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建设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 - 图文(6)

2019-08-31 10:59

机动车市公安15 驾驶员机关 考试权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71号令)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区公安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机关 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第五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重庆市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6〕17号)第二条 一区安全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实行备生产监案管理。第四条 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经营督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及其生产、部门 经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向备案单位颁发《重庆市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备案证书》或《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证书》并将备案情况予以公告。 部分。轻便、普通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证考试权。 一般劳动保护用品生16 产、经营备案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全部。一般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权,备案后将企业名单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告。 失业残疾军人17 在职改在乡审批权 《民政部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民函〔2002〕52号)一、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伤残军人,经批准可改领伤残抚恤金:1.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2.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3.未再就业。二、审批程序:1.本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市民政区民政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就业及生活情况,并提供劳行政管行政管动部门或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2.街理部门 理部门 道办事处(乡、镇)经调查核实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申请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3.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改领伤残抚恤金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上述材料一并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区劳动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保障行管理体制。(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政主管鉴定工作,制定规定、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部门 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二)各省、自治26

全部 国家职业资格18 证书核发、颁证权

部分。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颁证权(全国统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印鉴和核发办法。 1.国家技监局《旅游饭店星级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按照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授权和督导,组织本地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本地区下级旅游饭店星三星级级评定机构所评饭店星级的否决权,并承担推荐旅游饭市旅游区旅游五星级饭店的责任。同时,负责将本地区所评星19 店评行政主行政主级饭店的批复和评定检查资料上报全国旅游饭店定、复管部门 管部门 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核权 2.《重庆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实施细则》(旅星评发〔2005〕9号)规定:重庆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根据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授权与督导,统筹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旅游星级饭店评定与复核工作。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主城区建设工市建设区建设工程项目建筑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渝建发程的监20 行政主行政主〔2006〕181号)规定:主城区外的国家和市的重督管理管部门 管部门 点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权 程)纳入市管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监管,具体监管模式根据项目情况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商定。 考的14个职业及驾驶员职业除外);普通技校、中职学校的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颁证权(本科院校、高职院校、高级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职中除外)。 全部。由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按国家标准负责对辖区内三星级及以下旅游饭店的评定及复核,并报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备案。 部分。赋予具备国家和市重点建设项目 监管能力的区,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 27

施部分监督管理权(含施工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工程造价、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不符合国粮食质市粮食区粮食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21 量监督行政管行政管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粮食检查权 理部门 理部门 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发〔2004〕266号)第十四条 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一)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管上级进行处理。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 部分。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定期监督抽查权。 28

区级行政机关所属的 与举办单位机关规格市机构区机构22 相同的编制管编制管事业单理机关 理机关 位设立、撤销、调整和更名权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市公安23 和个人机关 嘉奖和一般民警荣立三等功审批权 区公安机关 事业单市人事区人事24 位人员行政管行政管公开招理部门 理部门

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抽查、监测计划及结果应及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1.《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审批权限:(一)市属事业单位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二)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单位,与举办单位机构规格相同的,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三)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单位在名称中冠“重庆市”但不冠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名称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全部 编制管理机关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四)区县(自治县、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2.《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渝编〔2003〕27号)二、审批权限(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事项:9.各区县(自治县、市)属局级事业单位设立、撤销、调整及更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一)公安部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记二等功和个人记一等功、二等功奖励;(二)地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部主任嘉奖、记三等功奖励;(三)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局长、政委记三等功奖励;(四)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全部 功奖励。第十五条 地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一)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奖励;(二)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嘉奖励;(三)地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励。第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嘉奖奖励。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部分。区令第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地(市)、县(市)属事业单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位公开招29

聘审批权 发行员职业资25 格组织培训权 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2.《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 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二)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2.《新闻出版署、劳动部关于对图书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新出联〔1998〕4号)规定 图书发行从业人市新闻区新闻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在劳动部、新闻出出版行出版行版署统一领导下,按照《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政部门 政部门 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为保证鉴定工作质量和证书的严肃性,对图书发行员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鉴定、统一证书、统一印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书店图书发行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 聘人员简章的审定、发布与考试组织实施权。 全部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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