路功能进行统一设计,并做好工程实施衔接。

4.7 地下管线应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同类型管线应按照同沟同井原则进行设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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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并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设置:

a) 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横向过街管道应集中综合设置;

b)沿城市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电力管(沟); c)沿城市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敷设燃气管、给水管、综合通讯管(沟); 4.9 电力高压线两侧控制的宽度为高压走廊,控制宽度见表八。 表八

高压等级 10KV 35KV 110KV 220KV 500KV 4.10 城市源水管和主供水干管在非道路系统进行埋设,管径在1000毫米以上的应在管线两侧各预留15米的市政廊道。

4.11 110千伏以下(含)高压输电线路进入规划建成区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敷设地下电缆;规划建成区内现有110千伏以下(含)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应当逐步改为地下电缆。

4.12 建筑后退铁路线: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时,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铁路设施除外)最外侧铁路边沟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得小于50米。城市旧城区及旧村可适当减少距离,但不得小于15米。

4.13 建筑后退公路:沿高速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高速公路边沟距离不得小于50米,城市旧城区及旧村可适当减少距离,但不得小于30米。沿国道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国道边沟距离不得小于20米;沿省道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省道边沟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沿县道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县道公路边沟距离不得小于10米;沿乡道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乡道公路边沟距离不得小于5米,公路兼作城市道路时,沿线建筑应同时满足后退城市道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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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宽度控制M 10M 20M 25M 40M 75M

第五章 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标准

5.1 位于停车设施紧张地段的建设项目,允许建设多层立体式停车楼,停车楼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5.2 地下室停车库出入口坡道标高在-2.2米以下部分退界距离按地下室标准执行。

5.3 住宅和常用公共建筑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按《表九住宅停车配建指标》、《表十常用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指标》执行,其余工程设施停车配建指标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表九 住宅停车配建指标 项目 户建筑面积>200㎡或别墅 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农房集聚工程 140㎡<户建筑面积≤200㎡ 90㎡<户建筑面积≤140㎡ 60㎡<户建筑面积≤90㎡ 户建筑面积≤60㎡ 70㎡<户建筑面积≤90㎡ 户建筑面积≤70㎡ 机动车(车位/户) 2.0 1.5 1.2 0.9 0.6 0.6 0.5 0.6 0.4 0.4 经济适用房 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房(车位/100㎡建筑面积) 廉租房(车位/100㎡建筑面积) 小区物管等配套附属用房(车位/100㎡建筑面积)

表十 常用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指标 项目 综合大型商业建筑面积>10000㎡) 机动车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2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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