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建设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 - 图文(4)

2019-08-31 10:59

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由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评定。三月十五日前报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备案发证。2.二级(含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注册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由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初评意见,三月一日前报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进行考核、评定、发证。报重庆市建委备案。3.市属建筑业企业、外地来渝建筑业企业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申报,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组织考核、评定、发证。报重庆市建委备案。 业企业可自主选择参加区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定。 公共构建筑物地名13 冠名权有偿使用审批权 执业护士的注册和14 注册事项变更审批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构建筑物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1号)第九条 公共构建筑物地名冠市民政区民政名权有偿使用,须由建设方或经营管理方向构建行政管行政管筑物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理部门 理部门 书面申请及实施方案,经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全部 市卫生区卫生1.护士执业注册由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2.《中行政管行政管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理部门 理部门 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全部 16

环保行政15 处罚权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环保总局令第4号)第二条 将第十七条关于地方环保部门的罚款限额予以取消。修改后的第十七条表述为:“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的权限,适用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市环境区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2.《重庆市环境保护不再按处保护行保护行奖励与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自治县)环境罚金额分政主管政主管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区权。 部门 部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过规定数额的罚款,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过规定数额的罚款,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 部分。行使中职教育教学工作督查权,教育部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内的专业设置权,规划外的新增专业审核权,在教育部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意见框架内的课程设置权,自主安排部分课时的调控权,规划目录内的专业课教材自主选择权。 全部。并中职教育教学16 业务管理权 1.《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2.《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0〕2号)规定:教育部负责颁布关于制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并组织制定重点专业的市教育区教育指导性教学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行政主行政主部门和行业部门负责关于制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管部门 管部门 见和重点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实施,并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根据地方和行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发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的其他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报教育部备案。学校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依据国家、地方或行业部门颁发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地(市)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前提下,经地(市)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可根据市场需求与变化情况适当对实施性教学计划进行调整。 17 契税

市财政区财政《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17

减免权 部门 部门 排污18 费征收权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河道采砂砂石19 资源费征收权 年产50万吨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20 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权

市水行区水行政主管政主管部门 部门 令第28号)第十条 契税的减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契税减免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区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超过10万元减免额的,由区市县财政部门提出减免方案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 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第十四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二十三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水利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向市财政部门备案。 部分。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和国家、市级审批的 年污染当量20万以上的新建项目试生产期间以外的排污费征收核定权。 全部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2〕189号)第七条 年产50万吨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和市属建设项目(包括北部新区、高市商务区商务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所缴纳行政主行政主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国管部门 管部门 库;其他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与区县(自治县、市)二八分成,缴入区县(自治县、市)国库,市分成20%部分,年终通过两级财政结算。 全部 18

工程技术建筑专业21 中级职务评审权 《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规定:高级评审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市人事区人事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并报人事部备案。行政管行政管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由上一级人事(职改)部门理部门 理部门 批准组建。 全部 高级技工22 考试评定权 劳动保障23 监察权 工伤24 证核发权 劳动合同25 鉴证权

1.《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规定:各地方和中央驻地方的机关、事业市人事区人事单位工人的技术等岗位考核工作,由各省、自治行政管行政管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理部门 理部门 2.《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渝人发〔1998〕116号)规定:市人 事局负责全市高级工和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渝单位的中级工、初级工的评卷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负责本地区中级工、初级工的评卷工作。 市劳动区劳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保障行保障行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政主管政主管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部门 部门 市劳动区劳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保障行保障行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第十政主管政主管五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部门 部门 伤的,发给《工伤证》。 市劳动区劳动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保障行保障行知(劳力字〔1992〕54号)第二条 劳动合同鉴政主管政主管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部门 部门 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全部 劳动保障日常监察权 全部 全部 19

附件2:

依法授予给六个区的行政权项项目表

(共25项)

序号 授权 名称 机关 被授权机关 主 要 依 据 权 限 部分。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审批权《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除涉及城市总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性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质、规模、1 局部调市政府 区政府 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发展方向整审批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和总体布权 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局重大变关审批。 更的审批权),并上报市政府备案。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由区人民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政府审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批,区土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地行政主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管部门办府批准。2.《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理有关手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条 市区范围内国有土续,并在国有土地的划拨或有偿使用以及下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每月将宗2 地出让市政府 区政府 的划拨或有偿使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一)地面积审批权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200亩以目;(二)跨区县(市)的建设项目;(三)外上的国有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 (四)占用2公顷以上土土地出让地的建设项目;(五)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土地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土地划拨或有行政主管偿使用,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部门备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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