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 简明教案 江飞鸣老师(3)

2019-08-31 13:21

章 节 名 称 授 课 类 别 理论课(√ ) 第三章 公司法 教 学 时 数 12 教学目的及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种类, 着重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特征的比较,能正确判别公司是否合法成立与合法运作。 教 学 内 容 提 要 第一讲 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所组成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法律特征: 1、企业性 2、法人性 3、法定性 二、公司的种类 三、公司立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 第二讲 公司的创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创设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二)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 5、有公司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 1、出资方式 《公司法》条27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出资要求: (四)设立登记 备注 11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1、股东的概念 2、股东的权利义务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2、一人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 ,一次足额缴纳 3、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自然人所设的一人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4、一人公司的登记文件和营业执照上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5、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每一年度终了时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6、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一人公司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范围,股份公司中不适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创设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三)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 2、最低资本限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四)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的程序: 2、募集设立方式 3、关于创立大会的几个问题 A:创立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B、创立大会的职权 C、创立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股本的抽回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六)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 (1)依法认购股份 三、公司的基本权利 1、民事权利 2、自主经营权 12

3、投资权: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4、分支机构设置权。 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自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讲 公司的运作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以资本所有权与控制经营权相分离为基础,协调公司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冲突,以保证公司决策运营有效的公司经营管理模式或制度。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 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1、性质与地位 2、职权: 3、议事规则 (1)会议分类:《公司法》条43 (2)会议的召集 (3)会议主持(4)会议表决 (5)会议记录 案例分析 (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1、性质与地位 2、人员组成: 3、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三)经理 1、性质与地位 2、产生: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3、职权:共八项。〈公司法〉条50 (四)监事会(监事) 1、性质与地位 2、人员组成 (1)人数 (2)任期 (3)任职资格 3、职权:共七项 〈公司法〉条54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运作 (一)股东 (二)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1)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条件 《公司法》条104 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B、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C、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A、召集与程序 B、特别决议的范围 2、董事会 (1)人员组成 (2)议事规则 3、经理(略) 4、监事会(略) 5、累计投票制度 (五)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和责任 1、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 2、董事、监事、经理的职责 (1)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不得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 (3)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其借贷给他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公司资产,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提供担保; (4)竞业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5)除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6)除依法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7)承担执行职务时因违反法律规定或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 1、发行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概念 (2)种类 A、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B、有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C、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条件 《证券法》条16 A、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B、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40%; C、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14

D、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F、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4)公司债券的转让 A、公司债券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B、记名债券: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债券:由公司将受让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薄。 无记名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效力 2、发行新股 (1)股份的概念与特征 A、概念: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 B、特征 (2)股票的概念与种类 A、概念: B、种类: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其他股票 条130、132 C、只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3)股份发行的规则 A.股东平等原则 B. 发行价格不能低于票面金额,可以溢价发行 (4)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发行 (5)新股的发行程序 A、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B、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C、募集(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D、登记和公告。 (条134、135、137) 3、股份的转让 转让原则: 自由原则 转让限制 : (四)上市公司 1、概念 2、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议的特别规定 (1)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2)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条122) 3、设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条123) 4、关联关系的禁止 《公司法》条12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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