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 化 安 全 规 程》GB12710-2008
13.5.2 粗蒽生产中,严禁敞开溶解釜人孔加热。
13.5.3 二蒽油配渣,应远离配渣槽进行;水分过大时,不应配渣。 13.5.4 蒸发器运行时,严禁打开预热人孔盖。
13.5.5 蒽醌生产中,热风温度不应超过395℃,汇合温度不应高于热风温度。
13.6 酚盐的二氧化碳分解和苛化生产
13.6.1 二氧化碳分解装置中各设备的含酚排气,应设有专用排气洗净装置。
13.6.2 酚精制装置生产现场应设有喷淋设备。
13.6.3 进入苛化反应槽的碳酸钠和生石灰输送设备,应设有紧急停止联锁装置。
13.6.4 苛化装置中各粉尘物料输入装置,应设有过滤设备。
13.7 洗油加工生产
13.7.1 进入容器内清渣,本体应与其他装置可靠切断并有防护措施及专人监护。
13.7.2 接触酸物料的设备、管道及隔断阀类配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
14 焦炉煤气制甲醇
14.1 压缩
14.1.1 压缩厂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14.1.2 压缩区域应选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主电机选用无刷励磁,并进行可靠的防静电接地)。
14.1.3 压缩厂房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保证通风良好,通风次数10次/h。
14.1.4 压缩机组应设超温、超压、油压过低、轴承温度过高、振动过大等联锁停车系统。
14.2 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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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 转化炉应设置水夹套冷却系统,并设多点温度测量报警系统。 14.2.2 进入转化炉的氧气管道应设置止逆阀,并采取蒸汽安全保护措施。
14.2.3 应设转化炉出口温度的高低位报警联锁停车系统,当超过联锁值时,立即切断氧气来源,并通入水蒸气进行密封切断。
14.2.4 转化系统的锅炉应符合国家现行规程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14.2.5 管式加热炉应设有煤气低压报警和低压联锁切断煤气装置。 14.2.6 应确保转化炉入口焦炉煤气流量平稳。压缩操作人员在进行调节前应提前通知DCS控制室,服从控制室指令进行调节。煤气流量波动不应超过50Om/h,每次待转化床层调节温度稳定后,才能再次调节。
14.2.7 点火前注意氧气管道的置换及排水,置换后确保氧气压力稳定。
14.2.8 确保入炉蒸汽压力大于入转化炉氧气压力,入转化炉氧气压力大于入炉焦炉煤气压力,入炉焦炉煤气压力大于转化炉内压力,防止焦炉煤气进入氧气系统。
14.2.9 在投氧点火或向合成系统并气时,应确保转化系统压力平稳,波动幅度小于0.2MPa。防止转化系统超温或超压。
14.2.10 当焦炉煤气气量降低时,要及时适量减少氧气量,防止超温。
14.3 甲醇合成
14.3.1 甲醇合成装置的汽包、闪蒸槽应设置安全阀,防止超压,汽包还应设压力调节报警系统,并应设置液位高低报警系统及压力调节联锁系统。
14.3.2 区域内应设置事故冲洗装置。
14.4 甲醇罐区
14.4.1 甲醇成品罐宜采用内浮顶储罐。
14.4.2 罐区周围应设有环形消防通道,与周围装置的距离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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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 罐区应设置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系统应符合GB50151的规定。
14.4.4 储罐应设泡沫灭火系统和高高液位、高液位、低液位报警及联锁系统。固定顶罐上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并应采用氮封。
14.4.5 甲醇罐区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 GB50351的相关规定。
14.4.6 区域内应设置事故冲洗装置。
14.4.7 甲醇的装卸装置应设置防静电设施,宜设置流量联锁,当静电超标时,应能紧急切断装车阀。
15 油品、酸、碱装卸与运输
15.1 铁路进化产区和油品装卸站之前,应于外部铁路各设两道绝缘,两道绝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一列车厢的长度。焦化厂铁路与电气化铁路连接时,进厂铁路也应绝缘。化产区内和油品装卸站内的铁列车厢的长度路应多处接地,相邻两接地线间的距离不应超过100m。
15.2 铁路油品装卸设施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甲乙类油品铁路装卸栈台安全要求、零位罐(空车厢)的设置等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当GB50016未明确要求时应符合GB50160中的相关规定。
15.3 装卸栈台、铁轨、车体及鹤管,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措施。 15.4 甲、乙类油品装卸栈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a.装卸栈台两端和每一个鹤管旁,应设安全梯; b. 装卸栈台上应设带有防护栏杆的活动跨桥; c. 装卸栈台的装卸口应处于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d.在距槽车不小于10m的装卸油管线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
