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9)

2019-08-31 13:36

《焦 化 安 全 规 程》GB12710-2008

a.脱硫塔底部液位不应超过入口煤气管道最低处;

b.解吸塔负压不应超过上限值,防止设备出现“吸瘪”现象; c.正常生产时,不宜打开真空泵后设备和管道的放散管,特殊情

况下需要开关放散管时,应站在上风侧操作,防止中毒。

11.5 克劳斯法硫磺(含氮分解)及湿接触法硫酸

11.5.1 克劳斯炉、氨分解炉点火前,应检查确认无泄漏,系统吹扫检测合洛后方可点火,若点火失败,系统应再次吹扫并确认合格后方可再次点火。

11.5.2 氨分解炉、克劳斯炉系统不应超温超压操作。 11.5.3 加热用煤气和空气应设低压报警和自动停机联锁保护。 11.5.4 废热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校验应符合现行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废热锅炉内软水设定液位≥100mm。

11.5.5 克劳斯炉装置停产时,应用加热气体吹扫,防止设备急剧冷却。

11.5.6 硫封、硫槽等液硫设施周围不应有明火,切片机、硫管检修时,应确认管内无液硫,夹套管蒸汽放空。

11.5.7 不应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及带铁钉的鞋子进入成品室。 11.5.8 焚烧炉突然灭火时,应立即打开酸气去荒煤气管道阀门,关闭入焚烧炉阀门,不应排放未经焚烧的气体。

11.5.9 进入棒式过滤器作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中毒或灼伤,吹扫过滤棒时,给汽应由小到大,身体避开易外漏部位,防止烫伤。

12 粗苯加工

12.1 精苯

12.1.1 精苯生产区域宜设高度不低于2.2m的围墙,其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区域应有有效保卫。

12.1.2 禁止穿带钉鞋或携带火种者以及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机动车辆进入围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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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 化 安 全 规 程》GB12710-2008

12.1.3 精苯生产区域,不应布置化验室、维修间和生活室等辅助建筑。

12.1.4 金属平台和设备管道应用螺栓连接。 12.1.5 洗涤泵与其他泵宜分开布置,周围应有围堰。

12.1.6 洗涤操作室宜单独布置,洗涤酸、碱和水的玻璃转子流量计,应布置在洗涤操作室的密闭玻璃窗外。

12.1.7 封闭式厂房内应通风良好,设备和储槽上的放散管应引出室外,并设阻火器。

12.1.8 苯类储槽和设备上的放散管应集中设洗涤吸收处理装置、惰性气体封槽装置或其他排气控制设施。

12.1.9 苯类管道宜采用铜质盲板。苯类等甲、乙类可燃液体设备和管道宜设置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12.1.10 禁止同时启动两台泵向一个储槽内输送苯类液体。 12.1.11 苯类储槽宜采用内浮顶槽。采用固定顶槽,其槽体表面未采用隔热涂料时,则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降温设施。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12.1.12 各塔空冷器强制通风机的传动皮带,宜采用导电橡胶皮带。 12.1.13 初馏分储槽应布置在库区的边缘,其四周应设防火堤,堤内地面与堤脚应做防水层。

12.1.14 初馏分储槽上应设喷淋装置或采用高效隔热涂料,有条件的企业应设氮封。

12.1.15 禁止往大气中排放初馏分。

12.1.16 送往管式炉的初馏分管道,应设气化器和阻火器。 12.1.17 处理苯类的跑冒事故时,应戴隔离式防毒面具,并应穿防静电鞋或布底鞋,且宜穿防静电服。

12.1.18 精苯区域应设人体静电导除装置。

12.2 古马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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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古马隆蒸馏釜宜采用蒸汽加热,若采用明火加热,距精苯厂房和室外设备不应小于30m。

