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4)爱护关心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张(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 法律责任 【识记】
法律责任的定义
广义: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第一性义务)、由于实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应当具体承担的强制履行的义务(第二性义务)
狭义:第二性义务 【领会】
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1)承担主体具有多重性(2)法律责任的承担具有相互性 (3)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及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 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分类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违法主体: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社会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条件及其责任形式
构成要件:
(1)行为人已构成行政违法及部分的行政不当(2)行为人须具有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3)行为须具有相应的情节
免责条件:
(1)行为人无责任能力 (2)超过时效 (3)情节显著轻微 (4)符合社会价值取向或者特殊需要
责任形式:
(1)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 (2)补救性行政法律责任 四、 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 【识记】
学校事故的定义
学校事故包括意外事故和过错事故。
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当事人不具备法律责任
过错事故: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学生)
人身伤害后果的事件 【领会】
学校事故的基本特征
(1) 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2) 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 (3) 必须是学校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学校事故所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的特点、归责原则、免责条件及其责任形式和制裁方式
特点:
(1) 是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2) 以侵权行为为前提的责任 (3) 具有强制性
(4) 责任形式的财产责任 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所组成的体系。 如下特征:
(1) 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根据民法规定,在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学校事故的归责中也存在着公平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2) 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在学校事故的归责中,主要由受害人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
(3)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受害人的轻微过失一般不影响加害人的责任。
(4) 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其赔偿的范围有一定的影响。
(5) 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过错负责,而不对第三人过错所致的损害负责。 免责条件:
(1)依法执行公务(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受害人的同意(5)自助,以及受害人有故意(6)第三人的过错(7)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其中(6)(7)与学校事故有关)
责任形式:
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基本形式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消除影响 (8)恢复名誉 (9)赔礼道歉 制裁方式:
民事制裁方式。包括:
(1) 训诫 (2) 责令具结悔过
(3)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以及罚款、拘留 学校事故分类标准
(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方面有无过错?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过错? (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及教师方面的过错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 人身伤害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学校事故的分类
(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无任何过错,对所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负法律责任。
(2) 如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师在工作中有某些过失,但这些过失不是构成学生人身事故的原因,而仅是发生事故的一种条件,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师应当承担部分
责任。
(3) 对于因学校管理失当等原因导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
(4) 直接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师在工作中造成的人身事故,应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师承担法律责任。
(5) 由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工作人员明知或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较严重或很严重的损害后果,却违反职责规定行为并造成事故发生的,应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6) 对于在学校以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活动是由学校组织的,并且学校确有过错时,则学校应负法律责任。
(7) 在学生人身事故中应负法律责任的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如果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其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五、 法律救济概说及主要制度 【识记】
法律救济的定义
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 教师申诉制度
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 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 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 【领会】
提起学生申诉制度的条件
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较小,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做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
再次,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