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用保安处分的方法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这是不同的,换句话说我不要把他关在监狱里预防犯罪,既然这样就可以假释,但是 假释出来之后我有用禁止职业的这个预防再犯罪。我觉得需要这样理解,这样刚好也说明职业禁止是保安处分,而不是刑罚执行的方法。
这个条文 还有另外要研究的,比如说“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禁止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其规定的时候,如果这个行为构成了犯罪法院要不要宣告职业禁止,因为其 他职业禁止都是由行政机关规定的,比如说刚刚讲的证卷法的职业禁止是由国务院证卷管理机构决定的,那只是说一般违法的时候,就由国务院证卷管理机构决定, 那如果他的证卷行为构成犯罪了之后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作为犯罪案件处理之前国务院证卷管理机构就已经决定对行为人宣告终身禁止从事证卷业,比如说,那 么后来作为刑事案件到了法院。
另外一种情况,行为人从事证卷犯罪直接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国务院证卷监督管理机构没
有按照行政法给他什么 处分,没有按照行政法律规定宣告职业禁止。法院这个时候该怎么办,我的看法是,不管国务院证件监督管理机构宣布职业禁止没有,法院都必须另行宣告职业禁 止,法院根据什么宣告呢,法院只是说根据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期限宣告职业禁止,不是说从其规定是国务院其他机构宣布法院就不管了,大家可能就问了, 你为什么要这样讲呢?从其规定就哪个机构宣布就那个去做嘛,你凭什么要法院宣告呢,这个就是法律之间平衡和协调的问题。
因为什么,法院宣布职业禁止的时候如果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按照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判拒不执行裁定罪,这是明文规定的。比如说,法院宣告禁止从事证 卷业务他违反了,它照样从事证卷业务情节严重,那公安机关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法院要判他这个罪。
迄今为止我们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职业禁止是最有必要的,是在刑法修正案(九)规
定的证卷法等等,规定职业禁止的是最需要职业禁止的,如果只是有其他行政机关决定职业禁止的 话,意味着什么,最需要职业禁止的由于只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他违反了之后却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哪有这样的道理的,这是不符合法律的最基本的协调性 要求的。
所以我要把这里的从其规定解释为,法院在宣告职业禁止的时候只是适用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期限是这个从其规定,不是说 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时候法院就不管了、不宣告了。不宣告了就会出现刚才我讲的,不公平的现象。不过呢,在宣告职业禁止的时候,不可以把禁止的职业 定的太宽泛,太宽泛会导致他没办法工作就没有生活来源了。
比如说,有的人犯了职务侵占罪,他在公司企业工作但是他犯了职务侵占罪,结果法院禁止他在公司企业工作那怎么办,他去国家机关工作?那不可能啊。所以这个就会导致他再犯罪,他没有生活来源了嘛。所以这个禁止的职业不可以太宽泛。
我们国家人事部门对职业有些分类,分为打大类、中类、小类等等很多。我也不可以笼统地说,有些大类它的范围很窄,通常情况是小类,某些情况是中类可能要看具 体的情况,总之要你能够使刑罚执行完毕后被假释的人能在社会中找到工作,不至于他没办法工作的职业禁止,这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保安处分,这也是法律 后果的一种完善。
从修正案(八)到修正案(九)很清楚的看出来,保安处分的措施越来越多,保安处分也越来越完善,那么这个我觉得也是刑法学者以后研究的问题。
刑罚的完善我就简单的说几句,比如说:死缓,死缓制度在修正案九之前是说不是故意犯罪的,二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有期徒刑。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死刑。
这是79年刑法这么规定的,之后我一直不管在我的书中还是在我的文章中,我都讲,这个
故意犯罪不可以说任何故意犯罪都要执行死刑。以前我自己设想一些例子,来设想、来证明不应该执行死刑。昨天,有一个省检察院的副院长我跟他聊了这个问题的时候他给我提供了一个案例。就是一个被告人,因为为强奸致人重伤,被判处死缓,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任何不良表现。但是有一次有六个人听说他是强奸犯之后,对他以暴力实施鸡奸行为。他在反抗的过程中把一个人的眼睛完全打瞎,这 跟我讲的时候我说这应当是正当防卫,但是呢这个人还是被认定为故意犯罪,就执行死刑了。
这个很显然就不合适了。所以我一直以为,这个故意犯罪应当是表明行为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这个才和死缓制度的精神、主旨相协调。为什么不是判死刑而是死缓呢?因为他还是有改造的可能,所以你 对故意犯罪也必须这么去理解。那这次修正案九改了,他就是讲,这个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才执行死刑。那么这个情节严重就应当是什么呢?
表明不只是犯罪情节本身恶劣,还要求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