12.2.2 用氯化铝聚合重苯的室内,禁止无关人员逗留。

12.2.3 热包装仓库应设机械通风装置,热包装出口处应设局部排风设施。

12.3 苯加氢

12.3.1 莱托尔反应器的主要高温法兰,应设消防蒸汽喷射环。 12.3.2 主要设备及高温高压重要部位,应设有固定式可燃性气体检测仪。

12.3.3 莱托尔反应器器壁应涂变色漆,以便发现局部过热。 12.3.4 制氢还原态催化剂,不应接触空气及氧气,停工时应处于氮封状态。

12.3.5 取样时应装好静电消除器。

12.3.6 加热炉和改质炉烟道废气取样,应用防爆的真空泵。 12.3.7 二硫化碳泵与其电气开关的距离,应大于15m。

12.3.8 各系统应用氮气置换,经氮气保压气密性试验合格,其含氧量小于0.5%,方可开工。

12.3.9 装置内火炬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火炬的高度,应使火焰的辐射热不致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b.火炬的顶部,应设常明灯或其他可靠的点火设施; c.距火炬筒3Om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

d.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空气、惰性气、酸性气及其他腐蚀性

气体,不应排入火炬系统;

e.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气液分离和阻火等设

备,严禁可燃气体夹带可燃液体进入火炬燃烧;

f.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应随地排放。

13 焦油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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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 化 安 全 规 程》GB12710-2008

13.1 焦油蒸馏

13.1.1 蒸馏釜旁的地板和平台,应用耐热材料制作,并应坡向燃烧室对面。

13.1.2 蒸馏釜的排沥青管,应与燃烧室背向布置。

1.21.3 管式炉二段泵出口,应设压力表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焦油二段泵出口压力不应超过设计压力。

13.1.4 焦油蒸馏应设事故放空槽,并经常保持空槽状态。 13.1.5 洗涤厂房、泵房和冷凝室的地板、墙裙,以及蒸馏厂房地板,宜砌瓷砖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13.2 沥青冷却及加工

13.2.1 不应采用直接在大气中冷却液态沥青的工艺。中温沥青冷却到200℃以下(改质沥青冷却到230℃以下),方可放入水池。

13.2.2 沥青系统的蒸汽管道,应在进入系统的阀门前设疏水器。 13.2.3 沥青高置槽有水时,禁止放入高温沥青。 13.2.4 沥青高置槽下应设防止沥青流失的围堰。

13.2.5 凡可能散发沥青烟气的地方,均应设烟气捕集净化装置,净化装置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停止沥青生产。

13.2.6 不宜采用人工包装沥青特殊情况下需要人工包装纸,应在夜间进行,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13.3 工业萘、精萘及萘酐生产

13.3.1 萘的结晶制片包装及输送宜实现机械化,包装制品封口时宜有除尘装置。

13.3.2 开工前,工业萘的初、精馏塔及有关管道,应用蒸汽进行置换,并预热到100℃左右。

13.3.3 萘转鼓结晶机传动系统,螺旋给料器的传动皮带和皮带翻斗提升机,均应采取防静电积累的措施;若系皮带传动,应采用导电橡胶皮带。

13.3.4 萘转鼓结晶机的刮刀,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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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 萘蒸馏塔(釜)应设液面指示器和安全保护装置。 13.3.6 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输送萘和吹扫萘管道。

13.3.7 热油泵室地面和墙裙应铺瓷砖,泵四周应砌围堰,堰内经常保持一定的水层。

13.3.8 热风炉和熔盐炉,应设有温度计、防爆孔及温度、压力高报警联锁停炉装置。

13.3.9 苊汽化器出口温度不应超过设计规定,并应按技术要求缓慢升温。

13.3.10 苊汽化器、氧化器和薄壁冷凝冷却器,应设防爆膜。薄壁冷凝冷却器出口应设尾气净化装置。

13.3.11 禁止氧化器熔盐泄漏。

13.3.12 输送液体萘的管道,应有蒸汽夹套或蒸汽伴随管以及吹扫用的连接管,应采用氮气或蒸汽吹扫。

13.4 粗酚、轻吡啶、重吡啶生产与加工

13.4.1 分解酚盐时,加酸不应过快,若分解器内温度达90℃,应立即停止加酸。

13.4.2 粗酚、轻吡啶、重吡啶的蒸馏釜,应设有安全阀、压力表(或真空表)和温度计。

13.4.3 轻吡啶的装釜操作,应在常温下进行。

13.4.4 吡啶产品装桶的极限装满度,不应大于桶容积的90%。 13.4.5 酚、吡啶产品装桶处应设抽风装置。 13.4.6 分解器和中和器应设放散管。

13.4.7 酸槽应集中布置并设置防酸外溢和防泄漏的围提。 13.4.8 室外储槽与主体厂房的净距,不应小于6m:

13.4.9 接触吡啶产品的设备、管道及隔断阀类配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

13.5 粗蒽、精蒽及蒽醌生产

13.5.1 蒽的结品及输送宜实现机械化,并加以密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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