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3)

2019-08-31 13:36

《焦 化 安 全 规 程》GB12710-2008

3.10 改良蒽醌二硫酸钠法脱硫 streford process

以“碳酸钠”为碱源,以蒽醌二磺酸钠、偏钒酸钠为催化剂,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简称ADA法脱硫)。

3.11 TAKAHAX-HIROHAX法脱 TAKAHAX-HIROHAX desulphurization process

以煤气中的“氨”为碱源,以1,4萘醌二磺酸钠为催化剂,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其废液处理采用湿式氧化法(简称T-H法脱硫)。

3.12 H.P.F法脱硫 H.P.F desulphurization process

以煤气中“氨”为碱源,以HPF(含醌、钴、铁的复合物)为催化剂,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

3.13 氨水法脱硫 ammonia liquor desulphurization process 采用含氨水溶液脱除煤气中硫化氢的方法,也称氨硫联合洗涤(A-S脱硫。

3.14 真空碳酸盐法脱硫 vacuum carbonate desulphurization process

以碳酸钠或碳酸钾溶液为吸收剂的脱硫方法。

4 基本要求

4.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4.2 焦化设施的设计应保证安全可靠,对于危险作业、恶劣劳动条件作业及笨重体力劳动作业,应优先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4.3 焦化主体设施、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设计审查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参加。

4.4 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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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新建、扩建、改造和大修的焦化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并有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投人运行。焦化设施的验收,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参加。

4.6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8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9 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4.11 存在危险物质的场地,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4.12 企业应按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在可能散发或泄漏甲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中控室内后墙设有“可燃气体报警明细表”

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地方,应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

4.13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应擅自拆除,检修后应立即恢复,应保持完好有效。

4.14 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应设手动时自动断电联锁。手动操作前,应拉下设备的电源开关。

4.15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信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4.16 较高的通行、操作和检修场所,应设平台或防护栏杆。 4.18 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4.20 加热炉煤气调节阀前宜设煤气紧急切断阀,应与物料流量、炉膛温度、煤气压力报警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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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当加热炉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自动可靠隔断装置。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报警装置。

4.23 焦化企业防雷应满足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5 厂址、厂区和厂房

5.1 厂址选择

5.1.1 焦化厂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一般不小于1000m。----牵涉到大满庄、城楼搬迁

5.1.2 钢铁联合企业或其他企业中的焦化厂,在其企业中的位置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5.1.3焦化厂厂址不应布置在下列地区:

a.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9度的地震区; b.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c.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

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区;

d.采矿陷落区及错动区界内; e.爆破危险范围内;

f.水库下游,当堤坝决堤时,不能保证安全的地段; g.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的地区段; h.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i.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

5.2 厂区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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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车间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m(当焦侧同时布置干熄焦时,该距离为距干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

5.2.5 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GB50016和GB50414、GB50160的规定。

5.2.6 严禁场外道路穿越厂区。汽车及火车装卸站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车间的边缘或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可燃液体的储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5.2.7 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a.不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设计水位+

壅水高度+波浪高)0.5m以上;

b.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

洪水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

5.2.8 基础载荷较大的建(构)筑物(如焦炉等),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9 煤气净化区内,不应布置与煤气净化装置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

5.2.10 煤气总管放散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地点。

5.3 厂房建筑

5.3.1 焦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其中,主要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应遵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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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主要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备煤 别 甲 炼焦 焦炉集气管直接式仪表室、侧人式焦炉烟道走鹰 煤气净化 焦炉煤气鼓风机室、轻吡啶生产厂房、粗苯产品回流泵房、溶剂泵房(轻苯/粗苯作萃取剂)、苯类产品泵房(分开布置) 粗苯加工 油水分离器厂房、精苯蒸馏泵房、精苯硫酸洗涤泵房、精苯油库泵房、油槽车清洗泵房、加氢泵房、循环气体压缩机房 古马隆树脂馏分蒸馏闪蒸厂房、树脂馏分油洗涤厂房、树脂聚合装置厂房、树脂制片包装厂房 焦油加工 吡啶精制泵房、吡啶产品装桶和仓库、吡啶蒸馏真空泵房 甲醇 压缩厂房、甲醇合成(泵房)、甲醇精馏(泵房)、罐区(泵房) 乙 干熄焦氨硫系统尾气洗涤泵房、液氨室 蒸氨脱酸泵房、硫磺包装设施及硫磺库、硫磺切片机室、硫磺仓库、硫浆离心和过滤及熔硫厂房、硫磺排放冷却厂房、硫泡沫槽和浆液离心机废液浓缩泵房 丙 胶带输送机通脚及转运站、翻车机室、受煤坑、储煤槽、配煤室、成型机室、破碎粉碎机室 丁 解冻库、煤制样室 戊 推土机库 焦台、切焦机室、筛焦楼 冷凝泵房、粗苯洗涤泵房、 煤气中间冷却油泵房、洗萘油泵房、溶剂泵房(重苯溶剂油作萃取剂)、焦油洗油泵房(分开布置)、含水焦油输送泵房、焦油氨水输送泵房 焦油蒸馏泵房(含轻油系)、空分(氧压氨气法硫酸吡啶分解厂房、工机) 业萘蒸馏泵房、萘结晶室、工业萘包装和仓库、酚产品泵房、酚产品装桶和仓库、酚蒸馏真空泵房、萘精制泵房、萘制片包装室、萘洗涤室、精制萘仓库、精蒽洗涤厂房、溶剂蒸馏法蒽精馏泵房、精蒽包装间、精蒽仓库、精蒽油库泵房、蒽醌主厂房、蒽醌包装间及仓库、萘酐冷却成型、萘酐仓库 粗蒽结晶、分离室及泵房、粗 蒽仓库和装车、连续或馏分脱酚厂房、馏分脱酚泵房、碳酸钠法硫酸吡啶分解厂房、固体沥青装车仓库、沥青烟捕集装置泵房、蒸馏溶剂法蒽精馏泵房、洗油精制厂房、沥青焦油类泵房、改质沥青泵房 硫酸铵干燥燃烧炉及风机 房 硫酸铵制造厂房、硫酸铵 固体碱库 包装设施仓库、试剂仓库及酸泵房、冷凝鼓风循环水泵房、氨硫洗涤泵房、氨水蒸馏泵房、煤气中间冷却水泵房、黄血盐主房及仓库、制酸泵房、硫氰化钠盐类提取厂房、脱硫液洗涤泵房、脱硫液槽及泵房、酸碱泵房、磷铵溶液泵房、烟道气加压机房、制氮机房 注1:焦炉应视为生产装置。 注2:氨硫洗涤泵房是焦炉煤气洗氨和脱除硫化氢(H2S)的一个泵房,其任务是愉送稀氨水或稀碱液等非燃烧液体,故氨硫洗涤泵房的火灾危险为戊类。 焦制样室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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