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他把这个相关的信息给泄露出来,这个是否还妨害司法,我觉得不妨害了吧,对不对?
所以你在什么时候会妨害,我觉得可能是在终审判决之前你发布信息可能妨害,终审一完了,当然你可能说还有审判监督程序,是不是,我觉得,如果已经终审完了不 算在内,但是你要说,他构成对人家的侮辱诽谤等等,那肯定是另外一回事,但是我就,再比如说,如果相关的人他愿意公开,而且公开了的话对这个案件的审理本 身没有影响,你们知道,你们知道,对不对?这个未成年人以及他的监护人希望公开审理,法院一般不会公开的,对不对?
但如果这个相关的利害人他愿意公开的时候,他甚至找律师或者找报社,说你帮我公开吧,我这个隐私我泄露就泄露吧,无所谓了,恩,这个时候怎么办?
这个又和法意有关系,如果此罪侵犯的是公法、公法法意,那么个人是没有处分权的,个人承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刑法规定此事就是为了
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的话,保护你的隐私,他也愿意,如此我认为不宜定罪,他愿意嘛,被害人承诺,所以我认为这个罪在以后的适用中会有很多问题。还有一个比如说,一个人犯了三个罪,只 是一个罪涉及国家秘密。另外两个罪比如贪污、受贿不涉及国家秘密,应当公开审理,结果由于某种原因法院决定全部不公开审理,那如果有人将贪污和受贿的信息 报道出来,能定此罪吗?
我觉得不能定罪,因为原本就要公开审理的,法院不公开审理是违反诉讼法的,国家秘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但是另外两个为什么不公开审理呢,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的。另外应该注意的是,此罪中不应该公开的信息,不包含司法活动中的司法人员的不正当行为,相关当事人的不正当行为,这个公开出来是不可以定此罪 的,因为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他人都有权检举揭发,所以这几个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仅限于比如说关于未成年人的信息、关于国家秘密的、关于他人隐私的、关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可是泄露或公开这些信息完全可能构成他罪。以上就是直接扩大,简单的举了例子。
接下来是处罚范围的间接扩大,这里要讲的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在此之前要讲讲共犯认定的基本原理,传统刑法上讲共同犯罪就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二人以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第二是有共同故意;第三有共同行为。
这样讲是没用的,很多案件都无法处理,比如说15岁的人想入户盗窃找18岁的人望风,于是18岁的人在门外望风半小时,15岁的人从被害人家里偷了三万块钱 出来,那么按照现在的理论不成立共犯,因为15岁的人未达到法定年龄,不成立共犯,15岁的人不处罚当然也没问题,那18岁的人呢?能无罪吗?
18的帮助16岁的人望风都构成共犯,怎么帮助15岁的望风就无罪了呢?法律哪说要二人以上达到责任年龄了?法律不就说二人吗?二人以上达到法定年龄是学者说的,不是法律规定的,那这个不处罚合适吗?
如果处罚,定18岁一个人盗窃罪,要一个人盗窃既遂,这个人必须实施了正犯行为、构成要件的行为,他就在被害人家门外晃荡了半小时,凭什么说人家盗窃了,人家都没碰到财物,什么叫盗窃,违反他人意识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他人占有,人家没转移,什么都没做啊。
也不可以说他是间接正犯,他不是控制、支配者。共犯讲的就是一个不法的形态,就是除了直接造成结果的人之外,哪些人也要对这个结果负责,所以在共同犯罪中,首先要找到正犯,正犯成立犯罪是不以其他共犯为前提的,而且正犯只能在违法、不法的层面去认定,不要考虑正犯故意的内容、过失,只需要判断正犯的行为符不 符合构成要件、是不是违法的就够了,如果正犯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是违法的,再去判断共犯是否对正犯造成的结果起到了作用,如果起到了作用就是共犯,然后看他有没有故意,有就是帮助犯。
再看刚才的案件,15岁的人入户盗窃,此行为是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且是违法的,所以这个15岁的是正犯,再看他未达到法定年龄,不能构成犯罪,接下来再看谁 对他盗窃他人财物的结果起到了作用,是18岁的人的望风行为,两者之间有亲密的因果性,但有时是物理的因果性,所以这个18岁的人依然是从犯、帮助犯,帮 助谁呢,帮助15岁的正犯,这个18岁的人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力有故意,就定他帮助犯,所以一定要找到正犯,先把正犯找到,找到正犯就首先肯定正犯成立。
现在看,张三拿着枪把被害人打死了,一查他就是故意打的,我们不需要查抢从哪来的,就能认定张三成立故意杀人罪。那再看枪怎么来的呢,李四借给他的,由此可以认定李四将枪借给张三的行为与张三枪杀被害人的结果有物理的因果性,起到了作用,就客观层面而言,李四就是帮助犯,接下来再看李四主观上知不知道张三借 枪是要去杀人,如果知道,那么就有主观故意,于是李四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根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