断阀门。
15.5 装卸油品时,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距装卸栈台20m以内禁止机车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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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铁路运输甲类液体油品时,机车与油罐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应蒸汽机车牵引时必须用两节空车厢隔开,往装卸栈台配车推进时,至少用一节空车厢隔开;内燃或电力机车牵引和推进时,至少用一节空车厢隔开。
15.7 汽车槽车的装车鹤管,与装车用的缓冲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距装油泵房不应小于8m。
15.8 甲类液体装车宜采用自动鹤管装置。
15.9 灌装苯类时,必须待静电消失方可检测、取样。静电消散所需时间,储槽容积小于50m3的,不少于5min;小于200m3的,不少于10min;小于1000m3的,不少于20min;小于2000m3的,不少于30min;小于5000m3的,不少于60min。
15.10 不宜采用压缩空气将酸碱卸出槽车或输送到高位罐。 15.11 甲类液体、有自燃倾向的液体及输送时易与空气发生化学反应的液体,均不应采用压缩空气输送(压送)和吹扫。
15.12 使用浓酸和装卸浓硫酸的区域,应设防酸灼伤的冲洗水龙头。 15.13 的进人油库装卸的车量应在进入之前应装好防火罩,离开后卸下,并应对好位熄火后再进行装卸,车辆停稳后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装卸甲、乙类液体汽车应良好接地
16 检修
16.1 在易燃易爆区不宜动火,设备需要动火检修时,应尽量移到动火区进行。
16.2 易燃易爆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动火,应先办动火证。动火前,应与其他设备、管道可靠隔断,清除置换合格。合格标准(体积百分浓度):爆炸下限大于4%的易燃易爆气体,含量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4%者,其含最小于0.2%。
16.3 在有毒物质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物料进出口,有毒物质的浓度应小于允许值,同时含氧量应在18%~21%(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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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浓度)范围内。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应备好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检修人员应熟悉防毒面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或等于12V。
16.4 对易燃、易爆或易中毒物质的设备动火或进入内部工作时,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工作前半小时,工作中应每两小时重新分析一次,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也应重新分析。
16.5 焦炉煤气设备和管道打开之前,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进行吹扫和置换;检测合格后,拆开应用水润湿并清除可燃渣。
16.6 检修由鼓风机负压系统保持负压的设备时,应预先把通向鼓风机的管线堵上盲板。
16.7 检修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物料自燃点的密闭设备,不应在停止生产后立即打开大盖或人孔盖。
16.8 用蒸汽清扫可能积存有硫化物的塔器后,应冷却到常温方可开启;打开塔底人孔之前,应关闭塔顶油汽管和放散管。
16.9 检修饱和器时,应在进、出口煤气管道及其他有可能泄漏煤气处堵盲板,堵好盲板之前,不应抽出器内母液。
16.10 检修液氨冷冻机时,不应用氧气吹扫堵塞的管道。
16.11 转动设备的清扫、加油、检修和内部检查,均应停止设备运转,切断电源并挂上检修牌,方可进行。
16.12 设备和管道的截止件及配件,每次检修后都应做严密性试验。 16.13 不宜进行多层检修作业,特殊情况时,应采取层间隔离措施。 16.14 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作业点下部应采取措施,人员不应通行和逗留,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大雾、暴雨等恶劣环境和有职业禁忌人员,不应从事高处作业。
16.15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同时应将四周易燃物清理干净。
16.16 夜间检修应有足够亮度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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