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经济法简明教案 系部:财经商务系 姓名:江 飞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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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节 名 称 授 课 类 别 理论课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教 学 时 数 6 教学目的及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并能用分析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分析案件。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概念。 教 学 内 容 提 要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二)法律经济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1)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2)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担当者。 (3)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2、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主体资格的取得: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权利 2、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 2、 经济法律客体的类型 A:物 B:经济行为 C:智力成果 D:经济信息 备注 2
第四节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 2、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3、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 2、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能够作为附条件的法律事实具备以下条件: (1)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是不确定的事实 (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4)是合法的事实 (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3、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3
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4、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4)其他制裁,如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六)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1、概念和特征 是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消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有以下特点: (1)在该行为撤消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消,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消灭,以撤消为条件 (3)该行为的撤消,应由撤消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4)具有撤消权的人,可以选择撤消该行为,也可以选择不撤消该行为; (5)该行为一经撤消,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列入可撤消合同。 3、撤消权的行使必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确认。 4、可撤消民事行为的后果 如果撤消权人未在法定期限(1年)内行使撤消权,该行为视同为法律行为,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如果该行为被依法撤消,则与无效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相同。 案例分析 第五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 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民事责任 4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三、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一)仲裁 1、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2、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诉讼 1、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 2、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3、两审终审制; 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仍不服的,可在两年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教 学 重 点 难 点 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4、法律行为 教学过程中讲授、案例分析、课堂提问、讨论并重,互动式、教学组教学过织与设程的组启发式教学。同时可采用课后调查、学生自学与研讨相结合的计 织 方式。重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主动、积极的学习。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