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6)

2019-08-30 23:53

零售商业 中型商业(1000㎡<建筑面积≤10000㎡) 小型商业(建筑面积≤1000㎡) 大型超市(建筑面积>10000㎡) 1.0 0.6 1.4 1.4 1.3 1.1 行政办公 具有对外窗口服务功能的 其他行政办公 其他办公 注:1、地块内总停车位应根据上述不同分类,按照地块内不同住宅套型的停车位总和计算,总停车位>=500个的应另设置不小于总停车泊位10%的公共停车位。

2、各类建筑配建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

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5.4 当地块内有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混合时,公共停车位、非住宅建筑规定配置的停车位应独立集中设置,并方便使用。

5.5 高层建筑地块机动车停车泊位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和特殊困难地段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可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论证确定,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5.6 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因建设用地较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场 (库)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配建停车场 (库)。

5.7 规模较大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5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在有接送学生上下学需求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附近,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第六章 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定

6.1 建筑面积和建筑容积率计算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房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问题,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国家、省房产测量规范,结合乐清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 22 -

6.1.1详细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的立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房屋面积测算均按照本规定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计算面积,并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在此基础上,按照本规定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作为收缴地价款及配套费的结算依据(除已明确规定应收缴的建筑面积外)。如遇该《实施细则》调整,从其调整。

6.1.2 对《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a)消防前室兼作住宅阳台的,不论是否封闭,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b)凡进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含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它在功能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均计入实际建筑面积指标,并在总平中的经济技术指标中注明。

c)墙体外保温层、装饰层在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计入主墙体厚度。 6.1.3, 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的界定

a)按《实施细则》及本规定计算的地面以上建筑的全部建筑面积。 b)建筑飘窗的窗台面与室内地面高差低于0.3米,且其进深自墙体内侧向外超过0.8米或净高大于2.2米(含)的按飘窗挑出墙体外部分的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飘窗窗台板水平投影与楼板或楼板挑出部分重叠的,不得认定为飘窗,应按其窗台板外挑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c)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除作为车库及消防、人防等必备设备及其配套的设备用房外,其余功能建筑面积另行单独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该条款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并纳入土地合同)。

d)利用地面以上的建筑架空部分作为停车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位于停车设施紧张地段的建设项目,允许建设多层立体式停车楼,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控制的前提下,配建的停车楼用于公共服务配套的,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 23 -

e)建筑架空层按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但住宅建筑用于住户公共活动、学校建筑用于学生活动、医院建筑用于病人活动的底层架空部分,以及商业、办公楼等公共建筑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且单个空间不小于400平方米),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的,该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纯剪力墙结构的高层住宅建筑不宜设置底层架空空间。

f)超高层建筑内的避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该部分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立面景观问题。

g)住宅建筑(包括宿舍)层高大于4.2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4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住宅楼主入口门厅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住宅门厅和跃层式住宅、别墅等的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的,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非跃层式住宅内起居室(厅)层高大于5.4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指标。

h)办公及宾馆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办公建筑层高大于6.0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建筑内集中设置共用的入口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及宾馆多功能厅、会议厅、集体设置的大餐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i)商业用房空间分隔大于2000㎡(含)的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0m(含)或7.8m(含)的,分别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或2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商业用房空间分隔为1000 ㎡(含)—2000㎡的,层高大于5.5m(含)或7.2m(含)的,分别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或2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商业用房空间分隔为500 ㎡(含)—1000㎡的,层高大于5.0m(含)或6.5m(含)的,分别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或2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 24 -

商业用房空间分隔小于500㎡的,层高大于4.5m(含)或6.0m(含)的,分别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或2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单个空间建筑面积在10000 ㎡(含)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或影剧院场、体育馆、博物馆等有特殊空间高度要求的公共建筑,可根据功能要求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商业建筑内集中设置共用的主入口门厅、大堂、中庭、内廊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j)住宅阳台(含错层阳台等)进深不应大于2.2米。进深大于2.2米的住宅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k)住宅阳台(含错层阳台等)投影面积不应超过住宅套型面积的12%或其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12平方米。超出部分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l)供搁置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的设备平台应按技术规范做好设备管线布置和防护措施。每套住宅只限设置一个设备平台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4平方米。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设备平台按阳台的计算规则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6.1.4 其他

a)建设项目各设计阶段提供的技术经济指标中,应分别列出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标准计算的实际建筑面积以及按照本规定技术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总建筑面积指标应当明确分类建筑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

在建筑单体平面图中应分别标明本层实际建筑面积(包括分摊面积)和本层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对采用不同计算方法的部分应用虚线区分其范围,并用文字和图形等方式标明其计算方法。

b)幢号按阿拉伯数字1、2……顺序编号,不得漏号、跳号、重号。 c)图纸上必须明确注记各功能部分。

- 25 -

d)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计算结果应采用平方米作为单位,精度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e)建筑设计方案中出现《实施细则》和本规定难以界定计算方法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并提出计算方法的建议。专家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作为方案审查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7.1本规定由乐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7.2 本规定内所指的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均为现行的标准、规范。今后如遇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调整,调整标准高于本规定的,从其调整;低于本规定的,仍按本规定执行。

7.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建设项目,仍按《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1年版)执行。

- 26 -


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党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