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依法委托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项目表
(共42项)
序号 委托 受委托 名称 机关 机关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涉及航道、港口、桥梁管辖范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征求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再将工程建设方案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建设项目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区水行施工时,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位置政主管和界限进行。建设项目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部门 意,或建设项目的位置、界限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计划、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23号)第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 主 要 依 据 权 限 河道管理范围1 内建设项目审批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部分。1.长江、嘉陵江、乌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国家审查权限以下、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审批权,但须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备案;2. 所有临时建设项目的审批权。 31
河道采砂2 许可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意,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第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按河道管理权限和建设项目规模,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一)在国家管理的河道(长江、嘉陵江、乌江)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属于国家审查权限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后转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初审,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国家审查权限以下、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不足1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审查,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二)在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市管河道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上,申请修建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初审,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其他建设项目,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审查,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三)申请修建的建设项目跨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划或对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有影响,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或转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四)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审查。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并在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在长江、嘉陵江、乌江重庆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且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河道主管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述活动涉及航道、港口、码头、桥梁等范围和通航安全的,还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区水行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政主管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部门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 部分。1.长江河道采砂许可权;2.嘉陵江、乌江河道 32
建设项目水土3 保持方案审批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股份有限市工商区工商公司4 行政管行政管登记、理部门 理部门 年检权 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2.《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长江、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发放;其他河段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江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审批发放。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七条 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才能批准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款之外的房地产、城市建设、企业兴(迁)建、交通、通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必须先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经该项目审批权限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2.《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水保〔2005〕45号)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按下列分级审批权限报批:(二)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审批中央立项项目中占地50万平方米以下的和市级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三)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级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及市级以上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 采砂许可权。 部分。除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城市建设、企业兴(迁)建、通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 全部 33
货运船舶营运检市交通区交通5 验权、行政主行政主建造管部门 管部门 检验权 港口经营企业6 经营许可权 市交通区交通行政主行政主管部门 管部门 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1.《港口法》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港口经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经营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四、对行政许可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审批权限划分:1.港口经营许可(1)集装箱码头、滚装码头、化危品码头经营许可,由市交委审批。(2)对主城六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码头、其他区县设计能力为20万人次/年以上的客运码头、设计能力为10万吨/年以上的货运码头经营许可,由市交委审批。2.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由交通部审批。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由市交委审批。4.采掘、爆破等危及港口安全活动的审批。长江、嘉陵江沿线港区范围内的,由市交委审批;乌江及其他支流港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区县的交通局(委)审批,报市港航局备案。5.岸线审批(暂行,交通部岸线管理办法出台后再修改)。(1)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 部分。1.船舶营运检验权;2. 万州、涪陵、合川、江津4个区的船舶制造检验权。 部分。除规模以上(10万吨以上)港口,客运和化危品港口的经营许可权外的其余港口经营许可权。 34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市交委征求市有关部门意 见后,转报交通部审批。(2)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市交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报交通部备案。(3)乡镇码头建设使用港口岸线,由当地交通局(委)审批,报市港航局备案。(4)趸船设置。长江干流、嘉陵江、乌江支流设置趸船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市交委审批;其他支流设置趸船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当地交通局(委)审批,报市港航局备案。 1.《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验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八十条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从事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从事其他货运经营的,向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从事客运或货运经营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35
危险货物运输7 经营审批权 市交通区交通行政主行政主管部门 管部门 全部 营运客运车辆8 等级类型评定权 乙种危险化学9 品经营许可权 市交通区交通行政主行政主管部门 管部门 部分。高级车的初次评定权。 市商务区商务行政主行政主管部门 管部门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