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公园建设4 项目核准权 市政府 区政府 林地流转5 审批权 市林业区林业行政主行政主管部门 管部门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十、社会事业: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十、社会事业: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之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十、社会事业: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他主题公园由市政府核准。 1.《森林法》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转让由双方 全部 部分。国有林的拍卖、入股、联营审批权,国有林500亩以下转让、划拨审批权。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6 评价文件审批权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房屋7 权属登记权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协商确定,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凭转让协议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或报批。 部分。市级审批项目中,除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辐射类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目和电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镀、化工、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造纸、医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药等可能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建造成严重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环境污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染、生态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破坏或存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在严重环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境风险的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建设项目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 1.《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全部。不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再套印市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房地产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政主管部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门印章,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2.《房地产由区人民管理法》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政府按照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重庆市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土地房屋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权属登记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条例》办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理。 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 12
经济适用住房8 项目行政确认权 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 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条 主城九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和其他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4.《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资企业、军队、宗教、机场的土地使用权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未确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级以市建设区建设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行政主行政主全部 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管部门 管部门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2.《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 13
部分。所有民用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权。但以下项目除建设外:1.市工程级重点建勘察设工程;9 设计2.主要使招投用市级及标管以上财政理权 资金(含国债资金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以及使用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国际组织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或外国政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府贷款、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援助资标。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金)建设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工程。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设1.《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部分。所工程六条第一款 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有民用建施工图(含市建设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国务院建设行政筑工程和勘察10 成果)行政主行政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市政公用管部门 管部门 审查合格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房项目的建审查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设施工图合格书备管理办法》 (含 案权 理。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资料,组织论证和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2.《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发包:(一)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的;(二)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若采用公开招标发包,将影响建设工程实施时机的。第二十条 发包方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市建设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行政主行政主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管部门 管部门 案。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4
科技成果11 登记权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建筑企业安全12 信誉等级评定权 市建设区建设行政主行政主管部门 管部门 (建设部令第134号)第十三条第一项 审查机构勘察成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果)审查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格书备案权。但以下项目除外: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2.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建设工程。 《重庆市科技成果登记、报告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市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科委视工作需要,可委托有关组织、部门或科技中介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报告受理和信息发布工作。第六条 在本市实施并由财政科技投入的国家级、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全部 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第七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机构或组织和个人的计划成果或其他成果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第九条 市科委委托有关市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和指定的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负责受理登记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执行区建设行〈重庆市建筑业企业安全信誉等级评定暂行办政主管部法〉的通知》(渝建安发〔2002〕13号)第八条 建门可自行筑业企业安全信誉等级的申报、考评、发证实行组织开展分级管理。1.三级建筑业企业每年一月十五日前评定,建向注册所在地 筑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