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村庄建设规划
4.1 村庄布局 4.1.1 村庄布局原则
(1)符合镇(乡)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的村庄布局要求。 (2)集约用地、集中布局,合理安排村庄各类用地。
(3)保护生态环境,深度挖掘地方文化内涵,突出地方特色。
(4)结合村民生产生活方式,有利农业生产、产业发展,方便村民生活,体现乡村特色,避免城市小区式布局。 4.1.2 村庄等级
按村庄在镇村体系规划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和中心村。 4.1.3 村庄布局规划要点
(1) 空间形态。充分结合地形地貌、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条件,引导村庄形成与自然环境相融合的自然空间形态。
(2) 公共空间布局。结合生产生活需求,引导沿村内道路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形成一处或多处公共空间,提升村庄活力。
(3) 建筑群体组织。结合地形地貌、道路网络、村组单元和整治内容,可将村庄划分为若干大小不等的建筑组群,形成有序、多层次的空间形态。
(4) 院落空间组织。积极引导住宅院落空间的建设,可利用纵横方向多进的方式和道路转折点、交叉口等条件组织院落空间,形成空间特色。
(5) 村口。在主要出行方向选择合适位置形成村庄出入口,以体现村庄特色和恰当的标志性。
(6) 滨水空间利用。村庄布局应处理好水与道路、水与建筑、水与绿化、水与水、水与产业、水与人的活动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滨水环境和景观的优势。
(7)风貌特色保护。保护原有的村落聚集形态,处理好建筑与山、水、自然之间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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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关系;保护村庄道路尺度、道路与建筑的空间关系、特色民居、古寺庙等。
(8)民族文化传承。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如红色文化、黎苗文化、渔港文化等,建设标志性的公共建筑,突出不同地域的不同风貌。
(9) 地质安全。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对村庄布局的影响,顺应地形走势布局,同时必须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10)三低一高。村庄规划建设应严格遵循“低层、低密度、低容积率、高绿地率”的原则。 4.2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原则
4.2.1 村庄建设规划应立足于旧村改造为主,充分利用现状建设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实现土地资源整合,改善生活居住环境。
4.2.2 新建村庄建设用地应选择在水源充足,通风、日照和地质地形条件适宜的地段,宜选择荒地、薄地,少占或不占耕地、林地和其它农用地。
4.2.3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高等级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
4.2.4 由两个以上自然村合并组成的村庄,应采取集中紧凑发展的模式,选择一个区位条件优越、现状基础设施和建设条件良好的自然村,作为建设重点,其它自然村应控制发展。
4.2.5 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出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有两个以上出口,靠近铁路、公路、堤防建设的村庄应按相关规定后退防护距离。 4.3 村庄住宅 4.3.1 住宅建设原则
(1) 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和节地、节能、节材、节水的原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
(2) 住宅平面设计应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特点,同时注重加强引导卫生、舒适、节约的生活方式。
(3) 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乡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 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祠堂等建筑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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缮。
(5)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节能、美观的原则,积极推广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6) 住宅组团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建筑空间层次丰富,户型设计多样。 4.3.2 住宅建设要求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2)单户住宅建筑面积:应根据家庭人口、使用功能确定,由农户按经济条件决定,一般不作统一要求。 4.3.3 住宅设计的基本原则
(1) 住宅平面设计原则:
平面功能应尊重当地传统风俗习惯,方便农民生活生产需要,布局合理。
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分区明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净污分离。厨房、卫生间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平面形式多样,应为住户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空间。
(2) 住宅风貌设计原则:
建筑立面应统一协调,突出地方特色。应吸取优秀传统做法,并进行创新和优化,创造简洁、大方的建筑形象。
住宅建筑应以坡屋顶为主,并注意平屋顶、平坡屋顶结合等方式的运用,
形成多层次的建筑空间。屋面、外墙色彩应与地方环境协调,体现乡土气息。提出控制村庄建筑特色风貌的元素,对主要住宅类型进行建筑设计。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建筑整体。
(3) 住宅庭院设计原则:灵活选择庭院形式,立足就地取材,丰富院墙设计,创造自然、适宜的院落空间。
(4) 住宅辅房设计原则:结合生产需求特点,配置相应的附属用房(如农机具和农作物储藏间、加工间、家禽饲养、店面等)。辅房应与主房适当分离,可结合庭院灵活布置,在满足健康生活的前提下,方便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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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住宅以低层建筑为主,不应超过3层。应被村庄原有树木掩没、簇拥。 (6) 住宅层高要求: 底层层高不应超过3.6米,二层层高不应超过3.3米,三层层高不宜超过3米。属于风景保护和古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
(7)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当地的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交通、消防、防震等要求。 4.4 公共服务设施
4.4.1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原则
公共设施应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新型农村保障体系的要求配置。
(1)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应根据村庄人口及等级规模和产业特点确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配套规模应适用、节约,规模较小的基层村集聚区可按服务半径多村共享配套公共设施。
(2) 公共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置在村民方便使用的地方(如村口或村庄主要道路旁)。成为村庄的公共活动和景观中心。
(3)应结合村庄公共服务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户外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民交往活动的需求。
(4)根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规模,其布局可以分为点状和带状两种主要形式。点状布局应结合公共活动场地,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带状布局应结合村庄主要道路形成街市。
(5)公共服务设施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与村庄住宅建设同步建设和使用。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规划可预留用地,为远期建设留有余地。
(6)幼儿园、小学、初中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学校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米,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7)公共墓葬地必须科学规划,选址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 4.4.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体系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m建筑面积计算。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适当提高。
(1)公益性公共建筑项目参照表4.1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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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公益性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 内容 村(居)委会 设置条件 村委会所在地设置,可附设于其它建筑 建设规模 100~300m2 —— 不少于50m2 —— 不少于50m2 —— —— 1~2座 人均6㎡ 幼儿园、托儿所 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 文化活动室 可结合公共服务中心设置 (图书室) 老年活动室 可结合公共服务中心设置 卫生所、计生站 可结合公共服务中心设置 健身场地 文化宣传栏 公厕 公共墓葬地 可与绿地广场结合设置 可与村委会、文化站、村口结合设置 与公共建筑、活动场地结合 村庄周边、荒山、瘠地 (2)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市场需要可单独设置,也可以结合经营者住房合理设置。规划应确定独立设置的商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可与公益性公共建筑集中布置,形成规模。
4.5 生产建设用地 4.5.1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1) 农机站(场)、打谷场等的选址,应方便田间运输和管理。
(2) 鼓励家禽家畜的集中饲养,做到人畜分离;大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应布置在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位,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庄保持防护距离。
(3) 兽医站宜布置在村庄边缘。 4.5.2 旅游服务设施用地
(1)旅游服务设施用地应与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合理布局,保证环境优美、交通便利。 (2)结合村庄特色民居,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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